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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先锋:管党治党的关键是管权治权

2017年02月24日09:19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管好党、治好党,关键是要管好权、治好权。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制定和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从权力的授予、权力的使用、权力的监督,到权力处置都做出了制度性规定,以管权、治权为线索,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内监督确立了规范,为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奠定了制度基础。

一、权力授予:坚持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贯穿于选人用人全过程,把好选人用人的入口关

选人用人,实质就是权力授予,就是选拔和使用干部。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以后,能否不变样、不走形地全面贯彻执行下去,关键就看使用什么样的干部。用了不作为的干部,就会贻误时机,无法谋事、成事;用错了干部,不仅难以成事,还会把好事做成坏事,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毛泽东早就说过,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那么选人用人的标准是什么、程序是什么?具体如何执行操作?如何保证把正确的干部政策落到实处呢?在总结过去的经验基础之上,《准则》和《条例》对此进行了完善与发展,从权力授予的源头着手,为新时期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作出了制度性的规定。

第一,重申并进一步规范了选人用人的条件,明确了选人用人的导向。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必须严格标准、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规范程序,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准则》明确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的“一个核心理念”,明确了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三把衡量尺度”,明确了好干部的“五条判断标准”。“一个核心理念”“三把衡量尺度”“五条判断标准”,看似非常原则,然而仔细推敲又非常实际,无论是对于选拔者还是被选拔者都起着非常明确的导向作用。用人标准明确以后,对于选拔者和选举人而言,选拔和选举过程就减少了主观意志和个人情感的影响;对于被选拔者而言,自己行还是不行也就心中有数了,能够明白自己的差距和努力的方向。

第二,进一步强调了选举过程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一是要保证选举体现选举人的真正意志,强调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二是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选人用人必须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规范操作。三是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四是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这四个方面中,第一方面主要是保证选举体现选举人的真实意思表达;第二方面是对选举过程中党组织的规范要求;第三、第四方面强调的是预防错误发生和实施错误追究。这四个方面有机结合组成了一张严密的网络,为防止选人用人中出现漏洞和错误提供了保障。

第三,明确规定要防止和消除选人用人上的错误现象。针对各级党组织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针对领导干部提出: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并且具体指出,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针对全党提出: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针对可能出现的错误倾向提出: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

在整个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授予第一道关口,对于组织部门来说,只有严格按政策、原则、制度办事,实事求是考察评价干部,敢于为干部说公道话,敢于抵制选人用人中的违规行为,才能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导向。对于党的事业而言,只有把权力授予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才能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和谋事、干事、成事的积极氛围,这样党和人民的事业才能蒸蒸日上。

