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3月22日09:34 来源:江西日报
只有在一个崇尚理性、尊重边界和规则的社会中,人们才能真正获得追求幸福和梦想的权利
近日,一则男子在高铁上吃泡面被女乘客怒斥的视频引发舆论热议。视频中,女子大声斥责该乘客,称高铁上有规定不能吃泡面,且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质问其“有公德心吗”“没素质”。事后,该女子回应称,因孩子对泡面过敏,曾跟这名男子沟通过,但对方执意不听,她这才发泄不满,并称男子拍视频上传已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将采取法律手段。对此,12306(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高铁、动车上一般不卖泡面,但没有规定高铁、动车上不能食用。
众所周知,高铁属于封闭性较强的公共空间,每一名乘客都应自觉维护高铁运行秩序、不破坏该空间内空气质量。这是现代社会里一名合格公民所应具备的素质。但是,在相关部门没有出台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以影响自己或孩子为由阻挠他人食用相关食品并厉声斥责,也超出了行使个人权利的边界。笔者认为,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时要有清晰的边界意识,不能因为自己要行使个人权利,就对其他人的个人权利造成侵害,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公共秩序。
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每一名公民得以正常工作生活的基本条件。如果个人的合法权利可以被其他人肆意侵犯而得不到救济,社会将无法有序运转,公民也没有幸福可言。西方有谚语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你可以唱歌,但不能在午夜破坏我的美梦”。意思是说,无论何种权利,其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是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侵害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一旦超越了这个边界,权利就不再为权利,行为也就不再受到保护。
回顾上述事件,乍一看,吃泡面的男乘客好像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遭到他人斥责是咎由自取。实则不然。虽然高铁属于封闭性的公共空间,但与禁止食用刺激性食品的地铁不同,即高铁运营方虽然不建议食用刺激性食品,但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尽管食用泡面、榴莲、麻辣烫等食物可能会产生刺激性味道,让他人感到不适,但在高铁上是否食用该类食品,依然取决于个人意愿,他人无权干涉乃至斥责。这也是此事件披露后,很多网友并未一边倒地批评食用泡面的男子,反而认为女乘客不该高声喧哗的原因之一。
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义务一般分为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如果某个行为被确定为法律义务,行为人就必须遵守。一旦违反,无论是受害人还是其他人,均有权制止、投诉、举报。违法者既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戒,也会受到道德谴责,积极制止则属于应受鼓励的见义勇为行为。如果有人违反道德义务,则可能会受到公众的谴责,并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如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随意插队等。此时,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劝阻置之不理甚至采取报复手段,无疑会依法受到惩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某些道德义务可能上升为法律义务。比如,有的人不听劝阻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吸烟,是因为不受法律约束。现在,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禁止性规定,要是还有人违犯,就会受到法律惩处。现实中,对违背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才不会有将个人权利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的嫌疑。
总而言之,在相关部门并未出台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在高铁上吃不吃泡面纯属公民的个人权利,是公民个人正常生活的一部分,并不侵犯公共利益。如果有人感觉他人在高铁上吃刺激性食品让自己不适,应该理性、平静地沟通,请他人配合并加以感谢,而非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强加干涉、指责。这件事也提醒公众:只有在一个崇尚理性、尊重边界和规则的社会中,人们才能真正获得追求幸福和梦想的权利。行使个人权利要有清晰的边界意识,而不能将个人权利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只有这样,人与人之间才会趋于平等,公共生活亦会更加有序。(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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