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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社会资源 创新治理创

——江苏省南通市“大调解”机制的实践探索

中共江苏省南通市委党校 陈朋

2016年08月01日10:4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现代社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不断增强的流动性,使秩序对于社会治理来说弥足珍贵。然而,秩序建构对资源整合程度 有较强的依赖性,能否积极开发并整合资源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起点。南通“大调解”机制通过机构整合、功能整合、制度整合、政社整合、诉调整合,极大提升了社会治理水平。其资源整合的创新实践表明,它从理念创新层面推动了社会治理从“管控”向“治理”的转变,从技术手段层面健全完善了社会治理体系,从实际效果层面预防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从时代诉求层面巩固提升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南通实践的启迪是,能否重新审视政治稳定的本体价值形塑着社会治理的发展航向,技术手段的创新和资源的有效聚集直接影响着社会治理的绩效和水平,资源下沉的力度和强度则决定着社会治理活动的进程。

经验表明,创新的理念、积极的态度和科学的制度体系固然是影响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但是,从效率和过程的视角看,社会治理创新则要受制于资源配置及整合的效度。能否积极开发各类资源,并随之进行有效整合,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起点。江苏省南通市自2003年开始探索的“大调解”机制,可以看作是藉资源整合之路来实现社会治理创新之举。

一.南通社会治理创新实践的成长背景

秩序的重要性预设了它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无论是转型社会带来了日益增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使人们的安全感不断降低而凸显秩序之重要性的客观现实,还是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经验启示和理论研究而形成的基本共识,都一再表明秩序之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没有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治理将丧失正常开展的基础,反过来,不以建构秩序为目标的社会治理也是不存在的。

当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起点定位于秩序构建时,问题就转换到了如何实现秩序构建。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在正确的思维观念得以确立的情况下,技术手段成为关键性因素。因而,当明确构建秩序具有显见重要性之后,如何运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以形成秩序则成为众望所归。在这个过程中,开发利用并有效整合治理资源至为重要,资源整合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点。

资源整合之所以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点,主要源于两个层面:其一,资源整合是实现社会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只有实现资源整合,才可以将公众、政府和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的能动性集约化地开发和运用起来,才可以集中更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公共服务。一些地方的探索实践表明,社会治理绩效高的地方,其资源整合能力必然高,社会治理创新的依赖因素很多,但是资源整合是关键。

其二,资源整合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支持网络从单打独斗到合力互动的基础。传统的管理活动主要是依靠政府的作用,其它主体很难发挥应有功效。因此,如何顺势而为地构建合力互动的支持网络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基础。而构建合力互动的支持网络,则离不开积极有效的开发多重资源并实现资源整合。通过资源开发和整合,可以实现社会治理创新从单纯依靠政府到寻求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

被誉为“中国近代第一城”的南通,位处沿海经济带与长江经济带T型结构交汇点和长江三角洲洲头,它隔江与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上海及苏南地区相依,被誉为“北上海”。现辖9个县(市、区),全市常住人口729.7万人,共有122个乡镇(街道)。伴随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南通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日益加快, 2013年全市财政总收入1216.7亿元。其中,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85.9亿元,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位于全国前10强。

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的巨大变化和思想观念的显见嬗变。呈现区域性、阶段性和经济利益性的一系列矛盾和纠纷既严重干扰着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也成为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一大突出难题。面对这些难题,传统治理思路越来越显得捉衿见肘。如何开发新的治理方略以妥善化解这些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成为政府与群众的共同关切点。

经过深入调研、反复思考和多方借鉴,2003年4月,南通决定整合资源以提升社会治理绩效。随后,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为主要特色的社会矛盾 “大调解”机制。10年来,累积化解各类矛盾29.7万件,有效避免越级上访4374件、群体性事件4690件,超过1/3的乡镇(街道)实现了“无民转刑案件、无越级上访、无群体性事件”的“三无”目标。得益于“大调解”机制的不懈探索,200年捧得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安杯”,2010年被中央确定为全国社会治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2012年被中央确定为全国社会治理创新典型培育城市,并先后获得中央综治委、民政部等部门的充分肯定和专家学者的高度赞誉。

