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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利 李梦:推进纪检监察制度建设要善于汲取历史智慧

2015年07月08日10:56   

[摘 要] 推进纪检监察制度建设需要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推陈出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教导,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监察实践都值得认真研究,加以借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强调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当前,中央加大正风肃纪、惩治腐败力度,形成“不敢腐”的环境和氛围,而实现“不能腐”最根本的是建成不能腐的制度体系,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持续推进纪检监察制度建设的道路上,历史智慧值得汲取,有助于构建“不敢腐”和“不能腐”的制度基础,从而最终实现“不想腐”。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高瞻远瞩

纪检监察非常必要且重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将同巴黎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弃掉为止。无产阶级的国家机器仍将保持政治国家的特性,国家机器成为超越社会之上力量的可能仍然会存在。夺取政权的无产阶级必须建立监察制度,以监督代表自己利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党内监察制度的建设,明确提出了关于党内监察的基本思想。在帮助欧美各国工人阶级建党的实践中,马克思、恩格斯深刻认识到党的团结统一是事业成功的坚实基础,但党要实现团结一致,就必须正确地开展“党内斗争”,这里的“党内斗争”实际上就是党内监察。早在十月革命以前,列宁就主张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实行监督。十月革命胜利后,新生的苏维埃国家面临着种种问题,列宁认为苏维埃政权不是灵丹妙药,不可能一下子治好过去所有的毛病。因此要有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以便消除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病。

以多种途径开展纪检监察。一是以民主和普选制约权力。马克思、恩格斯非常强调党内民主,认为通过民主选举和随时罢免起到了党内监察的良好作用,也达到了党内监察的最佳效果。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通过普选还可以防止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二是以分权制约权力。马克思对分权制是持肯定态度的,恩格斯对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制也给予了一定的肯定。他说:“在那些确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彼此是完全独立的。在法国、英国和美国就是这样的,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这种混合的必然结果就是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但是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身,而且从历史上来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1]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反对三权分立,但从来不反对对国家权力进行科学分工。巴黎公社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在这个一前提之下也实行了适度的分权。三是通过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来制约权力。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的最高监察形式,具有最高党内监督权。为了强化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必须定期召开代表大会,使其形成年会制。马克思、恩格斯还把遇紧急情况中央委员会得召集非常代表大会作为年会制的弥补措施。

纪检监察应遵循独立原则、民主原则、群众原则,要加强对党和国家上层领导的监督。列宁主张监察机关应该保持最大限度的独立,它与党政机关之间要正确划分各机关的界限并保持每个机关一定独立性。监督机关如果通常靠被检查机关施舍过日子,就不能提高威信,它应该具有最大限度的独立性。 列宁认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监察要发扬民主。列宁非常重视群众的监督作用:群众应当有权为自己选举负责的领导者。群众应当有权撤换他们。群众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个细节。群众应当有权推举任何工人群众承担执行的职能。要加强对党和国家上层领导的监督,这样,“中央委员会里出于纯粹个人情况和偶然情况的影响就会减少,因而分裂的危险也会减少。”列宁建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完全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并且中央监察委员“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应该‘不顾情面’,要注意不因任何人的威信而妨碍他们提出质问,审查各种文件,并且总要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和使问题处理得非常正确。” [2]

二、中国古人的不朽智慧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独特内容,有专门的国家监察机关,有专职的监察官员,形成一套成熟的制度。早在先秦时期,监察思想便已萌芽,出现监察百官的活动。监察成为一种政治制度则是在秦汉时期,形成的标志是产生了监察机关御史府,设置了专职的监察官御史,制定了监察法规。隋唐宋元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成熟期,监察组织体制健全,分工明确。唐朝创制一台三院的监察体制,在御史台下设置台院、殿院、察院。根据权限不同,将御史分为三类, “侍御史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3]殿中侍御史“正班,列于閤门之外,纠离班、语不肃者”。[4]监察御史官品虽低,但权力极大,无所不纠,统治者在制度上特意采取以卑察尊的策略。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烂熟期。明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变化顺应君主专制的要求,以察院为基础,实现了御史台组织机构的台察合一,从唐代开始的御史台组织的三院制至此结束。清代都察院都御史和监察御史职权与明代基本相似,然而其监察范围之广,权力之大,均已超过历代,监察组织高度完备。清代监察法规较明代有很大发展,自乾隆八年开始制定的《钦定台规》是中国古代监察法规的集大成者。中国不少封建王朝延续两三百年,监察对维系其生死存亡不可或缺。

中国古人崇德重礼,强调德主刑辅,在完善外在监察的同时注重内在修养的升华。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讲求家国情怀和修齐治平。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强调“民惟邦本”“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告诫为政者体察民情、关注民生。中国传统典籍有许多官德官箴,告诫为官者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徒法不足以自行。治理国家不能只靠法律,法律法规再健全再完备,还要靠人来执行。如果执法者出现了问题,必然导致纲纪松弛、法令不行。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实现他律和自律的结合、道德教化和法制手段兼施,才能让道德和法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中国历史传统注重德治与法治的统一,要积极借鉴我国古代为政以德、礼法相依、德主刑辅、管权治吏、正心修身等历史经验和思想。

三、革命根据地的成功实践

革命根据地坚决惩治贪污腐败。1926 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第一个反贪污腐化的文件《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1933 年 12 月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同志签署《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第 26 号训令》,规定对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的贪污及浪费行为进行惩罚,贪污公款 500 以上者,处死刑;300 以上 500 以下者,处 2 年以上 5 年以下监禁;100 元以上 300 以下者,处半年以上 3 年以下监禁;100 元以下者,处半年以下强迫劳动。1938 年 8 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9 年 4 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要求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也丝毫没有放松对贪污行为的惩治。1947 年 5 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盗卖或窃取共有财物、私受贿赂、索取回扣、徇私舞弊、伪造帐目、图谋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是贪污罪,依据贪污数目多少、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罚,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上述法规、条例,共产党严肃处理贪污分子。

革命根据地注重和运用好审计来反腐倡廉。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了专门的审计机构——中央审计委员会,它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委员会并列,具有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法律地位。各抗日民主政权在政府系统中组建了审计机关,用来加强对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监察。1939年4月,边区参议会公布《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决定设立审计处,并恢复直属边区政府。为杜绝贪污浪费行为,解放区建立健全审计制度。1948 年 10 月,陕甘宁晋绥边区颁布《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审计条例》,审计条例颁布以后,所有经费、粮秣、被服等金钱或物资,不经过审计机关的核准,任何机关不得擅自批准支付,但是战争紧急情况除外。解放战争时期,边区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审计活动。通过建立和健全审计制度,不但有助于中国共产党检查、检举、揭发和制止各种贪污浪费行为,而且有力地支持了共产党在解放区进行的反贪污、反浪费斗争,对支持解放战争取得胜利起了积极作用。

关于纪检监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教导、中国古人的德主刑辅、革命根据地的成功实践无一不闪烁着天才的智慧火花。今天,在推进纪检监察制度建设的道路上,我们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在历史上绝非罕见。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我们要虚心向前人学习,在推进纪检监察制度建设上阔步前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321.

[2]列宁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96-697.

[3] [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御史台[Z].北京:中华书局,1992,380.

[4] [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百官三?御史台[Z].北京:中华书局,1975,1239.

[基金项目] 国家行政学院院级项目《中国近代行政监察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焦利,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副主任、编审;李梦,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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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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