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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依法治藏中的作用

马方

2015年08月15日16:15   来源:西藏日报

原标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依法治藏中的作用

  依法治国是写入宪法的基本治国方略。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依法治国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同时,也为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

  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进宪法。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使得依法治国获得了宪法这个根本大法的最强保障,中国法治进程成为宪法确定的根本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实践和基本经验。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习近平对我国宪法实践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进行了深刻总结,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发出了深刻的历史警示。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将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将会遭受严重挫折,这是我们宪法实践曲折历史的沉重教训。我们必须加倍珍惜,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全面贯彻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法官的宪法意识对审判工作中贯彻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近现代无数革命失败的教训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成功,得出了一个真理,那就是中国共产党赢得了历史和人民,历史和人民因而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其中重要一环,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在这一点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得以全面贯彻执行的有力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指导和基础,是法院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行动指南。

  二、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人民法院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无可替代。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调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司法不公对整个社会公正的破坏作用是致命的。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法院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对于打官司的个体而言,可能一生仅此一次,但是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不可估量。司法公正很可能会因为这一次的不公而遭受普遍质疑,法律的神圣和权威将受到严重削弱。由此可见,维护司法公正在践行依法治国方略中是何等重要。

  法院是依法治国的建设者,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神圣职责。法院通过推进天平工程、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建设。通过积极参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动完善各项职能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法治国的建设者的人民法院必须锐意进取,砥砺奋进,积极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身心地投身到司法体制改革伟大洪流之中。

  三、法官在法治国家的角色定位

  法官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公平正义,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最终职能。必须公正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浪潮中要勇于担当,敢于担当,真正成为法治中国的中坚,成为依法治国的先锋队和捍卫者。

  (一)法官在推行依法治国理念、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把党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和温暖通过公正的判决让人民群众感知。在审判工作中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治跟党的领导相辅相成高度统一。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做过精辟的诠释:“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法官审理案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这是党领导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所在,体现出党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关怀和温暖。法官要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把党对人民群众的关爱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之中,让人民群众通过每一个案件审理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这是党领导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体现,更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法官必须发挥好司法审判工作中将党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法官要忠实执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西方法院很多都有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的造像,左手高举天平,右手垂握宝剑,双眼用布蒙住,背面刻着古罗马的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这就是法官永恒的追求。为了实现这个追求,法官必须蒙上自己的眼睛,让自己看不到当事人的权势身份地位,看不到各种利益的诱惑和欺骗,摆脱各种干扰,才能忠实地履行法律,理性地运用法律审判案件,追求最大的公平正义。这种对公平正义法律信仰的追求,必须渗透到法官的血脉之中,融化到灵魂深处。

  (三)法官必须敢于担当,勇于担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目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插问责制等一系列制度,在赋予法官前所未有的权力的同时,也前所未有地加大了其必须肩负的责任。这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结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官要敢于并勇于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职责,知难而进,努力培养独立的司法人格,树立高尚的职业品德,培养深厚的专业素质,经历丰富的实践经验,锤炼过硬的司法作风,才能最终提升法官职业素质, 最终使我们的司法公信力达到它应当达到的高度,实现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

  (四)法官不能成为法律简单的传声筒,不能机械运用法律,必须运用高超的智慧,去努力追求公平正义。司法活动并非闭门造车,与世隔绝。人民法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之一,因此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不能着眼于个案本身,必须要有大局和全局观念,要有高度的法律智慧,深刻把握和理解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审理案件,同时要及时更新法律知识,要善于将冷酷陌生的法言法语转化成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追求。

  (五)法官必须廉洁自律,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不能严守廉洁底线的法官,即使拥有再高超的业务水平,也只能是法治的破坏者,最终锒铛入狱。清正廉洁是古往今来所有清官的首要条件,只有自身廉洁,才可能让公众心生敬意,从而树立起司法权威。法官要保持廉洁自律,必须时刻以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为标准,修身养性,淡泊名利,要以清廉的形象筑牢法官从业的底线,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不畏惧权势,不屈从压力,秉持伸张正义,甘当法治道路上的燃灯者。

