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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需要法律护“航”——访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郭俊秀

记者 王比学

2016年08月31日07:5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航空安全需要法律护“航”(对话)——访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郭俊秀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突出强化航空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发展,维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权益。8月26日,记者就民航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采访了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郭俊秀。

  记者:安全是民航业的生命线。但近年来,“机闹”事件屡有发生,给航空运输安全和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您认为,法律应如何保障民航业的安全管理不受干扰?

  郭俊秀: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等对“机闹”都有规定,但处罚力度过轻或对新的危害行为没有对应的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通过列举的方式,将与民航运输有关的所有不法行为都列为非法干扰行为,主要包括:劫持飞行中或者地面上的航空器、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者航空设施场所,冲闯航空器驾驶舱,强行拦截航空器;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等14种情形,从范围而言较为全面。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实施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金额可以增加到五万元以内。

  此次民航法修改将民航的非法干扰行为从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其影响是积极且深远的,建议立法机关将意见稿中所列举的非法干扰行为按照行为的危害结果和程度作更详细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记者:现实中,航班延误服务及赔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但此次意见稿中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应当做好旅客信息通告和相应服务。您认为该如何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郭俊秀:关于航班延误,此前民航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已针对不同原因导致的航班不正常规定了相应的后续服务内容。近期,交通部颁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航班延误的主体责任及权益保护问题,规范和指导我国民航航班延误的保障和服务工作。

  目前,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最大的矛盾焦点在于航班延误的补偿问题上。消费者往往认为只要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就要赔偿。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还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这个规定跟国际公约的内容是一致的,如果仅仅只是延误,而未发生经济损失,不产生赔偿问题。但从服务角度来说,因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即使没有给旅客造成损失,确实也给旅客出行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会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补偿。当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该补偿并非赔偿,补偿的金额必须是适当的。

  记者:不少旅客曾经买了机票,但由于航班超售而无法乘机。这种做法常常容易产生纠纷,您认为应当如何解决?

  郭俊秀: 2014年,中国民航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航班超售处置规范》,但这仅为建议性质的行业标准,不具法律强制力。几大航空企业也制定了相关的处理规则,但旅客恰恰因为不同航空企业的赔付差异而产生新的不满情绪。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为超售行为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其作为国际惯例只有被国内法采用,写入国内法条文才具有法律效力。发生超售纠纷时,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是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但是鉴于超售的特殊性,作为一般法律规则的合同法对于其中的很多问题无法援引和解释。因此,建议立法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国际惯例允许承运人在法律范围内予以超售,同时进一步明确超售流程、适用条件及后续服务和补偿,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承运人运营效率的平衡。

(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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