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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的公平和规则的公平

徐梦秋

2016年04月27日08:23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机会的公平和规则的公平

  党的十八大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强化规则意识”“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为了实现这一重要任务,在理论上厘清“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三者各自的内涵及其之间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权利公平与机会公平的内涵和关系,笔者曾有一文《机会的公平和权利的公平》作了阐述(详见《光明日报》2014年12月17日)。在此拟进一步对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关系作出阐述。

  机会的公平是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公平,如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公平,就是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公平。如果机会无限多,人人都可参与,就不会有对机会的争夺,也不会有机会公平的呼声。在机会有限,机会成为稀有资源的时候,如何来配置机会并保障机会的公平,就需要有相应的规则出场。换言之,机会是一种权利,获得机会就是获得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应由相应的规则来配置和赋予,而不能由特权来赐予。例如,参加世锦赛链球决赛的权利,对于链球运动员来说就是一个极其宝贵的机会,各国运动员为了获得这个稀有的机会,会展开激烈的竞争。哪些运动员才能获得决赛权?这是由链球世锦赛章程的有关条文规定的:初赛、预赛成绩达到77.50米或总成绩在前12名者获得决赛权。凡是符合这一规则的,都可以获得参加世锦赛链球决赛的机会。这就是机会的公平。公务员职位也是一种稀有资源,哪些人才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这也是由相应的规则来配置或赋予的。在理想的状态下,各招聘单位会根据各种职位的性质,对报名者的年龄、性别、学历、专长甚至工作经历等,做出相应的规定,凡符合规定者都有参加考试的资格和机会。这也就是说参加某种活动的机会或权利,应由相应的规则来配置或赋予。由于机会是由规则来配置和赋予的,规则的公平对于机会的公平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不公平的规则必然破坏机会的公平。例如,在工程招标前,针对某建筑公司的特点,设置相应的条件,使得不具备这一特点的其他企业不能参与竞标。在此,不公平的规则通过剥夺部分竞争主体的参与权,破坏了机会的平等。可见,规则的公平是通过配置机会或者说赋予权利来形成机会公平的先决条件。

  在机会配置的过程中,规则公平对机会公平的作用,具体说来就是:保证人们参加某种活动的准入资格平等。所谓的准入资格平等,按笔者的理解就是,具有同等资质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如公民和企业,都应有参与同样的活动的权利。例如,都是高中毕业生,就都有参加高考的权利或机会;都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达到了企业注册的标准,就都有获得经营执照的权利。这种机会或权利的平等是由公平的规则如教育法、选举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性文件来赋予和保障的。

  规则的公平,不仅在机会稀缺的情况下,对于保证机会的公平即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平等是不可或缺的,即使在机会充裕但因某种原因仍需对参与权进行限制的情况下,也是必须的。比如,选举权作为机会并不匮乏,但不能滥用,必须由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成员来行使,因此就必须制定一定的规则即选举法,对相应的资质作出相应的规定。例如,确立“年满18周岁”“公民”等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具有规则所规定的资质的主体,都应具有相应的权利。这也是机会的公平。

  如果说规则在机会配置阶段对机会公平的保障,是通过赋予同等资质的竞争主体以同等的参与权来实现的,那么,在后续的参与活动的过程中,规则对机会公平的保障,则体现在对竞争主体的义务的规定上。规则关于义务的规定有“肯定”与“否定”即“必须如何”和“禁止如何”这两种形式。肯定形式的规则规定参与者有做某事的义务,否定形式的规则规定参与者有不做某事的义务。前者如“工商企业都必须依法纳税”;后者如“不得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严禁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在有的情况下,肯定形式的规则和否定形式的规则也会“联袂”出台,如“必须履行纳税的义务,严禁偷税漏税”。通过规则提出种种“必须”和“禁止”,其目的在于保证所有的竞争者,在撇去实力的差异之后,胜负的机率相等。如果有竞争主体不履行规则所规定的义务,如企业漏税、运动员服食兴奋剂、候选人贿选,就会破坏胜负的同等概率,使得作弊者胜出的概率提高,从而也就破坏了机会的公平,进而破坏了结果的公平。可见,制定一定的规则,规定竞争者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以一定的手段保证实行,是保障机会公平的重要条件。由此还可见,机会的公平,不仅仅是具有同等资质的主体,都有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而且还必须使所有参与者在撇去实力差异的情况下,胜负的概率相等。如果仅有第一点,而没有第二点,那还不是完全的机会公平。

  如果说规则的公平是形成和保障机会公平的关键,那么,如何才能制定公平的规则呢?规则的形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约定俗成的,它可能是不成文的规则,但其公正性已被公众所认可,这种规则只要不与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就是合乎时宜的,不应随意干涉。还有一种规则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现时代的权力机构,如立法机关,必须通过民主、协商的程序,在充分反映所有竞争主体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少数主体的特殊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规则,才能保证规则的公平,进而保障机会的公平。如果规则的制定偏袒某一方,那就必定会破坏规则的公平,从而也就破坏了机会的公平。因此,民主决策、民主立法对一个国家而言是必须的,规则公平的实质就是通过程序民主达到实质正义。在这个意义上,经济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政治体制的改革来配套才能成功。

  如果说机会的公平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首要条件,那么决定机会公平的规则公平就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条件。所以说,市场经济一定是规则经济和法治经济。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今天,我们必须向改革要红利。而向改革要红利,就必须改革或废除各种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就必须改革或废除那些受到某些特殊的利益和权力保护的不公平的规则,全面地确立规则的公平和机会的公平。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所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地发挥出来,在平等有序的竞争中,形成“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局面。(作者单位: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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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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