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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手笔)

司法改革应坚持科学理念

陈卫东

2016年07月13日07:1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如果从1995年审判方式改革算起,我国司法改革已走过20多个年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改革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从问题出发,统筹中央地方、着眼体制机制、协调内部外部,先后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新形势下,司法改革要啃动“硬骨头”,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需要坚持科学理念。

  以人为本理念。司法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目标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尊严,应贯穿于司法改革的全过程和各环节。本轮司法改革,力推司法公开,强化司法责任,回应人民关切;推广诉讼服务,确立立案登记,方便人民诉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纠正冤假错案,立足于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理念要求司法改革不管难度和阻力有多大,不管体制机制束缚和利益固化藩篱有多少,只要有利于人民权利保障,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就应敢于坚持、勇于推进。评价司法改革成效,关键也是看矛盾纠纷能否得到公正解决,看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看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有多少获得感。

  遵循法治理念。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对司法改革来说尤为重要。以法治理念推进司法改革,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依宪改革。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规则,也是司法改革的根本遵循。司法改革规划应在宪法框架内制定,司法改革举措应符合宪法要求。其次是依法改革。改革难免要突破一些法律,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条件下,改革不能任性,突破法律就需要获得授权,符合修改法律条件的再修改法律。例如,速裁程序就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原有规定,为推行该项改革,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方式,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使改革做到于法有据。再次是依程序改革。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司法改革主要是对程序的改革,更需要以合法正当的程序平衡各种利益、吸纳不同意见、规范权力行使,使司法改革的过程成为可参与、可预见、可控制的科学过程。

  多方参与理念。司法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多方参与、民主决策有助于汇聚智慧、凝聚共识。多方参与就是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改革中来,进而形成改革合力。多方参与的前提是改革透明、信息公开、广开言路,通过不同渠道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分析专业人士建议和社会公众建议的不同价值。多方参与还要发挥好地方政法机关尤其是基层单位的作用,充分发挥一线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因为他们不只是改革对象,更是改革主体和改革动力,他们的利益理应得到维护、意见理应获得尊重。多方参与还须正视多元利益关系,防止部门本位主义,避免借改革强化部门利益。

  尊重规律理念。司法改革是一场制度变迁,有其自身规律和逻辑,既要尊重司法规律,又要尊重改革规律。尊重司法规律,就要厘清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尊重改革规律,就要把握改革内在逻辑,重要改革经立项、论证、试点、评估等环节后再推行。尊重规律推进司法改革还须立足我国国情。司法制度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其所在社会其他制度的契合度,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建立了某种制度,该制度就必然发生效用。司法改革任务重、举措多,各方面互相牵连,需要分清逻辑次序,协调统一推进。如法官员额制的实施涉及司法人员分类、法官遴选、审判权运行方式转变等改革举措,不同改革举措的逻辑关系是什么?按照何种次序推进?是先易后难还是齐头并进?这些都要求司法改革注意协调配套、谋定而动。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人民日报 》( 2016年07月13日 07 版)

(责编:杨丽娜、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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