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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小庆:织密惩治贪污贿赂的法网

2016年05月06日08:20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织密惩治贪污贿赂的法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定意义上,该司法解释是对《刑法修正案(九)》的进一步细化,也是对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性落实。

首先,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重大调整,使得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模式发生根本变革。具体来说,《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贿赂犯罪由“单一具体数额定罪量刑”模式,调整为“概括数额+情节”模式,以期克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难以全面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弊端。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两高”出台了《解释》。通过合理设定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和情节标准,对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呈现的新情况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争议问题予以明确,不仅织密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而且将对坚决遏制腐败蔓延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作为一种贪利型犯罪,犯罪数额是贪污贿赂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衡量因素。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虽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模式进行了重大调整,但仍坚持了犯罪数额这一基本模式;只是改“具体数额”为“概括数额”,以维护刑事立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解释》沿承该指导思想,一方面,具体确定了三种罪状及其对应的法定刑:贪污或受贿数额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系“数额巨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贪污或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另一方面,在具体数额基础上,补充“情节要素”,相对应地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一方面规定了独立的数额标准,另一方面却没有设定完全独立于数额的情节标准,而是将情节与相对较低数额(大体上减半)相结合的标准。

再次,在“数额+情节”模式下,使得“情节”成为影响贪污贿赂罪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解释》通过在司法实践中总结提炼,在理论研究上充分论证,分别就贪污罪和受贿罪规定了多种具体情节。这些情节涵盖犯罪对象、犯罪行为、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和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充分体现出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作为影响贪污贿赂罪定罪量刑要素的合理性。

较之以往,不管是独立的数额标准,还是“数额+情节”中的数额标准,《解释》确定的具体数额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因此,有不同的声音认为:党和国家从严惩治贪污腐败的风向已经发生变化,坚决遏制腐败的势头已经过去。那么,酝酿已久的《解释》,是否真如此种论调所言?很显然,仅仅粗疏了解“3万、20万、300万”这些基本数额标准,不足以正确认识党和国家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

在基本数额基础上,补充犯罪情节的规定,予以刑事处罚的,并不会造成打击无力的局面。《解释》设立的数额标准,通过拉开不同档次法定刑的数额级差,可以有效解决以往贪污贿赂案件中存在的刑罚轻重失衡的问题,亦可以有效避免贪腐数额突破10万元以后,“破罐子破摔”的疯狂敛财之举。与此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不断完善的背景下,《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要求,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做到刑事处罚与党纪处分衔接有序、统筹协调。

总的来说,《解释》“严”字当头,不仅体现在犯罪数额的确立没有放纵犯罪,更表现为严密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加大了惩治力度。严密刑事法网主要体现在:第一,将贿赂犯罪的对象扩展为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包括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第二,对于具有上下级和行政管理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财物往来,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明确规定为贿赂犯罪。第三,对贪污贿赂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社会捐赠的,不管主观上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贪污贿赂罪的认定。加大惩治力度,则主要体现在:设立不折不扣的“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将无条件执行,不受服刑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假释。另外,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规定了远高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切实有效遏止贪腐动机。

《解释》的出台,从犯罪数额的确立,到严密刑事法网,再到加大刑罚惩罚力度,是党和国家一如既往从严惩治贪污腐败犯罪道路上的里程碑,不是起点,更不是终点。伴随《解释》的出台,期待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迈向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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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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