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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辨析)

孙晓莉:公共服务不能“一买了之”

2015年06月03日08:2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公共服务不能“一买了之”(热点辨析)

  “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就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出的一项改革举措。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注重改善民生的大背景下,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也符合国际上政府改革的一般规律,是大势所趋。当前,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政策来推进这项工作,对购买公共服务“买什么”“怎么买”初步形成一些有效做法,但对于购买之后怎样继续监管还缺乏有效办法。尤其是一些地方出现了“抓紧把钱花出去”的心态,片面追求大规模推进,但对购买之后怎样让公众真正得到实惠,还缺乏有效制度设计。这种现象不仅会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甚至会产生权钱交易等问题。因此,要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达到预期目的,决不能“一买了之”,还要加强购买之后的监管。

  在有关法律和政策中,对于公共服务购买之后应该如何监管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让理念从纸面落到地面需要有效转换,实践中的监管工作仍然滞后,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究其原因,一是监管职权分散,财政、监察、审计、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都有监管职责,“齐抓共管”的结果是看起来谁都有责任、做起来谁都没有责任。二是在政府部门缺乏足够人手和必要精力进行监管的情况下,其他监管主体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评价缺位,公共服务对象的感受和评价没有被纳入评估体系。当前,解决公共服务购买之后的监管问题,主要应抓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在公共服务监管中的关系。理想状态下,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等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应对自身提供的公共产品承担生产者责任。换句话说,公共服务质量主要依赖运转有效的市场机制和服务提供者自律。然而,现阶段市场机制以及市场主体、社会组织自律机制还不够健全,而且市场机制在解决经济外部性问题上有局限性。因此,来自政府方面的监管就非常重要。政府监管的重点应放在两件大事上:一是制定监管制度并监督其实施,尤其是确定监管的责任主体;二是保证财政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这两方面的监管都应以公开透明为重点。比如,促使提供公共服务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公开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当然,政府监管本质上是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是对市场机制的补充而非替代。如果弄不清政府的角色定位,就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

  根据所购买公共服务的特性,加强第三方机构和服务对象在公共服务监管中的作用。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已经使任何监管主体都无法单独应对广泛存在的风险,政府监管部门也不例外。就公共服务监管而言,政府部门存在监管力量和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而且容易出现规制经济学意义上的“监管俘获”现象。因此,必须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公共服务监管中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具有不同特点,有的是直接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如居家养老等,有的是专业性比较强的公共服务如环境监测、法律援助等。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共服务,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应当有所不同。比如,对于直接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需要加大公众和媒体监督力度,将公众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绩效的重要标准;对专业性比较强的公共服务,可以充分借助第三方机构的力量,建立专业评价体系,强化监管的有效性。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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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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