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东
司法学既是一门探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学问,也是一门探索司法传统及其现代转化的学问,同时它还总结司法管理规律、探索司法运作程序、论证司法改革。它不仅研究司法权的行使,还研究辅助司法权行使的体制、机制及方式等问题。
从学科性质上看,司法学交叉性与独立性兼备。交叉性是指司法学借用其他学科的视角和方法来研究司法问题,比如哲学、文化学、伦理学、社会学、行政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学科方法,因而可以派生出如下的子学科:司法哲学、司法文化学、司法伦理学、司法社会学、司法行政学、司法管理学、司法心理学等等。独立性是指司法学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或者说具有独立的品格和属性,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子学科:司法体制学、司法理念学、司法制度学、司法监督学、司法方法学、司法行为学、司法传统学、民间司法学、国际司法学等等。
过去学界对司法或司法权的理解过于强调国家对司法或司法权的垄断,突出司法的国家强制性与司法权行使中的程序性及国家意志的主宰性,在内涵上略显单一,因而在研究中具有一定局限性,并未穷尽司法或司法权的全部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全面理解和把握上述两个概念的含义很有必要。这需要拥有一种宏观和开放视野,即认识到国家意志、国家权力之外还有社会视野或民间事业,领会司法或司法权的社会属性或民间属性。
与上述理念相对应,司法学的研究范围既有国家司法,也有民间司法;既有国家司法层面的诉讼程序,也有民间司法层面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既有法院审判,也有民间调解;既有司法现实,也有司法传统;既有司法理念,也有司法实践;既有司法制度,也有司法制度背后的思想基础;等等。
司法学与诉讼法学是存在区别的。第一,诉讼法学只关注国家制定的程序法,不关注民间司法。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国家制定的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而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之类的准司法活动不关注。第二,在司法根据方面,诉讼法学只关注国家制定法,不关注社会规则。第三,诉讼法学只关注国家司法层面的诉讼,不关注社会层面的争讼。第四,诉讼法学只关注当今的诉讼制度,不关注诉讼法传统。而事实上,构建现代诉讼制度需要借鉴中国诉讼传统中的有益成分。此外,对于诉讼法制背后的理念基础及其与文化传统、道德观念及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诉讼法学一般也不做探讨。
司法学则对上述问题进行综合关注。司法学不但关注国家司法活动,也关注民间的准司法活动;不但关注国家的程序法,也关注对司法产生影响的社会规则;不但关注国家司法中的诉讼,还关注民间司法中的争讼;不但关注当今的诉讼制度,也关注历史上的诉讼法传统;不但关注诉讼法制,还关注诉讼法制背后的思想基础。
司法学学科在研究方法上强调宏观与微观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思想与制度结合、传统与现实结合。在学术风格上,它既有宏大叙事,也有精雕细琢;既能顶天,也能立地。在学术定位上,它是一个学科而不是一个项目,是一个体系而不是一个概念。司法学也研究司法文明,但不是将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来研究,而是作为一种研究的素材来使用。
构建司法学学科的理论意义在于,通过对司法学及其与子学科之间关系的研究,弄清其理论体系及其与各部分之间的内在关联,对司法现象的各个侧面进行深度理论思考,并将这种理论思考变成指导司法实践的精神资源,同时为司法改革与司法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另外,通过对司法问题进行宏观与微观、制度与思想、历史与现实的综合研究,借鉴传统资源、总结历史规律,提出前瞻性、创新性的学说,为司法学的学术发展贡献智慧。
构建司法学学科的实践意义更为重大。用创新的司法理论来指导中国司法实践,可以为当前的司法改革提供理念引领、理论支撑、智力支持、方法优化和制度创新。毫无疑问,司法学学科的创立有助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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