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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

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法治保障——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

记者 王比学

2016年06月15日08:3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对话)——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治国理政的重大部署,也是一场自我革命。取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完胜,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法治的保障,需注意哪些问题?近日,记者在第三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上,采访了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

  记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什么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江必新:一方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大背景下实施的。统筹协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要求我们不能违反法治原则来进行这场改革。否则,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可能成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也会受损。另一方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法治的助力:突破原有的阻碍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客观上需要“变法”;新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政商关系需要用法律关系来固化;预防和降低经济风险需要借助法律的可预期性; “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项任务的完成需要借助法治的强制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果需要通过法治化加以固化,等等。

  记者:如何处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江必新:不是什么样的法都能实现有效治理,也不是什么样的法治都可以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功。要使法治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首先需注意的是法治要给改革留有足够的空间。法治受制于特定社会,也受制于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法治的发展不能超越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法律本身的内在限度又决定了法律往往滞后于快速变化的时代环境,特别是在改革的大背景下,一些经验有待积累,一些改革的成果需待检验,如果一切都用法律规范固定下来的原有制度来检视或“放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可能阻滞改革的进行。因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的改革举措必须于法有据,但同时立法、执法部门也要主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在立法方面要抓紧立改废释并举,在执法司法方面,要在法律范围内,正确运用裁量权,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条件。

  记者:您强调法治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间的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变法”。在“变法”的过程中,如何把握这个度?

  江必新:实现良法善治是法治之基本要求。只有良法善治才可以实现改革的最终目的。在“变法”的时候,要尊重经济发展的规律;与中国当前面临的经济新常态相契合;注意借鉴吸收国外所有可借鉴的有益的经验;全面正确认识、深刻分析我国经济当前面临的各种问题和难题,用法治手段来回应社会需求。同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以正当的立法程序汇聚民意,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保持法律与时俱进,提高法律规范的质量和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法治之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才是正能量而不会是负效益。

  记者:如何保障法治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良性互动?

  江必新:处理好法治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系,必须让正当性在两者之间有效循环并进行双向建构,进而维持两者的良性互动。如果法治缺少科学性和适应性,则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会受其阻,也会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正当性资源被不断透支和耗散,导致两者之间互动不足。如果改革的措施缺少正当性和科学性,法治的保障作用就会与经济发展南辕北辙。总之,一方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注意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另一方面法治也要进行适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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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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