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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须夯实五大基础

黄荣顺

2017年07月05日08:05    来源:学习时报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弘扬法治文化,为全面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制度基础、社会基础、保障基础和思想基础。

政治基础:坚持党的领导

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因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一要充分认识党的领导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宪法确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党所拥有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思想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决定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主心骨,国家和社会法治化进程才能有序推进。二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全面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系统工程,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方方面面。在立法方面,必须确保全面正确依照法定程序将党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使法律最大限度体现党的意志。在依法行政方面,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法治政府。在公正司法方面,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使全社会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三要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保障。

制度基础: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改革开放近40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为此,一是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的立法思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其他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不得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而宪法精神又需要各项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贯彻和体现,落实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推动宪法的实施。二是严格规范立法程序。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严格规范,依据程序开展立法活动,实行开门立法。三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社会基础:政府带头崇尚法治

政府的行为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最直接的感受就是政府是否做到了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核心是建立法治政府。一是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前提。法治社会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政府的社会地位。政府如果能够全面依法履行职能,则在社会中起到崇尚法治的作用,反之则大大削弱法治的社会根基。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二是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政府决策必须坚持程序正当性原则,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三是建立取信于民的诚信政府,这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诚实守信,政府提供的信息要全面、准确、真实。

保障基础: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就是对受到非法侵害的权利予以保护,对实施非法侵害的行为进行处罚。要实现公正司法,一是确实落实司法独立。这里所说的司法独立,是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下的司法独立有着本质的区别。要确保司法机关不受非法干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对于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也要给予必要的职业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免职、降级等处分。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目前,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党中央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举措,以促进司法公正。三是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必须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务、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等多渠道监督的作用,推进司法公开,使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思想基础:弘扬法治文化

中国古代长期尊崇儒家文化,在国家治理中更倾向于德治。因此,必须大力弘扬法治文化。一是深入挖掘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并加以扬弃,使法治成为一种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生活方式。二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要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又要弘扬法治文化,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三是培育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精神。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公民权利需要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需要公民维护。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体公民的支持和参与,广大公民要养成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思维方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崇尚法律。

(作者系中央党校中青一班学员、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

(责编:杨文全、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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