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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警察制度:生态环境安全的压舱石

邢捷

2017年09月18日07:46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环境警察制度:生态环境安全的压舱石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铸造了打击环境犯罪的“利剑”,而环境警察制度对于维护环境秩序,保卫生态环境安全,震慑、遏制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让打击环境犯罪的“剑气”更加凌厉。

环境警察制度是指依法享有警察权的主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运用警察权,对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环境警察制度是制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制度创新

对环境警察制度的理解可从四个方面来把握:首先,环境警察制度体现为警察权在环境监管领域的依法行使,是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制止、制裁环境违法行为,侦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的权力。其次,环境警察制度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其中既包含了行政执法的法律制度,也包含了打击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再次,环境警察制度包含了较强的环境科学技术的内容。环境警察执法过程中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包含有关环境的标准、污染的指标等科学技术规范与内容。最后,环境警察制度要做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及时衔接。行使警察权的主体从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环境秩序出发,对破坏环境安全,触犯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法、刑法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让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良性互动,补齐环保执法短板。

环境警察制度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环境警察制度是因应我国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的必然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是环境警察制度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本价值。

应对我国发展中严峻的环境现实,积极控制和化解环境风险的需要。在现实中,由于一些企业和个人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环境严重污染、生态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环境风险加剧。而环境风险的防控,除采取多种科学防控措施以外,加强环境执法也是重要举措之一,建立和实施环境警察制度是其中的具体体现。环境警察是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行使权力,这对于养成企业、社会公众环境公德心与责任心具有积极作用。

保障民生,切实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体现。公民的环境权益是关系到民生的基本问题。2016年3月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加快改善生态环境,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强调创新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通过建立环境警察制度,对环境违法与犯罪行为实施有效打击,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体现,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环境执法现状的迫切需求。环境执法难是近年来开展查处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普遍难题,主要表现在政府环保部门及其他资源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相对较弱,环境执法缺乏应有的震慑力。环保部门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只有行政执法权,在执法中经常遭遇企业耍无赖不配合调查,有的甚至暴力抗法、毁灭证据。这既影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也对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维护构成不利影响。建立环境警察制度,迈出了解决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困难重重的关键步伐,是强化环保执法的良方。

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基本构成

在我国环境警察制度选择与设计的指导思想上,应坚持从国情出发,勇于创新,注重实效。从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已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地区有所改善。但目前我国环保生态建设依然不容乐观,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方面,环境警察制度的选择与设计应契合现实的体制和基本国情,既要体现一定前瞻性,适应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需要,又要脚踏实地,切实可行。另一方面,在制度选择与设计上应体现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强调共同参与,充分尊重各类管理主体,保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环境权。

在环境警察制度发挥的作用上,应体现如下功能:一是指引功能。作为国家环境监管的一种重要而有力的手段,环境警察制度对于环境安全与秩序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其体现的环境安全与秩序的价值观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整体伦理状况或精神文明发展的方向及其可能性空间,对人们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具有重要意义。它会给人们特定的信息空间,有利于人们形成对自己行为的稳定的预期,通过运用环境警察制度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对社会公众进行生态环境安全的宣传教育,从而引导个人和组织行为。二是界定警察权在环境监管中的边界和行为空间。由于警察权具有强制性,必须通过制度的指向提供行为的约束,从而降低执法中的不确定性。在环境警察制度下,警察权的行使必须在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与环境秩序的框架内。三是协助功能。借助于警察权特有的执行力及应急手段,实现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协助,以保障执法刚性。四是打击犯罪功能。运用警察权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实施侦查,实现环境刑事司法专门化的源头启动。

当前,我国多个省份、地级市以及县级公安机关已经组建了环境执法专门队伍,并取得了可喜成效,我国环境警察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组建专门队伍的同时,还应在法律保障、运行机制、专业能力等方面不断完善提升,使环境警察在组织建设和执法运行制度建设上同步发展。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专业的执法队伍和强大的执法力量来守护青山绿水。

(责编:曹淼、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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