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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半短假”拓展的是休息权

李思辉

2015年08月14日08:01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两天半短假”拓展的是休息权

国务院办公厅11日发布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鼓励有条件单位夏季休周末两天半短假。许多人为此叫好,也有人担心此项规定会沦为少数人的福利,与大多数普通工作者无缘。

“两天半短假”的倡议的确不具备强制性,也非全覆盖。其三个关键词已经表述得很明白:“鼓励”而非统一、“夏季”而非全年、“有条件”的单位而不是全部。因此,它很难做到步调一致,一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很可能成为最早一批受益者。但这不见得就是坏事。一方面,公职人员也有休息的权利;另一方面,他们也有引领风气、为改革探路的责任。

中国的很多改革都是从公职人员开始的。比如推行丧葬改革、计划生育、带薪年假等等。这是因为很多公共政策的推行并不轻松,有的还涉及深层次的利益调整。拿“两天半短假”来说,这项措施工薪阶层肯定欢迎,但企业却不那么容易接受:多放半天假,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利润的压缩。

但是,从整个经济运行规律来看,生产和消费必须趋于平衡。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产能过剩、消费力不足,多放半天假,让人们有更多出游的时间,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对个人、对企业都是有利的。政府不能随意干预企业的运营,但可以引导市场主体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从更深层次的意义看,鼓励“两天半短假”本身也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拓展。过去,我们总是看到有关部门检查某个单位有没有人迟到、怠工,现在却转而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双休、带薪年假的情况,而且开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多放假,这种变化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它说明我国越来越重视劳动者的休息权,正在努力保障和拓展这种公民权利。

每个劳动者都有休息权。以往,人们对休息权的理解非常狭隘,以为休息就是为了让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得到恢复,以便更好地投入工作。实际上,休息权不仅是实现劳动权的手段,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意义,即发展和完善劳动者自身——劳动者正是通过充分享有休息的权利而使个人的发展权得到满足的。

休息、休闲、旅游也是生活的一部分,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更进一步说,法定的休息时间只是“保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单位之间还可以有更多自由和灵活的休息约定。这不是异想天开,而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眼下部分劳动者连法定的休息时间都得不到保障,这是不能允许的,需要以刚性的法律维权“兜底”,以柔性的风气引领“拓面”。

一言以蔽之,推行带薪年假、鼓励“两天半短假”,不单单是为了发展旅游经济,更不是为了给公务员发福利,它深层的导向是促成“劳动光荣、休息合理”的风尚和氛围,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并提高其品质。对此,我们乐见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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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秋怡、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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