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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一部标杆式的民法典

车海刚

2016年07月05日14:41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原标题:期待一部标杆式的民法典

一部法律人呼唤多年、公民企盼已久的民法典,终于渐行渐近了。

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标志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确定的“编纂民法典”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民法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是民事领域和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亦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标准配置。如果把宪法比作国家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地基和框架,民法就是“大厦”最重要的支柱之一。由于民法同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从实践的角度看,其对社会和经济运行的意义超过其他法律。

过去60年间,我国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典立法,但均告搁浅,直到2014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历史性决定,制定民法典第五次提上日程。民法典的长期阙如,一方面是受中国法制传统中“重刑轻民”倾向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映射出中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期、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的现实国情。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提升,建立更加有效的权利保障法律体系已经成为一个无可争议的选择,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当然,此前我们没有民法典,并不等于没有民事法律。上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在内的系列民商法律。这为编纂出台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是当前民法典立法能够高效重启的重要前提。

将民事法律法典化,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要对既有的诸多民事单行法按照严密的逻辑关系,进行全面的梳理、增删、整合,使之成为一套科学、完备的系统化法律文件,解决各单行法之间规则内容相互冲突以及民法与刑法、诉讼法等其他基本法律的法典化形态不匹配的问题,结束民事立法的“碎片化”状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介绍,编纂民法典将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争取明年3月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2020年3月一并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可见,近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实为民法典立法的起笔之作;而且,民法总则规定的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可以视为整部民法典的“纲”,有奠基、引路之效,自然备受各界关注。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此次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了总则草案,其中可圈可点的新内容颇多。例如,规定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其利益提出明确的保护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扩大监护制度的保护对象范围,把老年人纳入其中;实行新的法人划分方式,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等等。

民法作为权利之法,保护民事权利是其要义和价值所在。应该说,民法总则草案的上述新内容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点。虽然在审议过程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不乏争议,但总体是以肯定居多。

同时,据报道,为了进一步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制化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民法总则草案设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对此也应给予积极评价。不过,也有参加审议的知名法学家指出,草案对民事权利的列举还不够(少于宪法列举的权利数量),建议将宪法列举的权利民事化,尽可能体现到民法当中,以利于民事权利真正获得保护。

民法是私法,如前文所说,它是在实践中离公民生活最“近”的法律。在法学界,基于“宪法调整公权、民法调整私权”的视角,甚至有观点认为民法亦具有“根本法”的属性。抛开学术之争不谈,民法地位之极其重要却是共识。因此,民法典的制定务须审慎周全,要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乃至博弈,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我们期望,这部攸关公民权利的法典能够成为彰显现代法治精神和文明理念的标杆式法律,在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树起一座里程碑。

(责编: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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