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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与返税要体现公平

2015年08月27日08:34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减税与返税要体现公平

  从进入立法程序到大数据保障的提速,房地产税全面征收的一只靴子已经落地了。无论是给地方政府提供大宗稳定税源还是缩小贫富差距,征收房地产税,这个世界百余个国家的通行做法已经逼近中国。

  现在的问题已不是征或不征,而是如何征的问题。税制的设计本身至为关键。正如当年讨论个税征收的时候,很多人把目光集中在起征点(免税额)上,而忽视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问题。而实际的情况是,税率提高或降低一个百分点,其影响面超过了起征点调整的意义。同样对于房地产税,很多人把目光放在按套征或按面积征收的讨论之上,却略去了返税的公平性。比如,超过了规定的套数或面积,需要征税,那么对于没有超过或大大低于规定套数或面积的人,是否应该对其返税?如何从全局出发、从公平考量科学制定税改政策,关乎正义。

  对于哪些情况应该减免房地产税,值得细细研究。减免政策是按家庭核算,还是按自然人核算?是按房产面积计算还是按房产总价计算?房产价值又以何种标准核定,是按购买价格还是当前市场公允价值?所有这些分歧都指向征税的公平性,需要深入研判。但无论如何设计减免政策,必然有利益得失的双方,如何减少利益群体的掣肘,保证房地产税的科学有效征收摆在面前。

  比如,闹市区与郊区的差距。同样在北京,二环内的价格与六环外的价格差距很大。在北京,二环以内一个厕所面积的价格,可能在六环附近能买一套房子。单纯按面积或套数征显然有违公平,按房屋价值征收更为合理。而如何计算房屋价格这也带来新的问题:一是房屋价值谁说了算?这需要借助大数据,并有一整套科学的测算体系和公开透明的管理体系,不同区域、不同时间、不同房型都要动态地全面考虑。二是怎么弥补欠发达地区的税源?如果按房产价值征税,发达地区的房产价值远远超过欠发达地区。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水平和纳税意识评判,发达地区都优于欠发达地区。伴随房地产税的开征,发达地区的税源会更多。如果地方税收收入增长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改善形成互动,势必让好的更好,而欠发达地区则可能掉入低水平均衡的陷阱。显然,这需要中央财政从一般转移支付上给予平衡,避免税源差距拉大引发的不公平。

  此外,看似合理的制度有时也会产生新的矛盾。英国政府在17世纪曾开征过“窗户税”,这个向建筑物开凿窗户而征收的税项意在调节贫富差距、增加政府税源。通常,有钱人房子大、窗户多,而穷人家的窗户少,看似简便合理的制度却引发了意想不到的问题——不少人为了减轻负担,索性将一些窗户封起。时至今日,英国到处仍可见到一些窗户被封起或者建造大量暗窗的历史建筑,在舆论压力下,“窗户税”最终在1851年获废除。面对制度改革带来的利益损伤,一些看似奇怪的避税想法在中国出现。按面积征收,有的人则考虑把并不在里面居住的亲人也算进去,以此摊小人均面积;按套数或家庭征收,有的人则选择假离婚来应对。凡此种种,并不鲜见。征税不只是要考虑制度成本、技术成本、人工成本,而且还需要考虑与此关联的社会成本。

  房地产税制度设计与权衡是一道难题。看看国外都是怎么做的。以组屋制度闻名的新加坡在解决房地产税问题上也有独到之处,它采用了“年值”管理的办法。所谓年值,是房屋的年产值,指的是新加坡税务署根据房屋每年可赚取租金的净收入,即年租金减去物业管理、家具以及维修费用得出的综合收益。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租金估算仅仅是针对一个房间,而不是整套房屋的租金。此外,房屋的年值由税务署参考年景好坏、房屋的新旧程度、地段、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每年更新。

  在房地产税的税率上,新加坡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做法,对自住物业采用4%的低税率,而其他用途的物业统一按照10%进行征收。因此,普通居民缴纳的房地产税是很少的。物业年值低于6000新币的,免收房地产税;物业年值为6900新币,其中6000免收,超过6000的900按照4%收取;物业年值超过24000新币,缴纳超过部分6%的房地产税。比如拥有一套使用面积为70平方米的两房一厅的房产,并假设该房产的年值为6900新币。如果业主不住在这里,不管是出租还是借给他人居住,那么房地产税都为本物业年值的10%,即900×10%=90新币,约为409元人民币;如果该物业为自住,那么房地产税为年值的4%,即900×4%=36新币,大约为163人民币。

  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房地产税牵一发动全身。但需看到,它不只是一项经济政策,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在开征房地产税的同时,更应加快保障房建设,有效缓解供需矛盾,更好满足中低收入者的刚性需求,让更多人实现住有所居的梦想。(新闻观察员 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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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秋怡、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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