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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军:为党政机关配好法律参谋助手

2016年08月20日12:37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为党政机关配好法律参谋助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指出,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为党政机关配好法律参谋助手意义重大。“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准的就要查一查党纪国法是怎么规定的,还可以请法律专家、法律顾问帮助把把关。”《意见》要求各级党委配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这是推动党委系统带头依法执政、依法履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法治保障。同时,《意见》的实施对实现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目标,实现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效率增强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实现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结构合理的事业单位改革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参谋助手能否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是否到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基于专业的判断对不合法的决策等说“不”、说“暂缓”,这不是事业发展的绊脚石,而是风险管控的保险绳、事业发展的助推剂。此外,要避免顾问“顾而不问”甚至“不顾不问”以及参谋“不参不谋”的现象,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不能当花瓶、做摆设,而要有职有权、有位有为。因此,《意见》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与此同时,要用问责倒逼好的制度落地生根。《意见》强调,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党政机关而言,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责编:谢磊、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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