二.资源整合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和谐共进:南通的实践探索

调研发现,南通“大调解”机制的创新之处和鲜明特色即在于资源整合。总体上看,其资源整合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机构整合

面对社会治理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能否设置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成为重要环节。在创新“大调解”体系之前,南通虽然也设立了一些组织机构,但客观而言,这些机构多是分散设立、孤立运作,难以形成合力。

针对这一顽疾,南通决定从整合机构入手,形成“市—县(市、区)—乡镇—村(居)—小组”的运作机构:市层级建立“大调解”指导委,县(市、区)乡建立调处中心,村(社区)建立调处站,小组建立十户调解小组和基层调解信息员的六级“大调解”工作网络。目前,全市9个县(市、区)均建立了直属于党委政府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调处中心主任由党委分管领导担任,主要发挥对基层各类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履行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督查考核、综合管理等职能。县(市、区)还建立了“大调解”培训学校,定期组织对各类调解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各类专职调解员的业务能力、综合素养。作为大调解体系的主体支撑,122个乡镇(街道)的调处中心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调解员。2255个村级调解组织与村(居)综治办、警务室三位一体,各配备1名综治专干、1名驻村民警、2名专职调解员。村民小组内部则按照10户为一个单元设立“十户联调长”,设立矛盾纠纷信息员,在纵向上建立起一道针对矛盾纠纷不留盲点的防范处置网络。

处于南通市区的崇川区在机构整合方面的探索更为彻底。它以搭建区级社会治理平台为契机,将区委政法委、区委610办、区司法局、区外口办等部门共计92名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区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并进行有机整合。按照工作职责不同,重新整合为办公室、信访接待科、信息管理科、矛盾调解科、帮教管理科、应急协调科、网络监管科、督查督办科、秘书科、后勤服务科等10大职能科室,每个科室除科长外,均安排3-8名工作人员,其中矛盾纠纷调处科,作为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科室;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科,作为直接参与特定人群帮教管理的科室。各科室工作人员在履行原有职责基础上,安排相当精力投入社会治理工作,有效解决信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等一线工作人员力量不足问题。

南通整合多方资源,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调解”组织网络。

2.功能整合

出于对机构功能之重要性的现实考虑,南通在大力推进机构整合的同时,还同步进行了功能整合。总体上看,全市“大调解”机制承担有矛盾纠纷“交办转办、督查考核、指导协调、情况通报、人事建议、一票否决建议”的六大功能。

当然,具体到不同层级的调处中心而言,其功能略有分殊。比如,县(市、区)调处中心矛盾突出纠纷排查、重大纠纷调处、组织听证对话、社会舆情研判、稳定风险评估、对下管理考核等八大综合功能。乡镇(街道)调处中心主要负责调处自身受理、上级指派的矛盾纠纷和村(居)协调解决不了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并对本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等工作实行统筹。村(居)调处站则依托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立,主要承担预防、排查、调处、回访“四项职能”。这样,全市矛盾纠纷的化解呈现“金字塔”型格局:75%左右的矛盾纠纷在村(居)、12%左右的矛盾在乡镇、8%左右涉及跨行业、跨地区的矛盾在县(市)区级得到化解。

崇川区钟秀街道百花村社区综治、民调工作人员(左一、右一)在80岁的陆桂英老人家回访。经过调解,陆桂英老人因拆迁引起的家庭纠纷得到解决。

3.制度整合

制度是一种规则,有助于减少行为的不确定性,进而促进秩序形成。南通在探索“大调解”机制的过程中,也很重视制度建设。当其探索进行到第二阶段时,其重点就在于实现制度建构,而制度建构的重点又在于形成制度合力。总体上看,制度整合首先体现在宏观制度设计上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整体架构。显然,这种体制架构在强调发挥党委政府领导优势的同时,也肯定了司法部门的专业性和综治部门的综合协调性,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优势。

