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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伦:环境公共治理中的信任与协商

——以浙江省海宁“晶科事件”为例

朱海伦

2015年04月24日10:23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原标题:朱海伦:环境公共治理中的信任与协商——以浙江省海宁“晶科事件”为例

(嘉兴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1)

  [摘要]本文首先从信任的视角分析了浙江省海宁“晶科能源事件” 产生和演化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环境公共治理的实现的路径是民主协商,而信任是环境公共治理中协商民主得以实现的前提,只有普遍信任才能够促进协商民主的实现而达成环境公共治理的目标。环境公共治理首先需要促进环境公共治理中普遍信任的实现。为此,政府不仅需要自觉建立多重的公民参与网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公共治理,而且更需要自觉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以完善的制度保障建设普遍信任的社会。同时,公民和社会民间组织亦有责任协同政府共建社会普遍信任。

  [关键词]环境公共治理;信任;协商

  [中图分类号]X321;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314(2015)02-0115-04[收稿日期]2015-02-24

  [作者简介]朱海伦,嘉兴学院商学院副教授。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急剧而深远的变化。这不仅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塑提出了要求,而且也冲击着社会传统管理模式。在此背景下,社会治理作为一种新的政治文化和公共事务管理模式,从理论走向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治理思路从根本上回应了新时期社会的期待。在环境领域,环境公共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实践形式,有效地适应着变化中的社会。2011年八九月间,在浙江海宁市发生的“晶科事件”从反面证明了加强社会治理,改善民生的紧迫性。

  一、浙江海宁“晶科事件”概述

  浙江晶科是海宁的光伏企业,也是纳税大户。红晓村等村落紧挨着浙江晶科,中间没有任何隔离区。据有关媒体报道:11年8月26日,红晓村的河道里出现了大量死鱼。有村民认为这是浙江晶科违规排污的结果,遂要求政府调查。9月7日,晶科有关领导与村民在在镇综治中心协商,但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间拖延至15日晚,多达数百的村民堵住公司大门讨要说法,发生了冲突。次日晚至当月19日晚,连续发生群体事件,公安部门共刑拘14人,行政拘留17人。地方环保部门要求浙江晶科对导致相关环境问题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施进行停产整顿,责令其对污染河流进行恢复性治理,同时对其罚款47万元。[1]

  2011的浙江省,类似由环保问题的群体事件发生多起。在整个中国社会经济快速转型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如何有效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现实矛盾,特别是如何加强农村地区的环境公共治理,引起了人们的深入思考。

  二、信任视角下对浙江海宁

  “晶科事件”的分析简单地讲,这是一起由于工业企业污染环境而引起公众环境维权的群体事件。但是,真正引人深思的是,这一原本责任明确的企业环境违法事件竟然能够在短期内快速发酵引起激烈的群体冲突。该事件甚至吸引了路透社、彭博社等国际知名媒体的注意。尽管事件最后得到了妥善处理,但是已经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整个事件中,传统农村环境公共治理协商机制失灵现象显然已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事件中,为何基层有序的协商渠道没有发挥有效作用?事件中,为何村两委没想引导好村民?事件中,为何当下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没有控制住事件的激化?一切与信任,抑或不信任有关吗?这又折射出中国农村环境公共治理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

  (一)信任不足导致政府难以有效推动协商

  正常情况下,村两委作为农村基层社会最直接的管理组织应该成为村民与地方政府之间最有效的信息沟通桥梁。两委不仅需要协助政府维持好当地的社会秩序,更要向政府有效反映村民的正当诉求,谋求村社的集体增权。然而,事件以暴力收场的结果已经证明村两委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日益“行政化”,甚至“俱乐部化”的村两委,其承载的社会信任已经严重不足。村民在自身利益面临严重被侵害的情况下,难以相信两委能够为其赢得公道和利益。尽管两委试图发挥作用,但最终无法有效扮演其应有的角色。不仅是该村两委,部分基层政府也面临同样的尴尬。部分地方基层官员的腐败问题更引发了信任的危机。地方政府正面临的信任危机导致政府及相关公共机构的公共权威严重下降,执行成本提高,执行力下降。显然,来自基层社会对基层社会治理机构的信任不足导致政府难以有效推动协商是导致事件激化走向失控的重要原因。

