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扬
制图:张芳曼
近代以来,随着宗教的影响在世俗生活中逐渐退隐,各种现代性“大词”相继问世。一批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的政治哲学概念应运而生,如进步、权利、平等、博爱等。这些概念的一个共同点是,人人都可以拿它们来为自己的主张或行动赋予正当性,即使不同主张甚至是完全对立的理念和实践也打着相同旗号。在这些概念中,自由、民主、人权尤为显眼,它们不仅能打动人,还颇具感召力。这三个概念解释的主导权,原本掌握在与资产阶级对立的左翼力量手中,但近些年却被西方一些国家先后改造,变成其发动意识形态软战的武器。
借助二战变身的自由
自由的实质是自主。在人与人之间存在主奴关系的情况下,主人的自主包含针对奴隶的权力,而奴隶的自主则包含针对主人权力的反抗。所以,同样是自由,主人的自由与奴隶的自由是对立的。从起源上看,自由这个概念来自西方,且来自西方贵族。13世纪英国的《大宪章》,被视为自由发展的里程碑。然而,签署宪章的高级僧侣和贵族们从国王那里争取来的自由,就包含着对自己领地内农奴进行统治和奴役的权力。
从《大宪章》到18世纪维多利亚时代的所谓“英国人的自由”,本质是相同的。人们只看到英国人相对于本国国王和政府的自由,却忽视了这种自由的另一面:针对奴隶和殖民地人民的奴役。实际上,自由有多大,奴役就有多大。之所以那段历史中英国人深感自由,恰恰是因为这种自由建立在当时英国本国农奴和殖民地奴隶高度不自由的基础上。
自从法国大革命将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传遍世界,被压迫的奴隶们就开启了争取自身自由的大业。如果从1791年海地奴隶起义算起,自由那时就开始与所有被压迫民族的独立解放运动紧紧联系在一起。当拿破仑1799年宣告“大革命结束了”并转过身来派兵镇压响应“自由、平等、博爱”口号的殖民地人民后,争取自由的事业实际上就从法国的“第三等级”手中转到亚非拉“第三世界”手中。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殖民地的民族解放和建国运动代表着真正的对自由的理解与追求。
二战成为自由内涵转变的一个关键点。在战争生死关头,世界各国普遍期盼美国参战,美英借机从帝国主义殖民掠夺者变身为人类文明卫士。特别是随着美英法战胜德意日,对自由理解的主导权掌握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战胜国手中。
在战后的冷战对抗中,针对社会主义国家政体的一些特点,西方进一步偏颇地解读自身“自由世界”的身份。与此同时,新兴的人民国家从夺取政权转入巩固政权阶段,大多面临镇压敌人、抵抗颠覆的艰巨任务,在这一阶段慢慢忽略了自由这一旗号。
被西方重新阐释的民主
自古希腊柏拉图时代直到二战后的近2000年时间里,民主一直被西方许多贵族精英污蔑和诋毁。柏拉图等人当年对民主政治的批判,在法国大革命后英国保守主义思想家的言论中继续回响。比如,英国保守派外交部长威廉·格伦维尔1797年断言:“因为法国大革命的胜利,它(民主派)势力大增”,“恐怕可以预见下个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是宪政与政府形式所导致的战争,这是君主政体、贵族统治与民主政治之间的斗争”。
从柏拉图到格伦维尔,这一反民主政体的阵线一直立场坚定、态度鲜明。他们认为,贵族才是优秀的、可敬的、有才华和有智慧的,而人民不过是些乌合之众、无知之人、卑劣之人,他们建立的政权是“可耻的政权”。
这种对立形势一直持续到二战后。当时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叫“民主国家”,高举民主大旗,因为这真正代表了人民主权、大众政治理想的实现。而西方国家只是勉强基于其逐步扩大的选举权和竞争性选举制度而自称为“民主社会”。冷战导致两个阵营分裂,“民主国家”代表人民主权、人民国家、人民政治,而“民主社会”则代表资本家主权、资本家国家和由资本家所主导的政治,两者形成鲜明对立。
二战后起草《联合国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这段历史,见证了当时这一情形。当苏联代表提议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加入“科学发展应当服务于进步、民主和国际和平”,并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民主社会”改为“民主国家”时,遭到西方国家的一致反对,最终被否决。因为在当时的认知中,民主与民主国家就是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代名词。
那时,在到底谁才是真正民主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不敢与社会主义国家正面交锋,因为其选举权的扩大过程极为缓慢。在英国,拥有选举权的选民在1761年不足全国人口的4%,1883年才到8%,直到1928年妇女才获得与男子同样的选举权,而在联合王国全部领土上实现一人一票普选则直到1968年才真正实现。若从1406年议会选举法颁布算起,整个过程历时560多年。美国也一样。从1789年宪法规定政府由“几个州的人民选举”产生算起,到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才赋予所有男性白人公民选举权,直到1920年的第十九修正案才将选举权扩展到所有妇女,而完全的普选则迟至1965年的“选举权力法”才最终实现。整个过程历时170多年。