为实现这一整体制度架构的落实,南通随之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听证对话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绩效考评制度等系列制度设置。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这些制度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支持、互动共进的。具体而言就是,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村(居)每10天排查一次矛盾纠纷,实行“零报告”制度,对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的排查率和矛盾纠纷在规定时限内的化解率达到98%以上。

听证对话制度:官民对话的渠道是否畅通,直接影响着矛盾纠纷的数量和状态。因而,南通在大调解体系中,要求各县(市、区)和大部分乡镇(街道)调处中心都要设立听证对话厅(室),对即将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开展开诚布公的对话交流,听取群众意见。听证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效防止了“政府政策已出台,矛盾纠纷跟着来”的怪圈现象。截至目前,全市122个乡镇(街道)共组织听证对话活动2000余次,参加群众10多万人,有效避免近百起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针对城建、拆迁、教育、医疗、环保等容易引起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南通在2008年就出台了《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制度》,明确规定,所有涉及这些领域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改革措施,都必须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并将问责机制、渎职查究和前置程序随之引入评估体系。

绩效考评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题中应有之义。南通把“大调解”工作绩效考核既纳入年度综治考核,又实行专项考核制度,把矛盾纠纷的调处率和调处成功率、民转刑案件的下降率、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调处率、法院对调解协议的采信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下降率、同一矛盾纠纷110重复报警下降率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率等作为考核重点。与此同时,市委市政府每 2年开展一次“十佳调处中心”、“十佳调解员”评选表彰活动,市综治委已连续五年组织开展“三无”(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事件、无越级上访)乡镇评选,各县(市、区)则将“大调解”表彰列入党委政府表彰项目。

4.政社整合

能否推动政府与社会实现良好合作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议题,也是决定社会治理绩效的核心要素。社会组织是是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因此,南通在打造“大调解”机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南通现有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5600多家,这些社会组织在志愿服务、社区建设、化解矛盾纠纷、调和社会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2008年组建了江苏省首家由政府主导管理下独立的第三方医患纠纷专门性调处中心,开创了社会力量参与医患纠纷调处的先河。从参与力量看,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由卫生局、司法局、医院、医疗事故处置协会等多方主体共同组成。中心建立了多方支持的资源整合机制、社会公认的事故鉴定机制、规范有序的调处预防机制、科学合理的纠纷理赔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医患纠纷调处的最大效能是重建了医患之间的互信,减轻了政府的调处压力。原先经常在医院、卫生局门前上演的“抬尸闹丧”、“武力冲突”、“大打出手”的极端行为明显减少,90%以上的医患纠纷自愿转移到医患调处中心协商解决。越来越多的调处案例让当事人日渐明白,医患纠纷的解决依靠的不是道德制裁,而是心平气和的协商化解。此外,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在社区治理中也很常见。南通“南园义工联合会”是崇川区成立较早、运作较为成功的一个社区社会组织。义工联合会不仅在社区内提供社区志愿服务,而且还积极促进社区与驻区单位的合作,实现资源整合和文化认同。

崇川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举行社会组织化解社区矛盾经验交流会

数据表明,通过政府与社会组织力量的合作,实现二者资源整合后,南通累计成功化解劳资纠纷508件、医患纠纷114件、拆迁纠纷256件、环保纠纷150件、涉海涉滩纠纷46件,涉及群众3428人,兑付理赔2575万元。

5.诉调整合

多样化的经济交往、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多角度的经济交往,势必对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提出多样化的要求,以满足不同主体在不同经济社会关系中对公平与效率的不同需求。从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看,走诉讼程序被看作是“最后一道防线”。但也正如此,公检法部门一直是各类矛盾纠纷的汇集地,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司法诉讼与大调解机制的有机衔接,实现二者之间的协调互动,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选择。