  (二)缺乏信任的协商为事件发酵提供了充足时间

  事件的演化过程中,可以明确的事实是:当8月26日,河道里出现了大量死鱼时,村民遂要求政府部门进行调查;时至9月7日,各方在当地综治中心协商失败,时间拖延至9月15日晚,事件发酵恶化。可见,从死鱼出现到群体事件发生中间共经过了20天。这是不是意味政府部门应该是有足够时间来进行调查和解决问题?期间,另一个事实是各方的协商开始只在镇级层面进行。而群体事件爆发后,地方政府断然严厉处理。同时,常务副市长迅速表态,村民接受政府对问题的处理决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这恰恰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初期协商的无效。当然。协商无果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协商主体间缺乏信任。

  协商需要参与主体间存在着基本的信任关系,即信任所有参与方是能够秉承真诚态度,具有履行承诺的能力,是愿意运用理性,尊重各方利益关切。可见,信任是协商能够有效进行的必要前提。而信任是天然存在风险的。正如彼得·什托姆普卡所言:“信任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2]这是说信任他人就是等于主动将自己的权益交给别人掌控。正因为信任与风险之间存在先天的内在联系,那么协商主体间脆弱的信任状态是不可能带来成功的协商。

  协商理论认为参与协商的主体须具备真诚、尊重他人、愿意倾听他人意见、善于理性思考行动、能够基于公共利益的立场来讨论问题等多方面的美德。就如福山所认为的那样,具有“相信对方的好意和不站在自己立场考虑问题的诚意”。[3]但是,在整个事件中,因为相信自身利益已经受到严重损害的村民事实上已难以如协商民主理论预设那样去参与协商了。在此激愤的情景下,极度情绪化的村民难以取得政府和企业的信任。而另一方面,在根本无法得知他人(政府或者企业)心理动机的前提下,村民作为理性主体也的确都不会天真到相信其他方(政府或者企业)是真诚的。于是,在协商中谁都会采取有保留的态度,而不会和盘托出自己的底牌。同样,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既可能因为历史积累下来不信任的负资产的影响,也可能因为同样是害怕受到可预期损害的担心而一再拖延。最终,这激怒了村民,更难以取得村民的信任。特别是协商之初,直接参与协商的是乡镇一级基本没有决策权的基层政府官员。在村民看来这本身就是缺乏诚意的证据,也是不可原谅的傲慢。

  根据上述分析,村民、政府和企业彼此均不能够确信其他主体是“真诚自我开放”的前提下,不难想象,所有参与者为了避免自身权益受损,而不会按照协商所要求的那样提供公开理性所需要的真实信息,而倾向于掩藏自身偏好。

  (三)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倾向加剧主体间的不信任

  在层层考核的锦标赛竞争压力机制下,地方政府面临着巨大的区域竞争压力。而地方政府的各级组成人员也因此具有其独特的利益索求。也因此具备了“经济人”的所有特征,自觉地通过随机应变来为自己谋得更大的政治经济利益。也因此在有效外部监督约束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难以真正自觉地坚持公共利益的原则立场。作为企业,浙江晶科是海宁的光伏龙头企业,上市企业,第一纳税大户。当然,晶科也必然知晓其自身在地方政府眼中的身价和份量。作为村民,也必然知晓地方政府有维护地方居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村民也必然知晓地方政府的重要责任之一就是维持基层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如果地方政府失职,相关政府人员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各方均有意无意地加入了整个博弈之中,不断提高各自的要求,向各方施加越来越大的压力,不再理会对方,理性地去理解对方。企业和村民均试图在使地方政府做出对自己有利决定的过程中,把最后的一点信任消耗殆尽。最终使原本应该是平等理性的协商变成了赤裸裸的较量。

