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伟
2018年05月14日08:59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互联网的兴起带来了交易的便捷化,同时对于个人征信体系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国的征信体系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起步较晚,因此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虽然传统领域的征信体系还不完善,但是互联网背景下的个人征信体系并不是完全脱胎于传统领域,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构建“互联网+”背景下的个人征信体系需要国家政策的引导以及个人的自觉。
“互联网+”背景下,个人征信体系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特别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兴起之后,交易变得更加便捷化,由现实中的交易变为虚拟交易之后,既减少了交易双方的时间成本,也降低了社会联结与交易的成本,但是由于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的风险性。因为互联网所具有的双边效应,使交易双方之间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很难得到证实,尽管现在许多交易网站要求信息实名化,但是虚假交易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在“互联网+”背景下构建个人征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制度上约束个人的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互联网的个人征信主要是在分析用户在线交易的行为数据,从而利用当前的互联网大数据平台进行统计,总结出该用户的性格、心理等个人信息,这种评价更趋于人性化的判断,因此更具有真实性。在进行互联网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可以轻易查询到交易相对人的信用信息,从而降低互联网的交易成本,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互联网+”背景下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使我们每个人都与网络相联系,网购已经成为当今生活的主流。就当前的淘宝网来说,每年的“双十一”成交量已经成亿增长,这充分说明我国当前的互联网经济已经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个人征信体系优良者能获得更为便捷的服务。比如,当前支付宝推出的“芝麻信用”,信用较好的用户可以享受优待,在衣食住行方面都可以获得更为便捷和优越的服务,进而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崇尚诚信之风的社会氛围,使互联网交易变得更加有效率,从而淘汰那些信用不良的用户,优化“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交易环境。
“互联网+”这一大背景是在互联网经济日益成熟以及全球化步伐日益加快的基础之上提出的,当前的跨国交易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正凸显出互联网的普惠精神。随着国际合作的深入,个人信用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这也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制网权”逐渐成为衡量国家实力的标准之一,每个国家都希望在互联网经济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国家的信用体现在每个国民身上,因此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国家在互联网经济中的地位。通过构建互联网个人征信体系能够在国际交易中拥有更好的信用,从而增加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国家的经济体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互联网+”背景下个人征信法律监管、私权保护不完善,对个人失信的惩罚力度不足
我国的互联网个人征信体系还在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有关个人征信的法律规范数量较少,并且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在制定过程中,多数还是针对传统经济领域,对于“互联网+”这一大背景并没有予以充分的考虑,传统经济领域与互联网经济还是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因此法律法规的缺位也导致了当前的个人征信体系构建的不完善。
在社会日益进步以及公民权利觉醒的今天,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经济资源,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都会注意自身信息的保护,无论是民事法律还是刑事法律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初衷是为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因此容易忽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造成个人的信息泄露,从而侵犯个人的私权,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一方面我们要构建“互联网+”背景下的个人征信体系而进行个人信息收集,另一方面还要保证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如何做好二者之间的平衡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当前,由于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很多人对于个人信用并不看重,因为即使信用不佳,在互联网领域依然还可以进行交易,这也折射出我国对互联网个人失信惩罚力度的缺失,即使法律法规再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再完善,但违法成本不高还是会出现个人失信现象。虽然我国在传统领域和互联网领域都在倡导交易中的诚实信用,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出现了网络借贷归还不及时、网络交易欺诈等行为。我国的基本法律也都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在取证方面存在着困难,导致了一些人铤而走险。如何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是当前我们遇到的现实问题。
完善互联网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加强个人私权保护和失信惩罚
针对上述中提到的构建个人征信体系面临的现实问题,我们应该从制度层面、私权保护层面以及个人失信成本方面进行完善。
互联网的个人征信是为了在互联网经济中提供个人诚信信息服务。只有将其置于法治的框架下,才能真正保障互联网个人征信体系的安全性、合规性。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相继出台了17部有关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构建了有关征信体系的法律框架,个人诚信在社会中具有极高的地位。在对个人征信体系进行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互联网+”这个大背景,将互联网个人征信体系纳入到还未出台的《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此外,还应该制定关于个人信用数据公开方面的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个人数据可以公开,哪些需要予以保密要进行详细的规定,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给予互联网经济充分的发展空间。
相对于传统隐私,“互联网+”背景下个人隐私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还包括个人的社交信息,现在就有一些网站具有浏览锁定的功能,对于个人经常浏览的信息能够进行追踪,从而发送针对性信息,这虽然能够节约个人的时间成本,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信息窥视行为。个人的信用数据对于互联网经济而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资源,信息泄露所造成的后果是无法想象的。在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同时应该通过政策、技术手段予以保密,避免信息的不良利用。对个人而言,要提高国民的法律素养,明确隐私权的重要性,在保护自身信息的同时也要保护他人的信息,规范征信业务的过程。
对于个人失信的惩罚机制,是征信体系的最后保护机制,只有增加个人失信的违法成本,才能更好地完善互联网背景下的个人征信体系。一方面,通过设置个人失信“黑名单”制度,定期对个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对于不达标的个人进行惩罚。当然对于信用评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黑名单”内的个人表现良好,可以将其移除“黑名单”,采用灵活的机制,来保障该制度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完善个人失信的申诉机制。对于失信行为的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误差,因此可以建立申诉机制,个人如果认为评级有问题,可以及时进行申诉,申诉对象可以是评级网站,也可以是政府机构,这样才能够保障失信惩罚机制的合理性。
(作者为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阮晓东:《大数据征信,互联网金融发展支点》,《 新经济导刊》,201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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