南通在诉调整合上迈出了坚实步伐。南通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法院、公安局、检察院有效对接。在公调对接上,实行县调处中心与县公安局、乡镇调处中心与派出所、村(居)调处站与警务站三个层面的对接,设立专业机构,安排专门场所,落实专职人员,规范矛盾纠纷移交的类型、程序和方法,促进大调解的社会资源和政法综治自身专业资源的有机整合,充分发挥政法综治系统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力军作用。

全市两级法院成立诉前调处中心,从法院和调处中心抽调精干力量专职专事,实行分流和调处相结合,推动诉调对接从窗口运作变为实体运作,不断拓展诉调对接的广度和深度,成效明显。比如,海门市法院将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和新型群体性纠纷等,立案前通过引导释明,进入诉前调解程序,7日内调结,出具人民调解书或民事调解书;如未达成协议,进入速裁程序。这样,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法院负担,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截至目前,该院诉前调解中心已调解抚养、赡养、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各类合同等民事纠纷983件,占同期民商事结案总数的近二分之一。

诸多事例表明,诉调对接机制的不断深化在有效实现社会资源与政法资源整合的过程中,不仅成功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而且减少了矛盾纠纷进入司法渠道的流量,真正实现了“双赢”。

纠纷当事人向公调对接调解员赠送锦旗

三.资源整合中的社会治理创新:“大调解”机制的突出成效

1. 从理念创新层面推动了社会治理从“管控”向“治理”的转变

囿于中国社会组织的发育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在很多工作中仍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也正是这种思维使一些地方依旧延用传统的“管控”思维来对待日益变化的新问题。但事实证明,这种管控思维下的管理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相反还会起反作用。从纠偏这一错误观念出发,南通“大调解”机制的设计者从革新理念入手,用“治理”的思维来架构“大调解”机制。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从参与主体看,多元、互动的治理格局显现。如前所述,南通“大调解”机制不仅注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而且也不忽视已经出现且作用日益彰显的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在全市11000多个社会组织中,已有7000多个参与了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和调处,尤其是在社区,像义工联合会、亲子俱乐部这样的社会组织在化解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方面的作用清晰可见。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说明,南通的创新探索不是玩政府的“独角戏”,而是积极畅通政府与其它主体的合作互动。

投身“大调解”机制的主体不仅有社会组织等多元化的力量,而且还实现了主体内部的互动。这种互动正是传统管控思维所不具备的。“拿我们社区的矛盾调处来说,不仅有居委会、街道办、民政局、管委会等单位参加,而且还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来参加。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我们现在做到了,多部门齐心协力的化解社会矛盾,没有哪一个部门推诿。”这是一位社区支部书记对其纠纷调处中心运作机制的简要说明。这一解释实际上透露,作为矛盾纠纷的多元调处主体,不仅数量多而且内部整合优。

从治理过程看,沟通、协商的治理特征明显。依靠“大调解”机制化解矛盾纠纷不是运用权力的强制和命令,而是着眼于沟通和理解。比如,传统的依靠法院诉讼来解决矛盾纠纷,虽然具备法律效力,但也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案结事不了。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双方当事人发自内心的理解和体谅。而“大调解”机制带来的结果是,不仅使矛盾纠纷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处理,而且通过客观公允、设身处地的劝说、“换位思考”,让当事人彼此体谅、互相理解,从而做到“案结事了”。

2.从技术手段层面健全完善了社会治理体系

如果说理念是创新的灵魂,那么技术手段则是保证创新得以落实的基础和平台。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社会治理,但真正具备可持续性的并不多见。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有些探索虽然设计了较好的框架,但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以至行之不远。

