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继池
2018年03月07日10:2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按照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的要求,推动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这对于准确把握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定位,探索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根本原则。
企业党组织与经济组织的关系
一般认为,企业作为经济组织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政党与经济组织似乎没有直接关系。但是纵观任何一个政党,只要想谋求并巩固执政地位,都会把经济主张、经济发展作为执政的基础,而且是第一根基。
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因此任何企业都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政治、经济制度的差异,企业政治属性在中西方企业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十九大新修订的《党章》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这意味着国有企业除了具有经济组织的属性外,还是党执政基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企业党组织与国有企业这个经济组织在目标任务上是一致的,即增强企业的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因此,企业党组织与经济组织是“魂”与“体”的关系,国有企业按市场规则参与竞争、发展壮大,党组织起到凝神聚力的把关定向作用。
企业党组织与治理主体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这个重要论述,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多年来,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借鉴西方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并建立了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法人结构,在企业内部形成了多个治理主体。党组织虽然与其他治理主体并存,但是由于没有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地位相对较为尴尬。只有把党建工作相关要求写进章程,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党组织在企业的法定地位,其他治理主体才会尊重并支持党组织。当前,党建工作进公司章程的推进工作已经取得明显进展。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对于外资股东,要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争取外资股东的理解。
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条件下,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经理层是执行机构。实现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必须把党组织内嵌到法人治理结构中,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是实现公司治理结构与党组织有机结合的有效办法和体制保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以进入党委。全面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配备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目前在央企层面已经实现,并逐步向重要的二三级企业覆盖。由于历史原因,少数下属企业董事长由上级公司领导兼任且不在现场坐班,党委书记由总经理兼任,并配备了专职党委副书记。这一情况,将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到位而逐步理顺。
党委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发挥领导作用,主要职责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其他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这个核心。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党委虽然发挥领导作用,但是不宜直接领导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更不能直接把党委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党委主要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原则来发挥作用,并监督各项决策在企业的执行。
党委要尊重其他治理主体,既支持其依法经营管理企业,又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得到尊重和体现。其他治理主体依照有关规定支持党组织按照“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把党建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体系。
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决策的关系
党委参与决策的应是企业重大问题,确保党委把主要精力集中在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上,董事会应向经理层充分授权,确保经理层集中精力抓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党委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即在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召开决策会议之前,党委先行研究讨论。首先,党委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其次,党委召开党委会,党委书记主持就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在充分民主基础上,有效集中意见,并形成党委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党委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董事会、经理层依法定程序做出决定。其中,党委要加强与董事会、经理层的沟通,兼任党委书记的董事长在主持董事会时,要组织进入董事会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落实党委意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要按照党委决定在会上发表意见,使党委的意见得到决策主体的重视和体现。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要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
通过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这一制度设计,来保证监督董事会、经理层的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实际。党组织应当把握好定位,而不是代替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如果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的重大决策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或严重脱离实际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党组织的意见得不到采纳,董事会、经理层的错误决策得不到纠正,党组织有权利和责任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治理主体依法用人的关系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实现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根本保证。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法》保障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在充分尊重治理主体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的同时,如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会出现治理主体的决策权难以到位,也容易出现弱化党的领导的问题。
从国有企业实践来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三者之间不是对立的关系,关键是要有机结合。因此,既要充分调动治理主体依规选人和按需用人的主观能动性,又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动摇、不走样、不被架空,从而达到党组织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与治理主体的依法用人决策权有机融合、协调一致。
落实董事会、经理层选人用人权,并不意味着党组织可以当“甩手掌柜”。党委应在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选任标准基础上,重点把好“五关”,即管标准,把好导向关;管程序,把好规则关;管考察,把好资格关;管推荐,把好主导关;管监督,把好廉洁关。
在重要人选决策前,企业主要领导必须事先沟通,达成共识,从而使重要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的决策纳入机制轨道,受到机制约束,使党委和其他治理主体在选人用人问题上达到同心合力、依规合法。对于拟从企业内部提拔的关键岗位人员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并征求监事会、纪检监察机构等有关方面意见,由党委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和建议,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依法定程序任免。
(作者单位: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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