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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惩治官吏贪腐的经验与智慧

龚汝富

2017年03月27日08:05    来源:光明日报

腐败是全人类的公敌。无论是现代法治国家,还是古代帝制社会,预防与惩治腐败都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治理腐败我们既要学习借鉴现代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也要善于吸取中国古代惩治官吏贪腐的经验与智慧。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土壤的诸多反腐举措,始终将官吏这一权力主体与普通百姓区分开来,在赋予权力的同时,也给予相应的规则约束。尽管由于时代局限,古代惩治贪腐的做法存在种种不足,但也有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入仕途,全程监督。中国古代官吏选拔任用制度不仅经历了从察举到科举日渐严密完善的程序,而且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监察制度,将官吏从选拔上任开始即纳入监察范围。至明清时期,科道御史监察制度从维护国家风宪宏纲的高度,构建了一张防治贪腐的法网。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在御史监督风纪的同时,引入保荐连带责任追究机制。自秦汉察举制实施以来,朝廷就特别重视保举人对被保举人的连带责任追究,以此确保被选拔官吏的清廉和才能。汉唐律中“贡举非其人”便是对保举不实者专门设置的连带惩罚条款。明清时期官吏层层保结形成日益牢固的私谊监督机制,即考选入职的进士、举人分发地方任职前,必须由同乡京官出具印结方能成行。而出具印结者为了防范被保举人任职后发生贪腐罪案的株连,往往会派子侄随同新官到任,以师爷或门丁的身份贴身监督。这种连保责任一直到其任期考满,取得任所上司官员的考语保荐为止,而上司的保荐又催生出新一轮的连保责任。这种环环相扣的连保责任看似建立在私谊保荐的基础上,但它在保荐人和被保荐人之间所形成的约束力更加坚实。因为“贡举非其人”的株连风险会倒逼保荐人的实际监督力,而被保荐人也怯于株连上司,在监临主守时自然有所顾忌。这种保荐连带责任追究未必能够彻底消灭官吏贪腐,但内含“谁提拔,谁负责”的制度深意,有力抑制了贪腐分子提拔任用的通道,因为没有人会为道德操守有亏者去冒株连风险。

特定身份,特定约束。中国古代社会从来不隐讳等级差别,而且古代法律制度也始终浸染着宗法礼制等级色彩。但是这种等级制不仅强调权利有差等,而且强调义务也有差别,要求权责一致。官吏作为操持朝廷各级衙门的权力主体,其特定身份被赋予特定约束,如掌印堂官与同僚副职不能混淆权责,监临主守之责是无法推卸给僚属的。就是作为自然人,官吏与普通百姓也有不同的身份要求。首先,“见色”,严禁与部民妻女发生关系。即府州县官及子侄不能在其任所娶妻纳妾,更不能与部民私通奸情,前者为“娶部民妻女”,后者为“奸部民妻女”。为什么要严格限制官吏及子侄在自己任所的私德行为?关键就在于防止滥用权力而威逼利诱,而且一旦娶、奸得逞,女方家庭又会反过来影响其施政的公正廉明。其次,“临财”,监守自盗、徇私枉法从重处罚。中国古代对于官吏贪污受贿的打击,集中体现在财产犯罪的“六赃”中,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监临赃等是用以惩治官吏贪腐的,其中徇私枉法、监守自盗又是打击重点。这些规定较为全面地概括了古代官吏权力寻租和临财失节的基本情形,惩治这类犯罪也为促进清廉德教提供了丰富的反面教材,实现了惩办与教化的生动结合。再次,“事亲”,不孝罪中有专条。官吏不仅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公众人物,同时也是为人之子的普通一员,事亲尽孝与尽忠报国是同等重要的礼治要求。中国古代的不孝罪专门针对官吏可能犯的罪名便有“冒匿父母丧”,遇父母丧却秘而不发,以求干进。只有贪恋权欲者因害怕丁忧中断官运而匿父母丧,看似惩治官吏不孝,其实质却是打击恋权无耻的贪婪之徒。可见,官吏在我国古代法律中一直是被赋予特定身份与特定约束的主体,不能混同普通老百姓,他们既然掌控权力,就必须为此接受更加严苛的规范要求。