南通在创新其治理体系时就牢牢抓住这一点:以理念为统领,以技术为支撑。事实证明,南通的做法达到了预期目标。它从资源整合这一技术层面入手,将原来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看得见而摸不着的资源全部整合在一起,化零为整,统一口径,统一方略,进而实现让矛盾纠纷在看得见管得着的框架中得以化解。调研过程中,不时听说,“整合资源、整体联动、形成合力”是南通“大调解”的最大特色和鲜明之处。从技术手段上实现资源整合,实际上就是在政府与群众之间形成了“缓冲带”。全市各层级的矛盾调处中心成了社情民意的“中转站”,所有的涉及社会矛盾纠纷的政府部门与群众在这里集合、沟通、互动。

崇川区社会治理服务中心是南通“大调解”机制中的一个得意之作。2011年7月,这个整合24个政府职能部门、办公面积5000平方米、工作人员90多名的中心正式开始运作。如同大型综合医院一般的服务中心,通过资源整合形成了矛盾调处中心、法律救助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等10个大平台。“社会治理服务中心的建立,不是机构的叠加,而是通过技术革新实现职能的有机整合。”崇川区社会治理中心的负责人介绍说。从技术手段革新的层面看,它由核心层(政法委、司法局等9个部门组成)、紧密层(宣传部、公安分局等7个部门组成)、联动层(人保局、民政局等8个部门组成)三大层面构成。初步形成了职能聚合、一站服务、关口前移、有机衔接、多方联动的五大效应,行使了通畅诉求表达、调处社会矛盾、及时应急预警、管理公共安全、创新人群服务、加强网络监管六项职能。

3.从实际效果层面有效预防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

南通“大调解”机制主要是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首先是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比如,在县(市、区)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最短县(市、区)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村(居)每10天排查一次矛盾纠纷。在热点单位(如建设局、城管局、街道办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处理联络员制度,每季度召开会议,通报市区重大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能力,研判矛盾纠纷的发生趋势,让所有热点单位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

其次是钝化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由于“大调解”机制实际上是架通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一种出于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支持的信任网络在政府与群众之间随之产生。群众将问题反映到矛盾调处中心,调处中心则秉持客观公允的态度将矛盾妥善处理,这好比把即将爆炸的“火药桶”冷却下来,通过调解使矛盾双方达成和解。

再次是拓展了矛盾纠纷的解决渠道。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法治就是要使所有的矛盾纠纷都进入法院来解决。尤其是“有困难找警察”的公安口号,给群众的印象是大事小事都可以拨打110。然而,虽然诉讼方式具备更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它较为被动且耗时费力;虽然预防化解矛盾是法院的主要职责,但法院不能包办一切。而“大调解”机制是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融为一体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由于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得以拓展,大量的矛盾纠纷得以在基层化解,减少了矛盾纠纷升级恶化的隐患。

4.从时代诉求层面巩固提升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治理的实质是政府与公众围绕公共事务展开的合作互动。而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合作乃是建立在双方互信的基础之上。信任是人类社会的润滑剂,也是社会治理活动的基础。虽然南通“大调解”机制直观反映的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和减少,但其背后的逻辑关联是:健全“大调解”机制——提供了官民互动的平台——官民实现互相理解、互相体谅——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官民互信度提升——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由此巩固提升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调研发现,这种作用通过三个途径而实现:

首先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政府之所以有公信力,是因为群众能相信它是为其谋福利的,相信其利益诉求能得以合力顺畅的表达。“大调解”机制通过整合机构、整合职能、整合制度、整合调处手段,畅通了民意诉求的表达渠道,使群众在家门口就可以反映意见,解决问题。

其次是密切干群关系。“大调解”机制在整合广大的党员干部巨大政治资源的同时,也让干部更加熟知基层情况,更加了解群众的疾苦,干群关系得以改善。干群关系的改善在无形之中巩固提升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以前,政府不管怎么说老百姓都不相信,现在搞了大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互相理解了,而且也都理解政府的难处,体谅干部的艰难了。干群关系确实比以前要好很多”,一位镇党委书记认为干群关系改善是“大调解”工作的最大感触。

