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京
2017年09月29日08:13 来源:学习时报
但凡面临公共选择,人们往往想到的是投票,认为只有投票才能保证结果公正。的确,公共选择不同于私人选择,你个人选择买什么样的住房与他人无关,用不着别人投票。可公共选择关乎公共权益,当然需要尊重民意。可问题是:民意表达是否一定要通过投票呢?
我的看法,投票是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的方式,也未必是最好的方式。何以见得?让我们看经济学怎么说。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认为,公共选择的最高准则是“一致同意”。可他又同时指出,由于人们的利益存在差别,要求“一致同意”会产生昂贵的成本,甚至有可能达不成任何协议。舍优求次,于是只好降低同意的“百分比”,比如从100%同意,降为80%、70%,或者是51%,这样就形成了“多数同意规则”。
相对于一致同意,“多数同意”显然可降低决策成本,但由于每项决策都是在有少数人反对的情况下通过,这样又难免使公共选择带有某种强制色彩。而对此人们通常的看法是,少数服从多数是一种“民主”选择的过程,它虽然使少部分人受损,但却可让大部分人获益。从整个社会角度看,仍不失为一个“好”的决策。
可法国学者孔多塞却不这样看。孔氏怎么看?让我借助下面的例子解释:假定有三家公司同属一主管部门,现在主管部门决定将其合并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将从三家公司现任经理中产生,他们分别是牛经理、杨经理和马经理。可供选择的方案有:职工普选(A)、主管部门任命(B)、按资金实力确定(C)。最终到底采用哪种方案,由三位经理采用投票的方式决定。
以上三个公司中,牛经理公司职工人数最多,资金实力最弱,与主管部门领导关系还行。因此,牛经理会希望职工普选,最反对按资金实力确定。杨经理公司职工人数最少,资金实力居中,但跟主管领导关系“铁”,因此他赞成主管领导任命,而最反对职工普选。马经理公司资金实力最雄厚,但与主管部门领导积怨很深,因此他最赞成按资金实力确定,反对主管部门任命。
现在有趣的事发生了。按多数同意规则,三个投票者中总有两人认为方案A优于方案B;方案B优于方案C;方案C优于方案A。如此一来,哪个方案最终通过则取决于投票的次序。比如先对A和B投票,牛经理和马经理更偏好A,则A方案通过;若先对A和C投票,马经理和杨经理更倾向C,则C方案通过;若先对B和C投票,牛经理与杨经理更倾向B,于是B方案通过。
这一有趣现象,最早由孔多塞发现,后来美国学者阿罗又作了进一步研究。他发现,如果让两个以上的投票者就两个以上的方案表决,就有可能出现循环的结果,而且出现的概率会随着投票人数和供选方案增多而上升。经过严格数学证明,他得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结论:任何多数同意规则,都不可能万无一失地保证投票结果符合多数人意愿。此结论学界称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或“投票悖论”。
阿罗的“投票悖论”对人们无疑是一种警告。由此给我们的启示是,公共选择固然要尊重民意,但尊重民意未必一定就要投票,我们不必迷信投票,更不可唯票是举。事实上,正如市场可能失灵一样,投票也有可能会失效。尽管失效的概率很小,但这并不意味着阿罗的警告无足轻重。我们知道,飞机失事的概率不到万分之一,但一旦掉下来对乘客可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
不知读者是否赞成阿罗的观点,为了帮助读者理解,我再作三点补证:
第一,关于阿罗“多数人同意”不一定代表多数人的利益的结论,这里可用一个真实的例子佐证。20多年前,我家乡的父母官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希望发展多种经营,具体说就是在珊珀湖搞珍珠养殖,经集体投票,结果多数人同意办起了珍珠养殖场。可不料几年下来珊珀湖被严重污染,村民怨声载道而群起反对,于是10年前又不得不叫停。
第二,按“多数人同意规则”选出的官未必就是好官。古人云: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所谓造福一方,是说当官要为老百姓办事。问题也在这里,官员只要办事就有可能得罪人。办好事会得罪坏人,办坏事会得罪好人。读者想想,要是官员的职务晋升完全只看选票,当官的谁会去得罪人?若一个官员为了不丢选票而不办事,碌碌无为,充其量就是个好好先生,当然不是好官了。
第三,投票竞选必然产生成本,而且成本会呈递增趋势。从经济学角度看,投票竞选类似于市场竞买,谁花费的推介成本高谁就有可能胜出。正因如此,竞选成本必不断攀升。以美国为例。我看到的数据,1980年美国总统的竞选成本是1.62亿美元;而到2000年则上升为5.29亿美元;到2012年又上升到20亿美元。要知道,竞选成本是非生产性费用,成本过高对社会无疑是浪费。
写到这里有一点要说明,我说民意表达不一定要投票,但我并不反对投票。前面说过,投票也是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若供选方案和投票者不多,需投票表决当然可以投票。不过我要强调的是:公共选择不能只靠投票。民意表达其实有多种方式,除了投票,民主协商也是重要方式,而且更符合中国国情。我这样讲读者能同意么?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大国”
微信“扫一扫”添加“人民党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