公私分明,婪赃追赔。中国封建社会“家天下”的皇权特征常被后人评判为公私不分、贪赃枉法的总根源,其实并不尽然。公私分明不仅在古代官箴名训中被奉为从政圭臬,而且在律典中也有鲜明要求,如《唐律疏议》有关公罪从轻、私罪从重的原则性规定,就体现了公私分明的特点,即秉公执法、不徇私利的过失犯罪为公罪,而徇私枉法、苟取私利的故意犯罪为私罪,前者从轻处罚,后者从重惩办。有关公罪私罪区别对待的原则性规定,一直沿袭到近代。显然,公私分明对于官吏的行为约束并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责任,而是现实的职责要求。如征收皇粮国税中有田赋正课和田赋附加,田赋附加为了确保正课足额而征收的脚耗、水耗、仓耗、鼠耗、火耗等环节性消耗,均有法定比例,超过比例便为侵吞婪赃。因公“和雇人力”、“和买什物”也有严格限制,若和雇、和买私用则法所不许。官吏在公务接待中可以使唤驿站的官奴婢,但不能私自借用官奴婢。由此可见,所有这些人、财、物、权的使用与支配均有清晰的公私界限,假公济私一应私罪都在从重打击之内。如果官吏混淆公私界限,贪污受贿,不仅要革职判罪,而且贪污所得必须追赔。这种婪赃追赔的无限责任形式,将家产甚至祖产与官吏贪腐行为捆绑起来,提高了官吏贪腐的犯罪成本和潜在风险,如清代《兵部处分则例》对于官员经手各项钱粮干没侵欺,一律革职追赃,上司如有讳饰捏报者革职,失察者降级调用,对于赃款钱物追赔还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时限。又如《户部漕运全书》对漕粮挽运失防各种责任追究也非常严苛,如有官吏私自侵吞挪用,要求“革职变产追完”,即将家产变卖抵账,一直抵完婪赃为止。这种近乎严酷的抑制贪腐的风险机制,虽未必能消灭所有贪污腐败,但在官吏临财取舍时必有所震慑和顾虑。

贪婪败法,万劫不复。中国古代官吏犯罪有两种情形存在牵连风险,一是谋反,二是贪赃枉法。谋反株连九族,抄没家产。贪赃枉法牵连家属虽然没有生命之虞,却有身份和财产之失,所以官吏贪婪败法,其结果往往万劫不复。如秦汉时期即有一种“赃获”官奴婢,即“被赃罪没入为官奴婢”,也即因官吏犯赃罪株连家属成为官奴婢。清代嘉庆皇帝惩治和珅时曾公开表明,“自古有籍没之例,所以惩戒贪渎。”“籍没”就是指没收赃吏的家产以充公,并将其家属户籍身份变更为官奴婢,各地方驿站的官妓和奴才常由籍没官吏家属而来,他们在承应侍奉地方官享乐时,自然而然也成为警示后者的鲜活素材。为官一任如果不能廉洁自持,贪婪妄取,就会将全家生命财产置于危险境地。不但贪赃枉法要追赃,官员离任交接出现钱粮亏空,也要追赔家产。中国古代地方官员前后任交接时的程序,类似现代的离任审计,若出现亏空缺额,候任者如不在交盘账册上签名盖章后接手,前任是无法离开的。如此严格的交接手续,警告贪腐者侵吞贪婪的潜在风险,增强了官吏廉勤谨慎的责任心,因为一旦交盘亏空追赔家产,不仅包括贪污侵占的公款公物,而且也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亏空短欠。清末法律变革,贪例追赃籍没也随着株连之条而取消,御史温肃颇不以为然,认为取消追赃籍没后,会出现贪吏“以一人之身而博万人之利”的局面,因为官吏失去贪腐的后顾之忧,会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毫无疑问,中国古代充满人治色彩的反腐机制与现代国家治理的要求相去甚远,但这些制度安排及其经验智慧,却给予我们一些直观而深刻的历史启示:如贪腐是公权力滥用的必然结果,只有管住权力人及其手中的权,才能有效抑制贪腐;在官员权力运行缺乏公开透明和有效监督的历史条件下,单纯靠官员道德操守来自觉防范贪腐可能过于理想,预防和惩治贪腐的有效办法在于增加官员贪腐的犯罪成本;一份权力即一份责任,要使官员时刻警醒特定身份和特定约束,形成荣辱与共的连带责任风险体系,等等。

(作者:龚汝富,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责编:杨文全、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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