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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走向)

段海峰:我国法哲学研究前沿探析

2015年06月08日08:2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我国法哲学研究前沿探析(学科走向)

  法哲学运用哲学基本原理与方法回答法学中的根本性问题,是哲学与法学交叉而形成的学科。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法哲学现已形成自然法哲学、分析法哲学、历史法哲学、社会法哲学等思想流派。近年来,我国哲学界、法学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基本原理与方法,批判借鉴西方法哲学研究的合理成果,开拓了法哲学研究的新境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提供了学理支撑。

  基本架构不断完善。在法哲学研究中,我国学者以往主要是从哲学层面对法、权利等法学基本概念的本质进行探讨,研究的本体论色彩比较浓。伴随着研究的推进,学者们的视野逐渐拓展到实践论、认识论等多个领域,从而使法哲学研究的基本架构不断得到完善。实践论是法哲学研究中特色鲜明且包容量大的一个领域,主要是从哲学层面对法的创制、实施、监督等多个环节中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它着眼于法律实践全过程、各环节的运作规律,运用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及否定之否定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深入探究法律实践的动因和矛盾运行轨迹。法哲学中的认识论研究,主要关注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如何获得真理性认识,以及怎样验证认识之真理性的问题;并探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的思维规律和心理规律,涉及法律逻辑学、法制心理学、诉讼认识论等领域。

  学科纵深交叉发展。当今世界,学科发展呈现分类越来越细、交叉越来越多两大趋势。各学科间之所以出现分化和综合这两种看似矛盾实则辩证统一的趋势,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既具相对独立性又有很强的关联性。就法哲学而言,一方面其研究视域不断拓展、研究对象愈发明晰、学科独立性得到很大强化;另一方面,它与其他学科间的相互交流、交叉也日益频繁,呈现学科纵深交叉发展的态势。这种交叉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哲学与法学其他子学科交叉而形成部门法哲学。部门法哲学一经提出便得到学界广泛认同,当前已成为法哲学研究中最具发展前景的跨学科交叉领域,出现了宪法哲学、刑法哲学、民法哲学和知识产权哲学等。二是法哲学与法学以外的其他二级学科交叉而形成跨学科研究,如法语言学研究、社会法哲学研究、经济法哲学研究等。这种将其他学科的基本理论、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引入法哲学研究的进路,不但丰富和拓展了法哲学自身的研究内容及范围,而且深化和完善了其他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的理论内涵。

  研究视域更加开阔。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哲学的研究视域持续拓展。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向来是我国法哲学研究的主流和主导。过去,我国学者多重视研究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及阶级属性,这也是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核心问题。随着实践的推进和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更加重视法的社会性,把法视为协调各阶层、各利益群体间相互关系的有效工具,着力探讨法的教育、引导、评价、调节、预测、组织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功能。二是研究视野从“法之内”延伸至“法之外”。传统法哲学研究集中于法律体系内部的各个方面、要素和过程,关注法律规范、效力、渊源、权利与义务、责任与惩罚等内容;当前的法哲学研究则延伸至法与道德、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乃至生态的相互关系等外在方面,并逐渐出现“内部”研究与“外在”研究相结合的趋势。三是问题导向不断强化及对微观领域的深度渗透。这主要表现为对某些亟待解决的法律实践问题所作“哲理分析”,对国家建设及社会发展中一些重大问题所进行的“法哲学思考”,等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推进司法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都需要法哲学提供深层次的理论支撑,这也在客观上促成法哲学研究从“哲理分析”到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转向。

  研究方法趋于多样。从方法论上讲,我国当代法哲学研究继承和发展了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历史研究法等传统方法,总体上呈现出从静态到动态、从单一到多元、从定性研究到定量分析、多种方法相互渗透融合的特征,研究方法趋于多样和成熟。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原有研究方法的定型和逐步完善。如当前的社会法哲学研究,就在传统定性研究基础上,通过社会调查、数字建模、统计分析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定量”的程度,直接促成了法治评估指数的产生和完善。二是新研究方法的出现和应用。如后现代法哲学研究主张超越以工具理性和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通过解构和直观阐释等方式,对西方传统法哲学提出了重大挑战。三是实践法哲学方法的兴起和传播。该方法重视对具体的法律实践进行研究,立足法律实践对法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尤其关注法律实践中人的感受与作用,这为法哲学研究带来新的视角。四是各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法律与社会生活问题的日益复杂,使得当前的法哲学研究已很少单独使用某一种方法,而往往扬各家之长、避各家之短,依据研究对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选取适宜的方法进行排列组合,形成所谓“综合法哲学方法”。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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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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