二、权力行使: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防止权力异化

当授权人通过法定程度把权力授予一定的机构和人员之后,接受权力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人授权的目的、授权的范围来行使权力。如果行使权力的人违背了授权人的意志和授权范围来行使权力,甚至忽视和侵害授权人的利益,就会出现权力异化的现象。党员领导干部是党和人民通过法定渠道选拔出来的权力行使者,人民之所以选择中国共产党来执政是信任中国共产党能够代表好、维护好、实现好中国人的利益;党选拔和任用干部就是通过党的法规和组织程序把能够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人放在相应的权力位置,使其能够为人民掌好权、办好事、做好人民的公仆。也就是说,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使用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如果党员干部用权悖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想当官做老爷,背离人民群众的意愿,搞以权谋私,这就是权力的异化。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真正把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落到实处,《准则》和《条例》在规范了权力授予环节之后,对权力的行使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第一,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为民用权,为民办事,做人民的公仆。人民群众是权力的主体,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为权力主体服务,这是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不断提高,利益要求更加多元和具体,利益诉求的渠道、途径日益多样。为此,全党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必须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和人民群众新的期望,不断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建立和完善民意调查等制度,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二,领导干部要在其位、谋其政,敢于担当、敢于负责,要把好事做好、做实、做到底。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践行正确政绩观,不做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花架子工程”“豆腐渣工作”;对于那些经得起时间和群众检验的工程,要一张蓝图绘到底,发扬钉钉子精神,一下一下地敲。要力戒空谈,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做到守土尽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无私无畏,做到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为了保证领导干部敢于用权做事,《准则》还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干部要严肃批评,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坚决反对“四风”,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保障权力在正常的轨道中运行。一是坚决反对“四风”。“四风”问题严重危害着党群关系,影响着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现,是权力异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因此,全党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反对享乐主义,重在解决追名逐利、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玩物丧志等问题。反对奢靡之风,重在解决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等问题。二是要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中央政治局要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带头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禁止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禁止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财物,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三是要坚持反腐倡廉,对腐败现象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党的各级组织要担负起反腐倡廉政治责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第四,加强制度建设,明确权力和责任,用原则和规矩管权、用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明规则不张,“潜规则”才会盛行。保障党的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仅仅靠理想信念教育和“打虎”“拍蝇”的震慑是不可能完成的,制度才是管根本、管长远的举措。民主集中制是规范党内权力行使的一项根本组织制度,《准则》和《条例》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对权力的行使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落实党委常委会(或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二是领导班子成员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三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四是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以上四个方面,既规定了使用权力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又明确了持权不为、恃权滥为的惩处措施,为正确使用权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权力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权力监督是权力运行的重要环节,如果权力失去了监督或者监督不利,结果必然是权力滥用。对权力的监督有两个基本渠道,一是授权人的监督,这是防止权力行使机关和权力行使者越权、滥权的重要途径,社会监督或者人民监督都属于此类;二是权力行使机构内部自己的监督,这是权力的自我约束、自我净化,党内民主监督属于第二种。《准则》和《条例》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突出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求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的党内监督,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一,明确权力监督要达到的目标,并安排了实现这个目标的条件。实行党内监督,其目的是要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而要形成这样的制度就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规定权力内容及其权力的边界,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同时,还要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解决监督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用权者和监督者对权力有清晰的把握,权力监督的目标才能有效实现。

第二,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覆盖所有权力和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覆盖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是强调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二是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三是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四是坚持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五是保障监督人的合法权益。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

第三,进一步明确监督的原则和细则,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一是明确党内监督的原则和党组织的监督职能。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二是完善党内监督的细则。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三是明确规定了监督的重点内容和实施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四,强调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明确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编织起严密的监督网。为了更好地行使党员的监督权利,《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为了织密、织牢监督网络,《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为了使监督取得实效,《条例》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防止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惩处现象的发生。要求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为了保障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

《准则》和《条例》,既明确了监督的目的、监督的原则、监督的主体,又规定了监督的要求、监督的重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各项权益,还规定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落实与处置。这些制度规定紧密相连,环环相扣,为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扎牢了一个严密的制度笼子。

四、权力处置: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对失职失责以及不当用权行为坚决惩处,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所用

权力监督结果的使用有两个方面,一是正向激励,激励那些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人民用好权、为人民服好务;二是负向的惩处,惩处那些用权不当甚至以权谋私违背党纪国法的人,决不能使这些人留在权力的位置上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正确使用权力监督的结果,对于权力运行整个过程非常重要。

政治学原理告诉我们,权力运行包括相互衔接的四个环节,即权力授予——权力行使——权力监督——权力处置。简单地讲,权力授予就是选拔领导干部,只有把党和人民真正信得过的人选拔到领导位置上来,党和人民才能够放心;权力行使就是领导干部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只有按照党和人民授权的目的和授权的范围运用权力,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权力监督就是党和人民对权力运用过程和运行结果的考察、审查、评价;权力处置就是对监督结果的处理,激励按照党和人民意志而用权的领导干部,依纪依法惩处违背党和人民意志而用权的领导干部。权力处置是权力运行的最后一个环节,它直接影响前三个环节,影响着整个政治生态。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权力运用的四个环节都有规定,特别是对权力授予、权力运行、权力监督的规定更为详尽。而对于权力处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相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则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时,能把上述这些党内法规和条例结合起来理解,必将有更大的收益。

总之,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就要从严格、科学地“管权”“治权”入手。只要把权力管好了、治好了,党内政治生活就会风清气正,党和人民的事业就会兴旺发达。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载:《理论学习》2017年第2期

(责编:赵晶、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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