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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地带

哈今华

2017年07月19日08:15    来源:人民论坛网

原标题:填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地带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出现了高收益、安全性低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互联网金融面临着一些异于传统金融的风险,这可能出现多种危害,甚至会发展成犯罪,不利于整个互联网业金融业的发展。为此,必须在科学审视互联网金融法律影响因素基础上,采取科学有效的举措,构筑良好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尚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监管

互联网借助先进的信息与网络技术,已实现信息同步传送,这突破了传统金融业所依赖的时空基础,在接入互联网后,就能完成金融交易,全面提升了金融业工作效能。因为互联网金融都是在网上进行,节省了大量时间与精力,有效降低了金融业投资成本。与此同时,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便于开展跨国金融业务,有效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传统意义上的地域监管,在互联网上已不能有效发挥效能,互联网金融业务能快速在全球范围内运作,加速资金流动,能让金融机构获得最大经济效益。所以,互联网金融的高效化与全球化,推动了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

我国法律层面并未明确互联网金融主体地位及权益,这并不利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对金融机构来讲,不明确其权利与义务,容易出现不正当竞争,触碰法律红线,损害金融秩序、导致行业混乱,对于其行为所承担的相关责任,尤其是对法律空白地带展开的一系列经营行为,出现的不良后果,需在法律上予以说明,经由法律途径来解决。但对广大消费者来说,在未明晰其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其业务开展是创建在消费者的认可与信赖基础上的,因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开展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本来就处在弱势地位,使得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加困难。

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监管。当前,我国并未创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开展跨行业金融业务时,因为法律管控的缺失,难以界定金融活动的合法性,导致金融监管困难,这样一来,违法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不仅容易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也容易让互联网金融机构碰触法律红线。一是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看,并没有从法律层面界定网络银行的准入门槛。网络银行将银行业务与互联网技术实现结合,不仅面临着传统银行法律风险,也包括自身特点所产生的新型风险,比如诈骗、计算机病毒等。另外,考虑到互联网犯罪存在的隐蔽性,银行也会面临诸多信誉危机与诉讼方面的风险。再加上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等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对网络信贷的资金源、投资额度等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容易出现一系列的网络借贷法律风险。此外,因为涉及到多个不同法律关系和相关主体,尤其是众筹资金在筹资、交付、返还及监管的进程中,互联网众筹平台在商业运作中存在风险,容易出现法律纠纷。二是从产品的合法性来看,因为法律层面并未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其衍生的产品也处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容易出现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由于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未确定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容易出现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极易侵害双方权益。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并未创建,传统监管系统是根据传统金融行业经营制度,下面设立相关的监管机构,监管对象以票证等实体从事金融活动。然而,互联网金融市场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特点,这导致传统金融监管体系未全面发挥效能,使得互联网金融业无法受到有效的监管,甚至容易引发金融危机。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规避机制

加强规范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法规建设。互联网金融交易关系强调各金融主体间依托互联网开展支付、贷款、产品购买等相关金融法律关系。需要明确交易中涉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金融主体没有按照法律及业务约束来行使权利时,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才能保障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从当前法律法规的建设情况来看,我国缺少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上位法,在全面认清互联网金融所涉及到的相关消息后,创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从法律层面界定其金融主体地位,明确金融主体的行为。加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很有必要,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全面降低金融机构成本,积极创新服务,确保不同金融机构间的服务、产品等实现共享,构建科学机制。因此,政府应坚持审慎、宽松的政策,依托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做好互联网金融业务。

构筑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传统金融业务构建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这有效保障了各大金融主体在金融市场中拥有足够的能力去管控风险,并确保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有关的机构,做好规范化审核工作,明确其创设的条件,了解具体程序,采取牌照经营机制,明确经营范围,建立类似于证券市场方面的强制信息披露、中间业务许可以及基金销售等方面的制度,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社会监督。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势来看,对专业化程度高、实力雄厚的互联网企业颁发业务许可证,严控第三方支付平台、P2P融资平台资金流向与运作模式,对特殊性的互联网金融实行资格准入机制,做好互联网金融企业人员、技术等标准的配备工作,坚持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科学处置好互联网金融企业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要对潜在性的风险做好管控,假如存在集中爆发的风险,需果断进行控制,而对符合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出机制的监管主体,在法律监管框架下,将其降到最低,特别是在企业提出破产时,应制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加以科学引导。

建立征信制度,创建互联网监管与行业自律准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在对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也需要强化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对相关文件加以革新与完善,使之能全面展示网络反洗钱的复杂性。一是创建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制度,对支付平台、P2P融资平台等相关利益参与方的交易数据,创建信用数据库,实现银行和互联网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资金第三方监管。也要探索创建反洗钱调查工作数据库,对跨区域、大额互联网金融交易账户交易记录、信息等开展重点排查,避免互联网金融发展成违法犯罪的场所。

创建互联网监管与行业自律准则。互联网金融采取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在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同时,推动其健康发展。政府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管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经营范畴,设立互联网金融行为的规范与标准,实现良性竞争。与此同时,也要创建并完善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建立专业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专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自治体系。尤其是我国在2013年颁布《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后,强化了对身份识别、资金安全、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规定,建设了科学合理的风险管控体系。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参考文献】

①翁英超:《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研究》,《福建法学》,2015年第2期。

 

(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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