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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如何塑造

张晓玲

2015年12月17日11:07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法律权威如何塑造

  相较而言,“塑造”法律权威比之于“维护”法律权威更具有根本意义和深层价值。对于法治后发国家来说,塑造法律权威无疑是推进法治的基本内容和重大难题。在中国,构建法治的文化基础的命题尚未完成且任重道远,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为持续推进法治,我们必须深入思考法治后发国家塑造法律权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面向中国的实际问题是,以什么样的价值取向使得法律获得超越意义?当代中国,法律权威的塑造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创新和当代中国文化重建这两大问题。法治后发国家塑造法律权威具有可能性,当然也需要长期、艰难的过程,我们可以选择的现实途径至少有三点。

  一是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和公平正义观的研究和创新。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在中国,怎样使公平正义的价值观真正转化为国家民族的精神追求,成为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中国的学术界应承担起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和公平正义观、使其中国化的时代使命。在中国,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性自觉和更新,学术界的任务已迫在眉睫。一要恢复马克思主义科学的历史批判理论之本真;二要研究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与其展开对话;三要澄清一直以来国内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诸多误解;四要以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为基本面向;五要着力于构建适合中国实际的方法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要从研究马克思经典著作着手,澄明马克思在法律和正义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观点,要以重构相关理论体系为立足点,并且以当代中国问题为导向,这样,使研究和结论既不偏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能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和时代化。

  二是发掘传统文化对弘扬公平正义及法治精神的可能意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古今中外观,传统文化应得到批判继承并被加以超越、创新,其中潜藏着的可作现代转换的精神资源可以经由充分发掘,实现与时俱新。总体来说,作为文化传统核心的中国儒家思想是以“仁学”为核心的庞大体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对“人类精神自律”的历史建构。儒学以天为万物本源,以天道为礼法的信仰基础;儒学生命智慧的内在性由“仁”开显,“仁”是仁心或善、更是全道德体系。儒家天道思想隐含的致命弱点,已为中国两千年封建历史所证实,它确实是无法孕育出“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等法治理念。但是,儒学对人生价值的重视,使得中国传统文化始终葆有以人为本、自强不息的精神。中国文化相信:不由外求,人心中便有一种价值自觉的能力,要立志成为一个堂堂正正的人,用内在修养工夫来激发这一心中的价值之源,就可达到。这时候,人的主体性和生命的强度就呈现出来,“挺立道德主体”,人的真正的生命才“站起来”。规范和开放的制度条件,可以使这些精神重新焕发光彩并发挥积极作用。儒学还主张道德的完善不在于对现实生活的超越,而在于促使现实生活的完善。儒家的经世致用观体现了道德的实践理性,其当代意义在于:其一,人们通过道德修养的提升,提高遵守“底线规则”——法律的自觉性。这与麦金泰尔的“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的判断颇有相似。其二,经由至善道德的引领,世俗法律的权威获得超越意义上的基础。儒学对道德伦理原则孜孜以求,“仁”为全德之名。爱人以德、爱人以道、以义正己、以良知辨是非分善恶,为善去恶。若把它们作捍卫人的尊严、倡导基于平等对待的相互性的正义来理解,就仍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三是让每一公民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法治是良法之治,立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保障立法质量、避免立法冲突的长效机制。公权力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以改革创新为由违反法律。一次次个案的公正可以让人们现实地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从而逐步培养起对法律的价值认同——法律就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在法律具有权威的社会里,人们或许也会质疑某个法律条文、法律规范,但有谁会、有谁能质疑人类对公平正义的共同追求?法律拥有权威的关键因素还取决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它。就这点而言,在全社会塑造法律的权威,公权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示范和引领责任。督促公权力机关自觉服从法律、严格适用法律,要有外在驱动、更要有内在驱动。国家可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伦理教育,可以建构更加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和选任、问责机制。而针对马克思主义实现中国化、大众化的目标,建设学习型政府具有媒介意义。学习型政府要求行政人员、领导干部自觉地加强学习,关注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最新成果,关注针对现实政治、政策的学术反思,深刻理解公权属性,增长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思维,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不仅践行法治并且尽可能地运用好每个机会对公众进行法治教育。后一点,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已经具体化为国家机关的“普法责任制”,国家机关发挥普法职能成为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法系曾因其浩博严密超越国界、对亚洲国家产生过重大影响。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然建立,若要为世界贡献独树一帜的现代中国法治,“法律获得权威”无疑是关键环节,需要为此付出长期努力。

  (本文系中央党校学科建设专项基金资助奖励项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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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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