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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绵延数千年间,“协商”因素融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制度和实践中——

中国古代政治中的“协商”因素

齐惠

2018年08月06日08:25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中国古代政治中的“协商”因素

在中国古代政治中,具有源远流长的“协商”因素:决策前的“协商”是一个开放多元的体系,“协商”的目的是通过广泛参与和集中领导促成团结一致的行动。此外,“协商”还具有重视异见表达的审议慎议功能等。可以说,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协商”因素是支撑起中国传统政治数千年绵延发展的一种重要的文化、制度和实践力量。

中国在上古时期就形成了一套以王为中心的具有开放性的多方参与的决策体系

在重大政治决策中,中国在上古时期就形成了一套以王为中心的具有开放性的多方参与的决策体系。《尚书》说:“汝则会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意思是说,如果王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自己先要多考虑,然后再与卿士商量,与庶民商量,与龟卜和占筮的专业官员商量,最后由王综合权衡多方意见,确定最终结果。就其主体的多方参与、过程的次序安排以及结果的评估运用等方面的设计来看,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在中国古代政治中具有重视异见表达的审议慎议精神。西周末年重臣史伯指出“和”与“同”的关系:“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引申到治国上,史伯预言周王“去和而取同”听不进不同意见,独断专行迟早会导致政权的衰败和灭亡,历史证实了史伯的预言。君臣之间要“和”而不是一味的“同”,如何做到“和”?在商议事情的时候,国君认为可行的,其中也包含了不可行的,臣下指出不可行的,使可行的更加完备;国君认为不可行的,其中也包含了可行的,臣下指出其中可行的,使不可行有回转余地。人事和万物都一样,只强调“同”的绝对一致性、一种声音、一个样态,没有多样性就会单调、沉闷,缺乏内在活力和动力。重视“和”,是为了让各种相互不同甚至相互对立的因素通过平衡、协调、妥洽而达到一种和谐统一的状态,在“和”中,各种因素的存在既不是相互抵消、替代,也不是简单地排列组合,而是融合不同因素的积极方面结成动态的和谐统一新整体。在孔子看来,“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君子讲协调而不盲从附和,小人盲从附和而不讲协调。老子也认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对立的事物或因素总是在不断变化,并在变化中维系着动态平衡与统一。

古代丰富多彩的古代“协商”文化在秦汉后被不断制度化

从政治制度史的角度看,中央集权是一个庞大的制度系统。如何确保大一统体制中各安其位、各显其能、各负其责,充满秩序和活力,同时又能服从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协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重大决策的角度讲,寓“协商”于决策之中。古代政治制度中对于重大问题决策采取集议、廷议等形式。集议这种“协商”形式在秦汉十分活跃,秦朝凡是重大事件如议帝号、封建、封禅等都与大臣商议。汉代承袭此制,协商的议题更为广泛,如立嗣、立法、人事任免、教育、盐铁专卖、边事、出战、迁都等重大问题都要协商。集议一般由丞相、御史大夫主持,如果议题特别重要皇帝也会参加或主持。参加集议的人数根据议题牵涉面而定,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百人。汉代设置了针对国家某项重大政策的“专题协商”会:如有关经济民生领域的盐铁专卖会议、有关教育文化领域的石渠阁会议、白虎观会议等。隋唐建立起一套“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施行”三省六部制的“决策—执行”机制,将决策、审议和执行三权分立并相互制约最终由皇帝进行集中裁决,以宰相为代表的中枢辅政集团“协商”议事成为皇帝最终裁决的前提和基础。在明清两代,一些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选任、重大案件审理通常都要进行不同方式的协商。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讲,“协商”是基层治理的主要方式。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政治统治一直保持着中央集权,而社会管理却相对分散,以士绅为代表的地方精英通过共商合作的方式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当地事务。在基层社会,很多有关公共福祉的事情如赈灾、治水、修路、教育、福利保障等都有士绅的参与甚至负责,涉及政府主要职能的诉讼,也会因为士绅的介入由公堂转为民间。瞿同祖先生认为,“他们 (士绅) 是唯一能合法地代表当地社群与官吏共商地方事务参与政治过程的集团,这一特权从未扩展到其他任何社群和组织”。士绅阶层的非权力影响力与地方政府权力影响力相互依存,二者既协商合作又彼此制约,共同维系着大一统国家的基层治理。

从政治行为的角度讲,言官谏议被制度化。在中国古代政治中具有重视异见表达的审议慎议精神,言官谏议制度化就是这一精神最直接的体现。言官谏议制度化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设置言官广开言路,政治视听兼收并蓄。言路畅通,执政者耳聪目明才能兼收并蓄,如果在朝政中只能听到一种声音,会造成专断,还会形成结党营私、党同伐异的危局;但另一方面,如果所有人都可以言所欲言、为所欲为,那样会造成无序,还会形成蔑视权威、四分五裂的乱象。于是,专门设置言官负责谏诤议论,从制度上既保证言路畅通又避免混乱无序,维护大一统政治的长治久安。秦汉时的大夫有“协商”议政的职权。隋唐时期三省制的门下省有专门负责谏诤的官员,明清的六科给事中是最主要的谏诤议论的官员,都察院的御史等也具有谏诤议论权。

其二,通过谏议的方式突出问题导向。在集议、廷议、专题会议等各种形式的“协商”会议中,如何让问题暴露出来,集中精力关注焦点问题,而不是“自说自话”“泛泛而谈”或“议而不决”,这需要发挥“谏议”的制度功效,“谏议”更能攻其要害,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亮观点表明支持或反对,抑或揭露问题所在,引起不同意见观点的交流、交融、交锋,这样才能有的放矢,集中讨论,促使“商以成事”。

其三,严格谏议官员选任,发挥审议慎议实效。谏议官员的议论、批评、纠劾对维护安定、巩固政权、澄清吏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谏议官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选拔和任用也极为严格。一般说来,谏议官员,在政治上必须是忠诚之士,有家国天下的赤子情怀,以爱民尊君报国为己任,此外,还需品德学问俱佳、胆识谋略齐备,这样才能增强话语影响力,发挥制度的功效。

值得一提的是,在古代政治中,具有“协商”元素的言官谏议制度,之所以能发挥实效,不仅是因为大一统体制中需要畅通言论、吸纳不同声音来维护长治久安,同时,它也是君主招纳谋略、管理臣属、调节冲突、支配掌握枢机的重要手段。在政治实践中,具有“协商”元素的言官谏议制度的外延很广泛,除了专职、兼职的谏议官外,上至三公九卿,下至小吏待诏等都有谏议的责任和义务。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政治学教研室副主任]

(责编:王珂园、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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