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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融合要严把“五关”

范晓丽

2018年05月24日14:5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深化融合要严把“五关”

  随着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施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下的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和方式方法均发生深刻转变,呈现一系列新特点、新规律、新标准、新要求。做好新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推进纪委监委深度融合应严把政治、纪律、程序、质量和安全五个关口,最大限度实现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严把政治关。纪委和监委都是政治机关,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时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带头树牢“四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从政治高度把握纪检监察工作,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到大局中去思考、谋划、部署和开展,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些地方查办案件存在大案办小、小案办了、重点案件突破不了的现象,既有能力水平问题,更有政治意识不强的问题,不善于从政治上发现问题、把握问题,缺乏敏锐的政治警觉性和政治洞察力,难以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要把准政治方向,把对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审查处理放到首要位置,在线索处置和审查调查过程中,聚焦解决“七个有之”问题,注意从种类繁多的违纪行为中,发现违反政治纪律问题。重视做好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注意总结案件所暴露问题的典型性,深刻剖析政治根源,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施教,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和政治效果。

  严把纪律关。纪检监察队伍是党的纪律部队,就要有部队一样严的标准和硬的作风,号令一致、步调一致、纪律严明。要充分认识到遵规守纪的极端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在重大问题上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筑牢抵御“围猎”和腐蚀的纪律防线。执纪监督、审查调查要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问题线索审核和查办案件中注意发现存在的各种纪律问题,严格按照党纪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强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听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了解政策法规、任务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不力的下级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及时约谈提醒。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交办的事项和案件,必须不折不扣地严格贯彻执行,确保落地生根。

  严把程序关。监察法依据宪法制定,属于国家法律范畴,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实施的程序和要求来履行监察职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讲,监察工作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坚决维护法律正义。而法律正义由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构成。实现法律的正义追求,首先应保证程序正义。执法程序不合规、不合法,结论就站不住脚。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后,对程序的要求更加严格,执纪审查、依法调查必须强化程序意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以程序正义确保执纪审查、依法调查各项工作依纪依法进行。纪检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要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规定的程序办理,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要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办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标准时限,构筑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

  严把质量关。纪检监察工作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公正为上”的意识,发现问题要重质量,深挖案源,不放过任何一个案件线索,严查小案背后的腐败问题,提高大案要案成案能力。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二十四字”要求衡量案件质量,确保查办的每一起违纪违法案件都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查办的每一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都能“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历史、人民检验的铁案。在保证案件查办质量的同时,要提高办案效率,无论是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处分决定下达执行还是留置等措施的使用,都要严格按时限推进,倒排工期,快查快结,避免旷日持久,减少风险隐患。完善反腐败协作配合机制,纪检监察和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及时沟通配合,相互监督,形成整体合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严把安全关。没有安全就没有审查调查。要充分认识和把握审查调查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万无一失、一失万无”的理念,把审查调查安全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不能突破的底线。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和工作规程,健全审查调查安全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压紧压实,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对办案安全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常委(委员)负直接领导责任,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审查调查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安全员是直接责任人。健全完善防范保障机制,进一步理清办案职能部门、监管部门、服务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综合部门的安全职责。规范使用谈话、讯问、询问等调查措施,严格落实走读式谈话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严格风险评估、专职安全员、安全“日报告”和“周检查”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和各类突发性事件发生,坚决守住不发生审查调查安全事故的底线。

  (作者范晓丽系山东省济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责编:张恬恬、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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