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07日16:00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杂志社
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上限,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意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办法》出台有助于抑制网络信贷的非理性发展势头,改变网贷行业近年来存在的“劣币驱逐良币”状况。《办法》有哪些亮点?将带来怎样的影响?又如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中国发展观察》记者采访几位专家给予解答。
网络信贷告别“自由王国”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网络借贷行业兴起,网贷平台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自由王国”。在网贷行业野蛮增长的背后,风险与乱象也在不断激增。太和智库研究员、经济学者张超在接受《中国发展观察》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金融最初的出现和及其生存空间在于银行对普通大众小额的服务不到位,这些需求给予了其发展的空间,后来互联网金融‘脱缰’、出现大量的金融诈骗现象,现在《办法》的出台实质上是在纠偏,就像马儿跑得太快了需要勒一勒缰绳一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朱鸿鸣向记者表示,网贷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中已有很精练的概括,就是“快”“偏”“乱”。这与网贷行业长期缺乏实质性监管密切相关。一是“快”,这既体现在纵向比较上,如2016年6月末网络借贷余额较2014年末增长接近500%;也体现在横向比较上,国内网贷行业发展既快于国内受到严格监管的传统金融业,也显著快于受到较为严格监管的美国网贷行业。二是“偏”。由于缺乏实质性监管,“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三是“乱”。“偏”而又无实质性监管,自然带来“乱”,突出体现为金融机构风险不断累积,风险事件常有发生。
朱鸿鸣进一步指出,《办法》的出台有三个值得注意的背景:一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5年7月出台。《意见》明确了关于网贷监管职责分工和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该《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意见》的具体落实。二是网贷行业风险快速累积。不仅“跑路”不断,出现了触碰非法集资底线的大案要案,还通过开展“首付贷”,股市场外配资等业务加大了楼市杠杆和股市杠杆。既严重侵犯了金融消费者权益,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稳定,昭示着加强网贷行业监管具有必要性。三是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而网贷行业属于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这对《办法》产生了直接的需求,增强了《办法》出台的紧迫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郑醒尘表示,“完善监管机制,促进规范发展,不仅是保护投资者的必要措施,也是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办法》具有较强针对性,对社会反映突出的中介平台搞自融资、资金池、增信、欺诈、误导等关键问题出台了具体监管措施。”
明确定位与严格监管
《办法》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人称新出台的《办法》是“好人法”,保护好人,打击坏人。张超表示,“《办法》的出台是一个补课的过程,由于监管没有跟上,其实是在补课。从今年年初互联网金融风险比较集中地暴露,到8月份《办法》已出台,在时间上这是一个亮点。”
朱鸿鸣从三个方面向记者介绍了《办法》的闪光点:第一,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的定位。一方面明确了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另一方面明确了网贷机构的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定位。第二,强化监管。实践证明,仅仅依靠自律,网贷行业是难以健康发展的。《办法》明确了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明确要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第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一是明确了第三方存管制度。《办法》要求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以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二是限制集中度风险。《办法》明确了同一自然人及法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限额和在不同平台的累计借款余额限制。三是引导投资者自担风险。《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合格投资者条款,如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等等。
《办法》对于不同借款人的借款进行了“限额”,争议声不断。
对于其规定,朱鸿鸣表示有四个方面的依据。一是与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定位相契合,强调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补性。二是与非法吸收存款有关司法解释立案标准相衔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的金额标准为“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金额标准为“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三是符合国际惯例。比如,美国就有相关的规定。四是具有实践基础。国外网贷机构模式基本都是小额分散的。国内也不乏坚持小额分散的网贷机构,其客户平均借款余额显著低于《办法》所规定的限额。
张超向记者直言,“《办法》的出台的目的在于纠偏,而其额度的规定是否合适,是否可以一直执行下去,以后仍有讨论的空间,包括行业的情况、执行的情况、监管的情况、惩罚的情况等行业风险的基本情况。银监会作为监管的主体,不可能关注到每一个企业是怎样运营的,它关注的是一个行业,如果一个行业系统性风险降低的话,可能会松一松这个‘缰绳’,如果风险还在增大,‘缰绳’可能会更紧。”
张超表示,“整个《办法》的出台是一个严监管的思路”。郑醒尘总结称,“一是在监管形式上,从自律为主转向规范监督。二是在监管措施上,强调保留交易数据备查,这意味着违规违法行为将更难遁形。三是在交易额度上,明确限制为小额、分散,防止风险集聚,同时防止非法集资。”从操作层面上,朱鸿鸣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备案管理。二是划定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等。三是强调对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保护。比如,规定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规定借款人的借款上限。四是明确了信息披露制度。
实现普惠,新规待完善
《办法》的出台对于未来网络信贷行业将产生什么影响?如何实现《办法》后续的落实与完善?
张超表示,《办法》出台后短期之内肯定会对整个P2P行业和一些企业造成一定冲击,《办法》对于借款额度的规定会对一部分企业尤其是依赖互联网融资的企业造成一定影响,它们为了合规的要求肯定减少信贷,这部分企业面临的压力会比较大。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前期业务做得非常大,如果收缩的话,会对其规模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利润也会受到较大影响。然而这些影响都是短期的,可能会有半年左右的政策过渡期问题,之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规则内运行,其普惠性质更强。就这些融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趋势来说,通过寻找大客户和大规模资金的方式向商业银行靠拢和发展,这种类型的金融机构盈利是更高的。互联网金融与普通金融不同的地方在于,互联网金融出现是对普通金融业态的一种补充,它主要是面向普通大众、面向小额资金需求周转的受众群体,该《办法》的出台更加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位,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寻找的客户类型。
郑醒尘进一步表示,这将促进网贷市场提高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成本,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和系统性风险,但对网贷平台的要求更高,违规违法行为成本和风险明显增大,因而网贷市场将面临洗牌,一大批不合格的网贷中介平台和融资者将退出市场。
对于《办法》的落实与完善,朱鸿鸣补充表示,若《办法》得到较为严格的落实,且《办法》的相关配套文件及时推出,则会推动网贷行业回归信息中介和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虽然很可能会带来机构数和行业规模的下降,但这是早就应该开始的“去泡沫”,有利于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提高《办法》对于网贷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和推动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办法》的完善固然必要,但更为重要的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尽快发布相关配套制度,比如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根据相关媒体的披露,目前与网贷机构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的网贷机构比重低,这固然与存管机构的风险考虑相关,但也与缺乏相关细则有关。二是《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层次,法律层级较低,迫切需要推动立法层级的提高。(记者 高妍蕊)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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