  四、当前法院及法官队伍建设面临的若干问题

  (一)法官如何培养宪法意识的问题。法官作为执法者,必须首先践行依法治国理念。在依法治国实践中,特别是依宪治国问题上,我们的法官们虽然都能高度认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认为宪法是法之母,自觉培养自己的宪法意,但是,对如何具体培养宪法思维,将宪法价值、原则、规范贯彻到具体司法实践中,则缺乏深度思考。在法官如何适用、援引宪法问题上,也没有明确有效的技术路径。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如何直接适用宪法是重要的宪法理论研究课题。对于法官如何培养宪法意识,曾担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现任首席检察官曹建明曾经有过深刻阐述:“人民法官要做遵守宪法的模范,提高遵守宪法的自觉性,无论是调处纠纷、还是惩处犯罪,都时刻牢记宪法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的神圣权力,时刻对照条文思考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做到违宪的话不说,违宪的事不做,敢于与一切违宪的言论和行为作斗争;其次要做宣传宪法的先锋,要利用一切时机,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本质相统一的观念,增强公民对宪法的忠诚和信仰,提高公民守法、护法的自觉性;要落实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地位,坚持抵制和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这个讲话,从政治高度阐述了如何培养宪法意识。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宪法,能否直接适用宪法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裁判,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二)法院审判如何去行政化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参照前苏联的法院管理模式,设置了法院及法官逐级分块管理的行政管理模式。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这一模式与司法制度的科学化,与消除人治、实现法治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进程已极不相适应。在此模式条件下,局部利益常常成为法官裁判案件、决断是非的重要考虑因素。地方行政系统产生的不良习性亦常常传染法院,地方形成的官员小团体违法乱纪事件中涉及法官的也时有发生。法官是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裁判者,是手握生杀予夺、评判是非曲直的司法主体,是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的使者。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这一重要属性决定了法官在行使这一权力时,不能因地方、当事人的不同而不同,不能被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个人的意旨左右。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司法体质改革,针对去行政化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将以前的法院领导签署案件回归到审判长签署,法院行政首长如果不参与审理,则不再签发案件,真正落实“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同时,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弊病,维护司法公正,合理配置优化司法资源,目前,我们正根据我区的区情,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设计总体方案,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设置中心法院,负责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民商事及其他敏感案件。这个举措是法院去行政化的一个有力探索。

  (三)法院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全国法院队伍特别是西部法院法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是不争的事实,我区法院更是如此。据统计,我区法院现有人员3133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证的只有98人,C证的只有364人,合计只占到总量的15%。从我区法官素质情况看,有的政治素质高,但业务能力不强,办不好案;有的业务能力强,但政治素质还有待加强,办案难以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有的不熟悉西藏特殊区情,大局意识不强,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有的基层法院法官虽然业务能力强,但不懂藏语,缺乏化解农牧民矛盾调处纠纷的能力等等。当前我区法院队伍建设中缺乏多面手、复合型人才,更缺少专家型学者型人才,特别是懂藏汉“双语”的高素质法官,更是严重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健康有效的开展。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迫切要求我们尽快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扎根西藏,服务边疆的法官队伍,否则,“即使有一个好的体制,如果没有一个高素质法官与之相配合的话,也是很难取得成效的。”

  (四)法官职业化建设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在法官队伍建设方面的总体方向,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把法官队伍建设成国家的精英。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官队伍职业化一直是模糊不清的,在一些人眼里,特别是一些领导眼里,法院等同于行政机关,法官就是普通公务员,把法官工作当成一个大众化的职业,认为谁都可以干得下来,致使一些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培训,不具备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人进入法官队伍。最高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其目的就是要重整法官队伍,确保其中符合法官职业化要求的精英成为法官。正如最高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所说的,把最优秀的法官留在现有体制内,让他们在法官岗位上更好地工作,更公正地审判案件,有更广阔的晋升通道,这个就是改革的出发点。

  五、强化法院和法官在依法治藏中重要作用的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法官遴选机制,严格法官准入条件,形成法院人才队伍的合理布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支精英化的法官队。我们要紧紧抓住中央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从西藏区情和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及配套措施,严守法官入口关,扩宽法官选拔范围,从优秀律师、学者中公开选拔法官,实现我区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让法官成为我区法治建设的中坚。

  (二)针对我区法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采取各种措施,完善教育培训机制,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等各种办法,引进人才和智力援助,派出去学习培训挂职实践,提高业务培训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升现有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三)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官职业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推进法官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度,提高法官薪酬待遇,提升法官职业荣誉感,探索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加强人身安全保护,切实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四)加强和规范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在明确审判权职责划分,真正发挥主审法官、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的同时,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总体要求,构建职权明晰、运行规范、透明开放、责权统一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和廉政监督机制。建立相应配套规章制度,并采取切实措施贯彻执行,保证审判质量和效果,维护公平正义,使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不走样、不落空,真正取得实效。

  总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藏进程中,在司法体制改革洪流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要敢于担当、勇于担当,要做推进法治建设的先锋队,要朝着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目标奋进,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建设法治西藏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为原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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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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