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松梅 李炜
2017年04月25日08:14 来源:光明日报
拥有资源的“贫”(稀缺)与“富”(富有)是导致贫富差距的重要原因,公共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正是解决稀缺资源在“贫困者”与“富有者”之间的配置,满足资源“贫困者”的需求,进而逐渐缩小贫富差距,使国家公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贫困的基本含义是稀缺,在对有限资源进行配置的过程中,一些人成为资源的富有者,另一些人成为资源的稀缺者,进而导致财富创造能力的不足。这里的资源,是指创造财富所必需的一切要素及环境条件,包括土地、资本、劳动力、制度、管理、技术、信息等。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在任意的资源初始分配状态下,通过市场的自由交换,资源配置的结果都是帕累托最优状态。这其中隐含了资源的有效率配置并不等同于公平的意思,一是初始资源禀赋存在差异,二是初次分配结果存在差异,二者都可以导致贫困的产生。在初始资源稀缺的状态下,经过初次分配过程,这一稀缺状态会进一步恶化,贫富差距由此加剧。
初始资源禀赋一般被界定为“进入财富创造过程之前所拥有的、可用于创造财富的资源”。初始资源禀赋不足,会直接导致缺乏财富创造的机会和能力,也就失去了改变贫穷现状的机会。初始资源禀赋稀缺的贫困人口,表现为内在资源的不足,比如劳动力自身的人力资本(教育、健康、心理等)的不足。初始资源禀赋稀缺的贫困区域,表现为外在资源的不足,比如环境(地理环境、区位环境)、矿产资源、土地肥沃程度等方面的不足。正是由于初始资源禀赋在不同个体、区域之间呈现出来的差异,导致了最初的贫富差距和地区差距。
初次分配也往往导致贫富不均。初次分配是对初始资源禀赋所创造的财富总量进行分配,更加关注经济效率,但结果并不必然是公平的。从初次分配的结果来看,政府、企业、劳动者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可能是不合理的,比如政府与民争利导致财政收入增长明显快于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政策保护和资源垄断导致部分行业收入过高、资本侵蚀劳动导致劳动收入占比过低等。显然,在初始资源禀赋不足形成的初步贫富差距的基础上,初次分配结果的不公平就会产生“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使得个人之间、区域之间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扶贫正是对贫困者所处的资源稀缺状态进行的干预,通过扶贫资源的供给,弥补初始资源禀赋稀缺和初次分配的不公,是对财富总量进行再分配的过程。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公平的均衡配置可以通过适当改变初始资源禀赋在不同个体、不同区域之间的配置来实现,并且不会必然产生低效率。在干预的过程中,干预的责任主体以及如何干预是必须解决的两个关键问题。关于干预的主体,由于贫困既是经济问题,也是公共问题和社会问题,需要公共干预,因此各级政府对扶贫有着天然的责任,这在我国已形成共识。关于如何干预,由于初始资源禀赋和初次分配都可能是导致贫困的因素,因此要采取差异化的干预方式,最终使资源稀缺者具备财富创造的能力和机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脱贫。
精准扶贫就是针对不同致贫因素,采取差异化的干预方式来实现脱贫。
精准扶贫的第一个要求是,准确、有效识别贫困者对于资源的差异化需求。不同类型资源的稀缺会导致不同类型的贫困形态,资源稀缺是所有贫困者的一般特征,而不同的个体、区域的致贫因素是有差异的,呈现出特殊性,有的是初始资源禀赋稀缺形成的,有的是初次分配不公的结果。“一刀切”式的扶贫政策显然不能满足各个贫困人口和区域的差异化需求。基于此,精准扶贫的前提在于准确把握贫困者对于稀缺资源种类及数量的实际需求,以此作为制定有效扶贫政策的依据。
精准扶贫的第二个要求是,在不同的扶贫方案中选择最优的方案。最优扶贫方案的判断标准要同时包含公平和效率,既要进行以经济利益为考量的成本收益分析,也要展开以公共利益为考量的成本收益分析。经济利益最大化与公共利益最大化共同组成的总体利益最大化,是精准扶贫的关键。一方面,对于贫困人口和贫困区域来说,扶贫资源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经济产出的大幅增加,因此,成本收益比率往往低于合理的标准,这就需要充分考虑扶贫资源带来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作为稀缺资源的一种,扶贫资源的配置要与贫困人口和贫困区域对稀缺资源的需求相匹配,有效提高扶贫资源的配置效率,才能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实现成本的最小化,进而趋近于成本收益最大化。
精准扶贫工作的有效推进,要建立在需求侧与供给侧改革的基础上。有效识别贫困人口和贫困区域对扶贫资源的需求,是需求侧改革的基本内容;提高扶贫资源供给的质量与效率,是供给侧改革的基本方向。
一是建立动态的需求识别机制。需求的有效识别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需求识别的关键在于需求表达机制(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与需求调研机制(自上而下的需求调研)的建立。需求表达机制更多的是针对以贫困人口为单位的个体需求方,主要由申请、审查、评议等环节组成。需求调研机制由供给方主导,更多的是针对以贫困区域、群体等为单位的需求方,对产业、自然资源、区位优劣势、基础设施现状等进行分析。第二层次需求识别的关键在于保持动态性,即贫困的考核机制与退出机制的建立,便于将新的贫困者纳入,同时使脱离贫困状态的非贫困者退出,进而推进扶贫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是实现扶贫资源的有效供给。扶贫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表现为既要通过再分配缩小初始资源禀赋的差异以实现起点公平,也要缩小初次分配不公。具体可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通过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供给,增加贫困者的初始资源禀赋,提高财富创造和再创造的能力。对于贫困人口来说,基础教育供给、婴幼儿营养健康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等是弥补初始资源禀赋稀缺的主要途径。对于贫困区域来说,在遵循可持续性的原则下,优化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结构,与贫困区域的发展环境相匹配,充分发挥其作为“社会先行资本”的功能。其次,推进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政府还富于民和让利于民、切实提高中低劳动者报酬、调节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等,都有助于最大程度地降低收入分配不公对于减贫的负面影响。最后,以社会福利与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公共政策体系为屏障,确保贫困人口能够维持最低水平的生活标准。
(作者:朱松梅、李炜,单位: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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