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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个案对接 使法律周延

法律解释学大有可为

张志铭

2016年03月28日08:3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们都生活在法律的调控之中。但是,法律是什么?当法律沉默不语、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时,它又如何实现自身功能?对此,人们找到的一种办法是诉诸法律解释。从法理学角度看,作为文本形态的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需要通过解释变得具体有效;如果没有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具体理解、阐明和适用,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马克思曾指出,法官的责任就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去解释法律。这表明,法律是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规范,把法律适用于社会现实生活必然涉及对法律的解释。

  法律解释是普遍存在的法律实践活动,法律解释的历史与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同样久远。从近现代法律发展史看,伴随着概念法学的衰微,法律解释的意义越来越凸显,在法学教育科研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概念法学曾盛行于西方19世纪的法典编纂过程之中。这一学派认为,法律本身能够做到完美无缺、逻辑自足,可以与具体的个案事实形成恰当的对应关系。如此,法律解释即使存在,也无关宏旨。然而,这一思想受到了来自理论和实践的挑战。人们发现,法律并非完美无缺,会有疏漏、不周;法律表达并不那么准确,法律用语会因语境不同而出现歧义、模糊;相关概念用语会加剧法律自身的不确定性;等等。这些都使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凸显出来。

  基于对法律解释现象系统认知而形成的学科知识体系,便是法律解释学。一般的法学研究通常以审视眼光看待制定法,关注法律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而法律解释学关注的是如何在个案中适用法律,聚焦于对法律文本规范含义的解释适用。法律解释学在内容框架上大致包括三个部分,即法律解释原理、法律解释技术和法律解释制度。

  法律解释原理涉及对法律解释基本问题的认识,核心是回答何谓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可以界定为解释者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具体可以围绕五个方面阐发,分别是法律解释的场合、主体、对象、目标以及一般模式或认知结构。围绕立法者、法律文本和解释者三者关系的不同认识,对于法律解释的立足点有不同看法,有人主张依据立法原意解释,有人主张以法律文本体现的意思来解释,有人主张根据适用法律主体需要的不同来解释。这几种看法实际上内含着人们对法律解释适用的确定性和妥当性关系的不同认识。

  法律解释技术涉及的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具体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意蕴丰富,对法律实践意义重大,是指法律解释的可行路径、规范准则和理由根据。在操作层面探究法律解释方法,着重关注的是法律解释方法的确立和运用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前者需要统合经验理性和逻辑理性,探讨法律解释方法确立的合理路径;后者包括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提出解释主张、择定解释主张和展示解释主张。

  法律解释制度着眼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实践,探讨法律解释权和法律解释体制,回答谁有权解释法律及解释的权威性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规范、操作和观念三个层面上,法律解释在我国被单列为一种权力,解释权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构成了一种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律解释体制。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其所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进行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司法解释。这一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合理的,但在理论和实践上也需要继续完善。

  当前,法律解释问题在我国法律理论和实务界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总体来看这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密切相关。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另一方面,事业在发展,形势在变化,法律体系不可能一成不变、一劳永逸。特别是在改革发展进程中,有法不依、法律僵滞的问题比较严重,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的现象较为突出。这就需要加强法律解释,及时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解释学大有可为。应充分发挥其明确法律内涵的功能,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做出新解释。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人民日报 》( 2016年03月28日 16 版)

(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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