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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公务员聘任的“三个不等于”

胡军 

2017年10月10日14:0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经验,健全完善更加灵活的选人用人机制,对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作出重要制度安排。作为拓宽公务员来源渠道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三个不等于”,防止制度执行走偏。

面向社会不等于见者有份。当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既要有综合型、复合型的公务员,又要有不同类型专业化人才。聘任制不同于委任制和选任制等公务员进入渠道,主要是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确有特殊需要的辅助性职位,为社会优秀人才进入机关开辟了新渠道。实行聘任制要更加注重精准选人、依事选人、因事择人,立足于解决公务员队伍建设专业化不高的实际问题,满足党政机关短期、急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需求,尊重高层次人才的吸引使用规律,做到事业需要什么人就聘什么人、岗位缺什么人就配什么人,着力把最合适的人选聘到合适的岗位,既提高选人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又达到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目标。实行聘任制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不能降格以求,不是“检到篮子就是菜”,而要真正面向懂专业、有一技之长的人员,防止一些人顶着专业技术人才的“帽子”、打着特殊需要的“旗号”蒙混过关。

简化程序不等于随意操作。聘任公务员一般应当公开招聘,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程序进行调整或适当简化。对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难以进行公开招聘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这些改革举措是扩大党政机关选用专业化人才自主权的具体体现。应该看到,无论是公开招聘,还是直接选聘,虽然在程序上可以简化,在操作上不同于“省考”和“国考”,但必须遵守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规矩办事、按程序操作,不能搞内定人选,不能超编进人,不能暗箱操作。一旦出现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格监督、规范操作,切实增强政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效力。

一次签约不等于聘任终身。聘任制不是终身制,签订聘任合同并不意味着从此端上“铁饭碗”。根据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合同期限为一至五年,具体期限由聘任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与拟聘任公务员协商确定。聘任期内聘任人员的身份是公务员。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聘任人员就不再是公务员。对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用人单位要引入市场机制,运用开放灵活的方法,区分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对工作需要、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对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在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对经试用不符合聘任条件、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要解除聘任合同。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管理办法,着力构建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激活公务员队伍“一池春水”。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推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是一项改革创新的工作,需要把握政策、吃透精神、从严把关,避免执行制度的走形变味,着力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责编:谢磊、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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