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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苑论衡)

从传统法治文化中寻找社会治理智慧

荆月新

2016年06月06日08:1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从传统法治文化中寻找社会治理智慧(学苑论衡)

  制图:蔡华伟

  习近平同志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这是我国的独特优势。中华文明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也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传统法治文化是一个包含规范体系、观念体系以及法律机制在内的综合范畴,它反映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最初的、直接的特性以及法治文明的本来面貌,不仅折射出一国法治文化的产生历程,还规制着法治文化沿自身规律发展演进的模式。深化对传统法治文化的认识,有助于理解法治文化的本源与特质,从中汲取经验智慧,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借鉴。

  传统法治文化是社会治理历史经验的总结

  传统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社会治理历史经验的总结。法治是当今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法治文化是社会治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法治文化不仅曾在以往社会生活中影响当时行为规范的制定,而且在当下社会生活中仍在发挥作用。与其他类型的法治文化一样,我国的传统法治文化是对当时物质生产方式、产品分配规则以及精神文化活动的体现,也是我国人民数千年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活动的经验总结。

  以礼法结合为例,它既是传统法治文化的主要特征,也是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典范。其中的“礼”起源于先秦时期,起初是家族祭祀仪式,后来逐步演化为氏族内部的行为准则,规范人们之间的长幼礼仪,调节家族群落的社会关系,后经儒家阐发成为系统的治国理论。在汉武帝时期,礼与儒家思想的其他部分被奉为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开始了礼与法的融合。至唐代,这一融合得以成熟,礼法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一直沿用至清末。在这一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人们通过反复实践以及不断纠错,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尝试用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来协同处理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中出现的矛盾,礼法结合的理论与方法日趋丰富,最终形成了中国独具特色的法治文化。

  包括礼法结合模式在内的传统法治文化与中华民族数千年的社会治理活动紧密相连,既为国家的组织管理和民众的生产生活提供行动准则,也对人们的心理预期和价值判断起着权衡和引导作用。这一模式对中国影响深远。近代以来,在内忧外患之下,中国一些知识分子试图以西方范式的政治法律文明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工具,结果却没有与本土法治实践融合。外来法律制度未能成功植入,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又被破坏,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未能及时有效建立起来,社会治理的困境可想而知。因此,在后来的法治发展进程中,以西方法治为模板的社会治理模式受到质疑,回归本土法治文化的主张又重新高涨。许多学者呼吁以传统法治文化滋润人们的心灵,重新理解传统国家和社会治理秩序。体现传统习俗的习惯法重新得到认同,立法当中的家国本位、伦理情怀再获肯定。

  赋予传统法治文化新的生命力

  文化自信是对自身文化元素、文化价值的认同与肯定,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本国、本民族优秀文化所持的理性、积极的心理状态。具体到社会治理领域,这种文化自信体现为对自身制度文明的珍视以及对治理理念的坚守。当外来法治文化植入的时候,本土的传统法治文化可能会暂时失去正式规范的地位,但仍会以“民间法”的形式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以潜在、持久且颇具韧性的方式,对人们的行为和心理进行引导。

  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传统法治文化的若干要素已经沉淀为我国人民的文化基因,并潜移默化为人们行为模式和思想观念的一部分,在与外来法治文化的冲突与博弈中表现出顽强的韧性和旺盛生命力。以息讼观念为例,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提倡人际关系和谐无争,反对动辄兴讼,主张依靠伦理规范、通过民间调解来解决纠纷。这一观念在晚清时期随着西方诉讼观念的舶来而备受诟病,在西方范式的近代司法机构成立以后更加趋于边缘化。但是,在民间社会,息讼观念仍然深入人心,通过民间调解解决纠纷仍是深得人心的一种方式。即使在当今社会,许多人仍认为,调解解决纠纷速度快、成本低,可以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被要求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强诉讼调解,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职能作用,及时解决普通民事纠纷。这说明,传统法治文化不仅在观念层面挥之不去,在制度设计以及治理实践当中也仍有生命力。

  可见,对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尊重、借鉴与吸收是必要的。应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发掘传统法治文化的有益经验,赋予传统法治文化新的生命力,使其能够符合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得到传承和弘扬。

  充分发挥传统法治文化的功能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关系这一主题,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这一论断科学地揭示了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密切联系,指出了优秀传统文化对于改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

  在社会治理中赋予传统法治文化以重要地位。无视传统法治文化,不仅是对历史上优秀治国理政经验的否定,也是对法治文化与民族精神的割裂,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社会治理,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取得成功。只有全面吸收传统法治文化的精髓,才能实现当代法治文化在观念、机制方面的创造与发展。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社会治理改革,既能促进治理模式与社会实践的和谐统一,又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注重从传统法治文化中吸收营养。中国的传统法治文化有着久远的、相对独立的发展历程,形成了独具国家和民族特色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治观念体系。比如,以家法族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传统习惯法,历经千年沉淀,与国人的行为习惯相契合。今天仍然可以对这部分规范加以利用,使其发挥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的功能。再比如,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伦理道德因素也可以用作法治与德治并举的文化心理基础。在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中,应促进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互为表里,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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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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