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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为消费行为护航

2015年09月14日08:11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法律如何为消费行为护航

每个人都是消费者,都渴望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31处修改中的“退一赔三”、公益诉讼、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等条款备受好评。

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实施一年多以来,效果如何?遇到了哪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今年6月至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天津、浙江、福建、海南等地开展执法检查。本报记者跟随执法检查组,深入一线,了解情况。

1“退一赔三”好用却遭遇标准不一

今年5月,消费者许先生在海南海口一商城以340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红水晶球,经鉴定为玻璃摆件,是假冒商品。接到投诉后,海口市工商部门介入调解,商家除退回购货款3400元外,同时赔偿许先生8500元。

“新消法的‘退一赔三’让我们消费者买东西没了后顾之忧。”许先生拿着退回的购货款和赔偿金感激地说。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取证难,曾是惩罚性赔偿难以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新消法实施后,各地都在积极探索用各种便民措施解决取证难难题。

执法检查组在海南了解到,当地工商部门围绕服务省重点项目建设,于2014年6月在万宁奥特莱斯国际珠宝城设立珠宝检测站,为消费者提供现场珠宝检测服务。一年来,该检测站累计为国内外游客出具珠宝鉴定证书6万余张,受到消费者一致好评。

“退一赔三”是否落实得好,关键还要看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消法实施以来,只要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消费者请求适用新消法第55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即按照“退一赔三”或者消费者遭受损失的2倍,判决支持消费者的损失请求。

不过,这位负责人也坦言,实践中存在同类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轻重不一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对是否构成欺诈认识不一;二是对食品纠纷中销售者是否‘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认识不一;三是由于地方性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例如重庆市规定制售不安全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5倍的惩罚性赔偿。从判决结果上看,既有按新消法的规定判决‘退一赔三’,也有按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退一赔十’的,也有按照地方法规判决‘退一赔五’的,还有的认为不构成对消费者欺诈,判决驳回消费者诉讼请求的。”

2 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举步维艰

明确消费者协会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在修改过程中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新消法第47条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新消法实施一年多以来,由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诉讼屈指可数,成功被法院受理的更是少得可怜,这也是执法检查过程中被频繁提起的问题。

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30日,浙江消保委就“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问题先后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诉,这是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案件,引起法律界及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不过,这次尝试却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终。

开局不利并没有打击消协探索公益诉讼的热情。7月1日,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安装情况不告知、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分别将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已受理这两起公益诉讼案件。这也是国内首次被受理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海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说,提起公益诉讼是基于这一做法已成为智能手机行业的潜规则,消费者无法自主选择,只能用公益诉讼的手段来彻底破除。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表示,对于消费公益诉讼,社会极为关注。一些消费者向消协组织提出公益诉讼申请和建议,各地消协也在积极研究、推动诉讼实务。但他同时坦言,目前公益诉讼的推进还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则、配套制度尚不明确。特别是消费公益诉讼的定义、受案范围、程序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相关费用承担、既判力的扩张、被诉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等问题,直接影响公益诉讼的顺利推进;二是公益诉讼针对的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诉讼对象多为垄断行业、强势企业,可能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困扰,需要多方支持,特别是来自政府的支持。”常宇说。

常宇强调,公益诉讼的推进亟须统一认识,出台规则,形成合力。下一步,中消协和各地消费者组织将继续强化履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促进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坚定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新消法是否适用房地产纠纷遇争论

执法检查组在海南检查时了解到,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开发建设,近十年来海南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尤其是在三亚,住宅销售面积呈井喷态势,交易量剧增,与房地产相关的纠纷急速增长,法院受理案件数也随之大幅增加。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庆介绍说,在三亚两级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了较大的比重。海南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使得三亚房价涨幅惊人,受利益驱动的卖房者,包括房地产的开发商,在房屋卖出价与现在市场价差额较大的情况下,或借故撕毁合同,或一房二卖,或者想方设法让已经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由此引发大量诉讼。

“消费者以投资为目的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属于新消法保护的范围,是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困惑。”李庆说。

新消法确立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新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以上条文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围,但内容较为宽泛,并未明确指出不动产购买、使用及其配套服务是否适用该法,司法实践中对此有很多争论。”李庆表示。

李庆同时坦言,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大多适用的是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迄今为止还没有一起诉讼是依据新消法来判决的。

“比如,因开发商欺诈行为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消费者能否按照新消法的规定要求‘退一赔三’?如果赔的话,是赔定金的3倍还是房款总价的3倍?这些都是目前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实践中难以界定。”李庆表示。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剑认为,消费者在商品房领域遭遇的纠纷应当受到新消法的保护。“尽管法律没有明确指出商品房是否适用本法,但也没有将商品房排除在外。对于这个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希望司法机关能尽快出台新消法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记者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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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珮暄、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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