法国在大革命期间尝试一步到位实现完全普选,1791年的宪法赋予超过2/3的成年男子约450万人选举权。但这是一个彻底失败的社会试验。经历了战争、复辟和剧烈社会动荡后,到1814年选民人数被限制为7万多人,1845年为24万多人。严重内乱直到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才平息下来,选举权重新扩展到所有成年男子可选举众议院议员。而将妇女包括在内的完全普选,则迟至1944年才实现。
西方国家的这一过程与其说是人民民主的胜利,不如说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胜利。因为伴随着普选的实现,是人民大众在政治权力上的妥协和资产阶级在统治手段上的完善。而社会主义国家则是通过推翻资产阶级专政,直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但是,事情很快发生变化。一方面,西方国家先后实现了全民普选;另一方面,经过西方社会科学研究者几代人的努力,终于在理论上制造出一个二元对立,也就是将一人一票的“竞争性选举”这个形式作为划分有无民主的根本标准,有则是自由民主,无则是极权主义或威权主义。熊彼得1942年出版《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萨托利1962年出版《民主原理》、1987年出版《民主新论》,在这些著作里作者重新阐释了西方的民主标准。正是在这三四十年的时间里,西方国家像变魔术一样,把民主的光环戴到了自己头上。
用来做借口的人权
在美国流行一种说法:美国从建国之初就是一个强调人权的国家,1789年的《权利法案》继承了远自1215年的《大宪章》等英国早期政治文献,延续了英国从1689年权利法令直到1776年乔治·梅森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这一近百年的光荣传统;而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和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以1941年罗斯福在国情咨文中提出的“四大自由”和同年8月的《大西洋宪章》为蓝本的。
所以,有些人想当然地将目前的人权事业与美国的历史传统以及更长的英美自由主义传统联系到一起。事实并非如此,而是恰恰相反。邓小平同志在分析西方的“人权政治”时指出:“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他们伤害了世界上多少人的人权!从鸦片战争侵略中国开始,他们伤害了中国多少人的人权!”
这道出了要害,西方的“人权”恰恰是对非西方国家人权事业的破坏。历史的另一面是,真正的人权实际上是二战后左翼国家大力推动的事业。在70多年前酝酿成立联合国时,是古巴、巴拿马等拉美中小国家,而不是美国,促成了世界普遍人权标准的确立。当时,美英等国意图将一种“18世纪西方人的人权”标准强加给全世界,而古巴等国家则坚持一种不分种族、不分文化、不分肤色的普遍人权,反对在这个领域搞“种族中心主义”。表面看似乎是人权运动内部的意见分歧,实则不然。因为带有西方“种族中心主义”的人权标准,是对其他文化特别是弱小民族人权的实质侵害。
最早要求联合国将一个人权法案加入《联合国宪章》的动议,是古巴、智利和巴拿马三个拉美国家于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提出来的。在最后确定的宪章文本中涉及人权的行文,以及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大量条款,也大多出自这几个国家代表团之手。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些国家的坚持和斗争,“普遍人权”的概念可能就是罗斯福首倡的“四大自由”那个范围,不会包括生活水平提高、充分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等方面的“基本人权”、“平等权利”和“社会进步”这些内容。
在1948年巴黎会议上,针对古巴提案中关于劳动者工资权利条款的投票中,参会代表团分成尖锐对立的两大阵营。支持方除古巴外,还有波兰、乌克兰、苏联、委内瑞拉、南斯拉夫、阿根廷等国。而除了丹麦之外的所有“北大西洋”国家,包括美国,全都投了反对票。《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最后文本实现了妥协,整合各方立场,出现“一个人权,两种表述”的情况。直到1966年,联合国公布的两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依然存在这个分歧。
但美国自冷战结束后就开始在人权问题上做文章,不承认当初的妥协,越来越片面强调政治权利意义上的人权,甚至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并以此为借口,在非西方国家煽动亲西方反对派进行颠覆活动。可以看出,西方国家蓄意进行并完成了对自由、民主、人权这三个政治哲学概念的改造,使它们完全变成其进行意识形态软战的锋利武器。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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