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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耀宏:延安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经验

赵耀宏

2017年02月09日09:45    来源:《党建》杂志

  延安时期,我们党通过建立健全党内法规,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纪律,维护了党的团结统一,增强了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一、突出抓好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党内法规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纪律严明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注重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延安时期,随着我们党不断成熟、事业不断发展及队伍不断壮大,制定党规党纪,严格党的各级组织工作规则和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抗战爆发不久,王明在中共长江局工作期间不经中央同意擅自发表与中央主张相违背的言论,不尊重不服从中央领导,在党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当时制定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明确提出:“各中央委员不得在中央委员会以外对任何人发表与中央委员会决定相违反的意见,亦不得有任何相违反的行动”。

  当时制定的《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对党员在遵守组织纪律方面也明确规定:“凡党员对各级党委、党的负责人与上级党委在政治问题与工作原则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经过讨论后不服者,得向上级党委申诉,并得越级直接向中央及党的最高负责人申诉,但在上级党委没有指令改变前,仍须服从原来的决定,并不得在党内外有任何反对组织反对上级党委的言论行动。”

  这些规定对克服党内存在的自由主义、分散主义思想,增强各级组织和党员的党的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严肃党内的工作程序,形成统一意志、统一行动,起到了规范和保障作用。

  二、把坚持党的利益高于一切作为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标准

  党性是一个政党固有的本性,我们党历来都十分重视党性问题。1941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决定》列举了违反党性的三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政治上自由行动,不请示中央或上级意见,不尊重中央及上级决定;在组织上自成系统,自成局面,强调独立活动,反对集中领导,目无组织;在思想意识上,发展个人主义,反对集体主义等。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决定》提出了增强党性的主要措施有:在党内更加强调全党的统一性、集中性和服从中央领导的重要性。不允许任何党员与任何地方党部,有标新立异,自成系统,及对全国性问题任意对外发表主张的现象;更加严格地检查一切决议决定之执行,坚决肃清阳奉阴违的两面性现象;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不纵容错误继续发展,才更能挽救干部,和不使工作受到损失。反对当面客气,背后指斥;要在全党加强纪律教育,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要用自我批评的武器和加强学习的方法,来改造自己使适合于党与革命的需要;从中央委员以至每个党部的负责领导者,都必须参加支部组织,过一定的党的组织生活,虚心听取党员群众对自己的批评,增强自己党性的锻炼。

  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颁发后,任弼时撰写了《关于增强党性问题的报告大纲》,对《决定》精神进行全面深刻的阐释,其中特别强调要把党的利益放得高于一切,遵守党的统一的纪律,这对于任何一个党员都是毫无例外的。《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和任弼时所作的报告,对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增强党的组织纪律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以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克服本领恐慌为着力点建立健全学习制度

  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强调指出:“指导一个伟大的革命运动的政党,如果没有革命理论,没有历史知识,没有对于实际运动的深刻了解,要取得胜利是不可能的。”为此,他向全党发出开展学习竞赛的号召。

  1940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对干部教育的方针、课程等内容作出规定,强调全党干部都应当学习和研究马列主义理论及其在中国的运用。同年3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要求在职干部按文化、理论程度分类进行学习。

  194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提出在职干部应努力学习业务、学习政治、学习文化、学习理论,同时必须加强时事与政策的学习。全党整风运动开始后,全党的学习运动纳入到了整风运动的轨道进行。

  1943年1月,中央又作出《关于征调敌后大批干部来陕甘宁边区保留培养的决定》等。这些关于加强干部学习的一系列制度规定,保证了广大干部理论学习的顺利进行,对于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克服本领恐慌,提升文化素养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把民主集中制上升到党的建设规律的高度来把握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党的五大召开后,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明确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党的七大制定通过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完备的党章,对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作出科学表述,揭示了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和内涵,明确规定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四条基本原则: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上述四条规定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化,对于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党章这个党内根本大法明确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实施原则,体现了我们党对党的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刘少奇在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历史充分证明,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维护团结统一、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法宝。

  五、强化对党内和公务人员的监督,实施党内巡视和监察制度

  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证党纪党规严格执行,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延安时期还实施了党内巡视和监察制度。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对党内巡视工作作出规定指出:“各级党的委员会为了了解下面的情况、便利于工作上的指导起见,上级党委得向下级党委派遣巡视员,传达上级党委的意见,考察下面的情形报告上级党委”。

  《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也规定:在“区党委之下,得设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是:监督各级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和党员对于党的章程决议之正确执行;审查党的各级机关之账目;管理审查并决定对于违反党章党纪之党员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审查并决定所有要求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者之党籍;监察党员关于破坏革命道德的行为。

  党的七大党章把“党的监察机关”专设一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同时,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机构内还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边区审计处,主要审核边区行政机关预决算以及收入、支出、征税、拥有财产多少等事项,尤其是对“贪污、舞弊及浪费事件”重点审计检查。

  法规严明,则党治国兴;法规废弛,则党乱国衰。延安时期党的法规制度建设经验,对我们今天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

  2.《任弼时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

  3.《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4.中共中央党校党章研究课题组编著:《中国共产党章程编介(从一大到十八大)》,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年。

  5.《刘少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

(责编:杨文全、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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