最后是切实解决群众的现实利益难题。能不能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将直接影响着社会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进而型构出对政府的信任态度。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大调解”机制解决了改革进程中群众关心的重大现实利益问题,以多赢的策略化解了矛盾纠纷。利益诉求的满足、利益纠纷的化解,群众发自内心的信任和支持政府。

四.南通“大调解”机制的经验启示

作为一种地方探索,不仅应该对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和有效推动,而且还应彰显出对其它地方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不具备参考和借鉴意义的探索实践,其价值终究是有限的。因而,在客观解读南通“大调解”机制积极作用的同时,亦不可忽视它所体现出来的经验启发,以体现出它的启示性。调研发现,南通“大调解”机制所传递出来的经验启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能否重新审视政治稳定的本体价值,形塑着社会治理的发展航向。

秩序对于社会治理及其创新实践来说极为重要。然而,也正如此,一些地方在探索过程中不自觉地走向了偏颇。出于对秩序的美好期待,一些地方政府过于看重“稳定”,尤其是“政治稳定”,从而使得主要推动者对于政治稳定过于“敏感”。这份“敏感”也许是对处于转型发展阶段所面临一系列现实情况的理性回应。但实际上,对稳定的理解和感知并不能仅仅局限于它对于社会治理的保障性作用,还应当看到稳定所具有的本体价值,而绝非单纯的工具性意义。对于任何地区而言,稳定是其理应坚持的基本价值。因此,应该站在本体价值的高度认识稳定的意义,不能为了稳定而人为地进行所谓的设计,地方政府要真正将“稳定”提高到战略性高度,并进行相应的顶层设计,进行全局性和整体性的战略思考。事实一再证明,地方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从本体意义上认识稳定的价值,将根本上影响和制约这个地区社会治理的整体航向。南通“大调解”机制之所以能开花结果,就在于它没有过多的纠结于“稳定”这一问题之上。

2.技术手段的创新和资源的有效聚集,直接影响着社会治理的绩效和水平。

南通“大调解”机制的生动实践充分说明,社会治理创新并不仅仅依赖于先进的理念。在执政理念不断更新的大环境下,如何有效开发和整合资源则更为重要。在技术手段落后、有效资源闲置和各自为战的情况下,开展所谓的治理创新终将是“不接地气”的。而“不接地气”的治理创新,最终不仅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益,而且为公众所反感、厌恶。这也是不少地方创新实践不能持久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社会治理创新实践的探索过程中,地方政府应该坚持一种务实态度,充分开发和整合已有资源,在资源整合和技术革新的过程中实现治理水平的提高。这正是南通探索实践能够不断成长发展的重要原因。比如,其“大调解”机制不仅科学区分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不同调解机制的作用,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分门别类的加以规范和施行,而且还合理考量了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资源整合和配置,使每一种解决机制都能在自己的范畴内发挥作用,以明确的制度规范对各类调解的性质、程序、组织形式、人员素质要求、受理范围及与其它程序衔接的问题作出清晰说明和界定。这一客观务实的做法,极为有效地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水平。

3.资源下沉的力度和强度,决定着社会治理活动的进程。

在资源开发和整合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资源能否下沉以及下沉的力度和强度,直接影响着治理进程。对于很多地方来说,社会治理不仅缺乏应有的资源,而且在开发资源以后,还面临着如何实现资源下沉的难题。没有下沉的资源,犹如悬浮在空中的气球,好看而不管用。尤其是在公众的利益诉求日益增多、与政府沟通互动的渴望不断增长的社会转型期,资源下沉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重要性日显突出。因为,公众是从身边的服务提升和环境改善等方面,感知治理水平的高低、治理绩效的强弱。

南通“大调解”机制能够不断成长,同其努力实现资源下沉不无关系。比如,它有力打造社区治理平台,让大量的利益诉求在社区产生、在社区反映、在社区满足、在社区化解。此外,它还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将其触角有效延伸至农村、企业等生产生活。

事实表明,这种资源激活后的全力下沉,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有力促进了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有效提升了社会治理绩效。(案例提供: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责编:沈王一、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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