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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职权配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

李正新

2016年05月29日11:21   来源:光明日报

取消院长审批是司法机关去行政化的重要一步。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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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社会治理的需要,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形成的有机统一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是国家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的形成离不开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信仰、政治诉求等,它是一个动态的平衡体,好的司法体制总是在不断改革中发展完善的。

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现有司法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的社会实践活动。即国家从社会对司法的现实需求出发,以实现司法公正、高效为目标,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司法体制、机制建设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加快权威、公正、高效司法制度的建构。

当前,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着深刻变革和巨大转型,司法体制也将面临一系列的改革。从外部看,长期以来形成的依附于地方的司法人事管理与财物保障体制尚未完全破除,新的体制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从内部看,公检法的司法职权配置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多头司法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行政隶属色彩深厚,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然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直面和破解这些难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进行了三轮司法体制改革,这些改革层层推进、环环相扣,成效显著,充分体现了“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要求。但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所有的司法机构,不可能一蹴而就。现阶段,我国仍存在司法机关职权不明确、办案互相推诿、司法不公平、执法效率低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没有解决好司法职权配置的问题。

强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也一直为我们党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这些论述和要求,都体现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之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改革就是权力的再调整与再分配,就是为了优化权力配置,整合和提高现有资源。优化职权配置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问题。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可以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职责,是化解司法运行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的关键;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平正义;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可以完善司法体制,健全司法机制,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行。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应以优化职权配置为重任,并始终围绕这一核心要素进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应做到以下几点。

依宪配置。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司法职权的配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与此同时,全国人大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分别就法院和检察院的权力配置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仅仅是对原有职权配置方式的改进和提高,而不是对原有职权配置方式的改变,这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应当遵循的原则。所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首先必须依宪进行,就是要以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依规配置。凡事都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司法制度也不例外。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必须依循司法自身的规律,就是要以现代司法的价值取向、原则、精神为指引,对现行司法职权配置结构及其运行状况等进行全面梳理、系统评估,进而督促、改进、优化现有司法职权的配置,促进司法更好发挥权利救济、定纷止争、制约公共权力等功能,让“书本上的法”变为“行动上的法”;还要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注重司法权力配置的具体操作规制、路线图的设计等。

依职配置。明职责,才能恪尽职守、促发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必须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既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又要防止不作为。例如,要合理分配警察权,防止其权力膨胀和滥用问题;要纠正和克服检察权的诉讼监督不力、职务犯罪侦查力度不够、公益诉讼缺位等问题;要纠正审判权的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倾向,加强巡回法庭的组织体系建设,研究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设置,建立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还必须优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职权内部运行机制。主要是围绕司法人员独立办案,构建权责明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职权配置。包括重新合理定位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功能、推进严格司法、建立司法责任制等。此外,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还要优化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配置。主要是强调司法机关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构建类型化的审判、检察组织体系,建立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司法机关内部实现审判权、检察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优质高效分离运行。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既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既要着眼于当前,又要立足长远,还要致力于未来。其中,依宪是前提,依规是关键,依职是核心,三者密切相关,互为一体,共同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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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文全、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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