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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抄照搬、空谈教条、宣泄情绪都没有作为

法学学者要做时代的有识之士

何民捷

2016年11月07日08:1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现在很多人喜欢说知识改变命运,体现出今天这个年代人们对知识的看重。在汉语里面,“知”和“识”两字的意思还是有所差别的。所谓求知、致知,其中“知”可以理解为知道,就是明白某个事实或道理;而所谓见识、学识,其中“识”可以理解为认识,就是鉴别能力、思考水平。对一个人来说,仅有知是不够的,还应当有识,也就是能够用自己的所学所悟来思考和影响客观世界。中国古代传统知识分子追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在提高自身修养之后要为国效力。

  当今世界,知识的数量浩如烟海,传播方式纷繁复杂。因此,术业有专攻,专业划分越来越精细。不同学者研习的学科各有特点,适用的领域也各有范围。但是“苟利国家生死以”的传统知识分子抱负仍然值得保留。这样说来,对于法学学者,吃透法治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打牢法学理论基础无疑非常重要,但还要学会将这些精神、原则、理论运用到各个部门法和具体案例的研究分析之中,并且能够从宏观角度考察立法是否科学、司法是否公正、法律规则是否得到有效遵守与实施等等。最终,尤为重要的是能够跳出法学本身,去看待经济、政治、文化等其他因素对法治运行的影响,认清法治发展在国家发展中的角色,法治进步能够为人民谋得多大利益。也就是说,法学学者不仅要做法律知识的研究者、法律精神的传播者、法律技术的改进者,更要眼观大局、心怀天下,科学理性地去认识和运用法治发展规律,进而推动国家振兴、社会进步,增进人民福祉,做到这样才称得上时代的有识之士、栋梁之材。

  今天的中国,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相比,同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相比,已经有了很大差别。鸦片战争后,西方文明伴随坚船利炮进入中国,作为知识分子率先感受到东西差异,开始学习西方,也包括学习西方的法学理念和法律制度,用以改造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即使在那种西学流行的背景下,梁启超这样对西方法律颇有研究的学者仍然说,“这二十年间,都是觉得我们政治法律等等,远不如人,恨不得把人家的组织形式,一件件搬进来,以为能够这样万事都有办法了”,但是“所希望的件件都落空,渐渐有点废然思返,觉得社会文化是整套的,要拿旧心理运用新制,决计不可能。”在梁启超看来,旧社会环境里照搬西方制度困难重重。

  改革开放为中国法治发展翻开新的一页。面对百业待兴的活生生的改革实践,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存在大量空白,这种情况下又一次掀起学习西方的热潮,从当时构建起来的许多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中都可以找到西方学说的影子,比如罪刑法定、依法行政、司法公开等。不能否认,这种借鉴推动了中国法治发展进步,也影响了中国法学学科体系、理论体系乃至学术流派的形成。然而时至今日,中国已经取得相当大程度的发展,经济实力大为增强,各项社会事业显著进步。中国发展又展现出自身的逻辑,无法用西方学说来完全概括解释。同样在法治领域,西方国家的法治理念、法学理论与各种法律规范学说,产生于西方长期法治实践,是无法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持续指引的。不仅如此,西方国家自身治理乱象丛生,如果还硬要模仿他们的制度,其合理性更加令人怀疑。

  比如,在中国当前复杂深刻的社会变革中,西方分权制衡理论能否解决中国社会民众广泛参与的问题?面对社会转型利益矛盾增多,权利义务应当怎样合理划分?抽象谈论保护权利之后,怎样在社会生活中落实?大量创新行为的法律边界在哪里,什么样的行为要定性为违法,如何处罚?中国区域发展差异大,怎样实现法律统一适用?这些问题都是中国生动的法治实践课题,需要中国的法学学者自己去关注、思考和寻找答案。

  今天已经不是哀叹西强我弱的年代,不是对西方盲目崇拜的年代,不是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的年代,不是躲进书斋里进行学术自娱自乐的年代。作为学者,当西方法学的传声筒没有作为,当理论书籍的复印机没有作为,当偏激情绪的点火器更没有作为。中国空前的发展实践要求法学学者扎根实际,在对时代的深刻体认中作出回应,用更深的理论功力、更强的创造能力、更好的研究方法,去把握中国法治运行规律,创新中国自己的制度形成机制,提炼自己的司法运行经验,带头用理性态度凝聚共识,从而形成独具一格的学术成果。


  《 人民日报 》( 2016年11月07日 16 版)

(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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