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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主权: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实践之道

刘杨钺 王宝磊

2017年06月07日14:5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在前不久出台的《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中,网络主权再次成为核心概念,维护网络空间国家主权被视为网络安全工作的首要战略任务。网络主权是我国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的重要主张,但部分西方国家和一些学者却对这一主张颇有微词,认为网络空间的主权实践不过是我国一厢情愿或是迎合一己私利。殊不知,这些对网络主权的批评和质疑乃是基于对主权理念的诸多误解。理直气壮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就必须搞清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规律特点,特别是要深入理解主权之于人类社会治理的价值意义。

一、对国家主权的再思考

对网络主权的认识离不开对主权概念的宏观思考。纵观主权的发展演变,以下几点或许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一,国家主权并不完全是现代性的产物。一些批评网络主权理念的人认为,主权本身只是近现代世界体系的特有标志。随着全球化等进程日益改变了这一体系的基本特征,主权已变得越来越不合时宜,在信息网络时代谈论国家主权则更是与时代潮流相左。然而,主权理念在政治思想史中可谓源远流长。亚里士多德早已注意到,使一个政体之为政体的,并非其统治形式之千变万化,乃是其拥有最终决断权力的“最高治权”。中世纪的神学政治家,无论是奥古斯丁还是阿奎那,亦或是伊斯兰教义中蕴含的思想,都认为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暴力只能由政治共同体中的最高权威加以行使。也就是说,主权身份同时为统治者带来了提供良善秩序与和平的责任。近代的博丹和霍布斯等人虽然是系统阐述国家主权理论的先驱,但其理论的最终指向却是为专制的君主统治摇旗呐喊。因此,主权作为一种思想理念其实贯穿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主权的表现形式或许受到时代特征的约束,但主权理念却有着更为坚实的思想传承。

第二,国家主权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静态存在。质疑网络主权的观点还指出,网络空间是虚拟的存在,主权概念所指的领土性和排他性在网络空间难以实现,故而网络主权在理论上便无法成立。这一逻辑的偏颇之处在于其将主权视作静态、单一的维度,而主权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实际表现为一个不断演化发展的过程。阿奎那眼中的主权是正义战争的必要条件,暴力行使的合法主体和适当理由同等重要。但在教会深度执掌国家机器的年代,主权与正义战争的耦合也带来了诸如十字军东征之类的浩劫。威斯特伐利亚系列条约的主要背景就是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之争。在此后二百多年时间里,领土主权原则并没有得到有效和普遍遵守。与英国等一干资本主义帝国同时存在的,是各种主权性质模糊的政治实体——殖民地、保护国、共管地,甚至公司。十九世纪开始加速兴起的民族主义浪潮才进一步将主权和领土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在二战之后,围绕国家主权又出现了“保护的责任”等更多新的维度。以此看来,既然主权本身是一种变动不居的历史进程,那么以其中某一维度或某一片段作为网络时代国家主权的评判依据,显然站不住脚。随着主权发展的国际环境条件出现了变化,主权理念也理应被赋予新的意涵。

第三,国家主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持政治秩序。关于网络主权的另一种看法,是认为网络主权只是空洞的说辞,在开放一体的网络空间并没有实际意义。事实上,主权在国际体系中有其自身的价值功用,即提供和维护着稳定的政治秩序。总体来看,主权的秩序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限制暴力,即主权承载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合法地、排他地垄断着暴力工具,以此限制了暴力的扩散,并为主权国家之间的互动提供了稳定、可期待的行为模式;二是明确权责,即主权作为政治共同体内的最高权威,同时蕴含着维持秩序和服务公利的责任义务,也明确了集体不当行为的追责对象;三是保护文化特性,即主权往往与一定的民族和社会身份认同联系在一起,构建出自我与他者的想象的边界,增强了政治共同体内的集体认同感和向心力;四是促进平等,即主权有助于在国际体系中减轻强者对于弱者的结构性压迫,为不论实力高低的行为主体提供至少是道义上的平等地位。正是由于主权具有上述维持政治秩序的基本功能,才使得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探讨主权问题仍然十分必要,这也为网络主权的功能价值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网络主权的秩序性功能

网络空间机遇和挑战并存,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虽然极大造福于人类社会,但同时也对既有的社会政治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主权的首要核心功能即在于弱化和消除技术变革的负面政治影响。

首先,坚持网络主权是应对网络空间暴力威胁的现实需求。网络空间去中心化、普及化特点使得各类非国家行为体在安全互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这也意味着以网络为平台或工具的暴力实施主体日益扩散。怀有恶意的黑客、犯罪团体和恐怖组织都能轻易获取网络攻击手段并施加侵害。与主权原则要求的合法暴力垄断相悖,网络武器掌握在不同的行为主体手中并很容易复制和转移,极大提升了网络空间的安全风险。例如,2015年网络安全公司Hacking Team遭到黑客入侵,其囤积的大量漏洞资源外流,这些资源随后多次被其他黑客和组织用于开展大规模网络入侵。网络空间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重要原因之一便在于暴力工具的扩散化使得网络空间整体暴力受控度降低。网络空间行为主体多元化虽然是创新发展的重要源泉,但其带来的暴力扩散仍然需要以国家为主体的主权治理。不仅如此,尊重主权国家在网络安全互动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更有效地建立网络安全国际行为准则。根据集体行动理论,集团内行为体数量越多,越不利于集体行动的实现。基于主权国家的网络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制定,能够将协商和沟通过程限定在数量有限的群体之中,达致共识的几率将大大增加。

其次,贯彻网络主权是明确网络空间权责分配的重要保证。网络空间面临失序危险的另一困境,是身份模糊性和数据流动性导致的追责难题。去年10月美国东海岸地区遭遇大规模网络攻击,许多主要网站陷入瘫痪,但关于其背后元凶却始终未有确切的结论。身份追查的困难将直接助长网络空间不负责任的恶意行动。特别是当行为主体间出现冲突对抗时,归因错误有可能引发严重的战略误判和冲突升级。主权原则对权责不明的纠正首先是通过主权立法的形式实现的。例如,我国正式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就明确规定了对境内相关网络活动的管辖权,以及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及跨境数据传输等行为的责任分配,为明确网络空间权利义务归属树立了良好规范。在国际层面上,主权同样促进了国际行为体之间的权责分配。各国纷纷建立的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实则蕴含着主权国家对其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主张,以及对他者尊重和保证这些主张的义务的期待。

再次,尊重网络主权是保障网络空间多元文化的重要途径。交流融合为网络空间创造出一体化的文化平台,但却也侵蚀着传统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多样性。网络文化的碰撞甚至冲突同样可能引发混乱失序。网络恐怖主义和极端宗教思想固然是国际社会应当合力打击的对象,但一些西方国家自诩占据着文明的“制高点”,利用网络手段传播诋毁或讽刺非西方宗教信仰的信息内容,何尝不是造成这些乱象的始作俑者。在充分确保网络空间开放一体的同时,对网络互动中的传统文化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群体认同,亦需加以有效维护。许多伊斯兰国家将损害其宗教信仰的网络信息和行为列为非法,泰国则严厉打击那些在网络上冒犯其王室和制度的言行,这些都体现出主权国家为保障其文化独特性不受网络侵蚀所做出的努力。非英文域名自2009年起被批准使用于国际互联网域名系统,同样反映出对网络空间语言文化多样性的认可。

最后,维护网络主权是促进网络空间平等发展的内在诉求。西方发达国家在网络技术发展以及网络治理制度安排中具有显著优势地位,由此形成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架构显然不能反映各个国家的平等诉求。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网络产业规模和应用创新均不断取得瞩目成就,然而在网络空间核心资源分配、标准制定、制度话语权等方面却始终处于结构性劣势。而一些垄断着网络技术软硬件供应和数据服务的企业巨头,俨然成为霸权主义在网络空间的代言人。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体系,需要回归主权国家的核心治理主体角色。以主权国家为核心主体的网络空间治理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国际网络空间权力结构变化,更好地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权和主动权,更有效地使网络技术发展服务于全人类共同利益。当前,国际互联网治理机制正在经历改革过程,但目前的变革方向仍然主要维系着既有的权力和利益分配格局。如何进一步推进和增强主权治理,应成为国际社会加强网络空间共治共享的重要议题。

三、网络主权应走弹性主权之道

进一步看,秩序性功能也为网络主权的实践路径提供了指引。网络空间具有其独特属性,主权实践在这一新的疆域必然显示出与传统疆域国家主权不同的特点。以建立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秩序为导向,网络主权应当遵循弹性主权的实践之道。

网络空间弹性主权意味着自我克制。在网络空间描绘出绝对明晰的主权边界并不现实,弹性主权要求国家在参与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不寻求绝对的和独占的网络控制,运用合适且适度的方式维护网络空间基本秩序,同时不损害其他国家维持其自身网络秩序的权利。自我克制意味着国家以控制网络关键节点作为核心目标,而不谋求对所有设备、数据和行为的全面管控。所有国家都应努力保持网络空间数据流动的开放性,对数据和内容的限制只应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受到直接冲击时才加以行使,并且应当对不同性质的数据和内容分类管理。自我克制还意味着全面的制网权不应成为各国竞相追逐的战略利益,应摈弃单边主义的霸权逻辑,努力通过多边途径构建相互尊重、共同监督的网络空间行为准则。

网络空间弹性主权要实现主权共享。“互联网是人类的共同家园。”开放一体、互联互通的网络空间本质特性应该得到维护,也就是“要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开放和自主、管理和服务的关系”。网络主权并不是要使网络空间碎片化、分离化。在不触及秩序稳定的前提下,网络技术的发展成果应当最大限度地由各国人民共享,网络空间的信息资源应当尽可能平等地分配和分享。主权共享意味着对网络空间的治理必须将私域思维与公域思维相统一,在坚定捍卫国家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推动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使其成为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价值追求。

网络空间弹性主权落脚在主权治理。网络主权以问题治理为导向,而不过多强调对治理对象的排他占有。网络空间日益严峻的共同安全威胁,是主权治理最直接的内容指向。同时,治理主权也意味着治理的责任。各国在参与网络空间实践活动时,应当努力优化自身网络空间环境,完善网络法治体系,规范网络行为,主动加强网络治理。国际社会应当推进以共同协商和共建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平等治理,根本目的是使“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能分享发展机遇、共享发展成果、公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

总而言之,正如习主席所指出的,“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对抗和不公,不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过时了,而恰恰是由于这些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无论是网络强国建设,还是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的建构,都离不开网络主权在其实践道路上的继承与创新。

(作者单位:国防科技大学)

(来源:中国信息安全)

(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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