  (四)行政执法经常性不作为不到位为不信任提供了直接理由

  事件平息之后,据公开媒体消息,当地环保部门迅速加强了对该企业的环保执法力度。不仅要求该企业迅速对产生污染问题的生产线进行停产改造,更对企业罚款47万元。同时,环保部门还对该企业增加了环境监测频次,要求企业完善环保设施,也向该企业派驻了环境监督管理员。事后,企业的生产逐步恢复正常,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这样的良好整改结果恰恰说明的一个事实就是:在事件爆发之前,地方政府的这些措施要么是不作为的,要么是不到位的。但凡这些措施能够到位的话,也就不会发生这一谁也不想看到的事件。无疑,不得不认为该事件一定程度上恰是行政执法经常性不作为或者不到位造成的后果。这也为村民对地方治理权威的不信任提供了最直接的理由。这也无可避免地为环境公共治理的民主协商埋下不信任的失败种子。

  三、普遍信任基础上的环境公共治理协商机制

  根据对上述“晶科事件”的分析,信任是环境公共治理中协商民主得以实现的前提,只有普遍信任才能够促进协商民主的实现而达成环境公共治理的目标。为此,政府不仅需要自觉建立多重的公民参与网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公共治理,而且更需要自觉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以完善的制度保障来建设普遍信任的社会。同时,公民和社会民间组织亦有责任协同政府共建社会普遍信任。[4]

  (一)加强信息公开坚固对话协商信任基础

  在低信任或者不信任的情况下,开展对话沟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双方之间信任程度,但是对话协商本身却由于信任水平的不足而效率低下。随着社会转型,当下社会的信任类型和信任产生维持机制也发生着快速的变化。其中,突出的特点是“人对系统的信任”将占据主导的地位。同时,信任的产生不再如传统社会一般低成本,需要社会主体积极地去构建和维持。

  社会主体间的信任必须在新的环境下,充满更多不确定性和信息缺失的状态下构建。这也意味着在指向系统或者组织的积极信任创建中,社会主体间的信任必须是基于平等对话和沟通。而这也必然意味着社会建构系统和组织相关制度的包容与开放性的实现是必要的。正如,吉登斯认为:“信任在本质上与现代性制度相连。”[5]这一现代性制度的首要组成部分就是信息公开制度。我国人民主权内在要求信息公开。这是现代政府的义务。从政府角度而言,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提供信息服务;从公民的角度而言,就是知情权的实现。信息公开制度要保证为社会协商主体达成彼此信任提供必要而充分的信息来降低不确定性。只有加强信息公开,才可能让公民因知情权的实现而降低对环境的不确定感和权利的剥夺感,才可能让公民因安全情绪的产生而能够理性地倾听或者理解相关主体的观点,才有可能让参与协商的主体能够具备真诚、尊重他人、愿意倾听他人意见、善于理性思考行动、能够基于公共利益的立场来讨论问题等多方面的美德。因此,加强信息公开是坚固对话协商信任的基础。

  (二)提升普遍信任需要推进公民参与深化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急剧增加,中国社会已是一个陌生人社会。面对充满大量陌生人的环境,当代中国人对自身环境的不可控性日渐增强,特别是外来人口深刻体会到因为不确定性而产生的无力感。因为无力感,现代中国人因对安全需要的不满足,不能确立起对他人的基本信任而无助地陷于难以名状的焦虑中。人际沟通日益困难,彼此理解难以达成,更无论信任和协商。帕特南认为,“社会信任能够从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理论与实践方面产生: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6]所谓“公民参与网络”实则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深入发展而扩展人际关系,降低社会陌生化状态的途径和结果。而“公民参与网络”的存在增加了个体进行欺骗的潜在成本,从而培育了强大的互惠规范,促进了交往,促进了互信,也因此推动了合作。在公民有效的交流过程中,普遍信任才得以形成。社区的邻里组织、兴趣小组、俱乐部、合作社、公益组织、党派组织等就是广泛而多样的公民参与网络。这些社区社团组织有助于培养公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精神,也使得公民有多重的隶属关系,形成多重的公共身份。这些社团组织通过信息的内部交流,提高了社会普遍信任水平。公民在这些组织的志愿合作中能够选出其认可的利益代表,以集体的路径解决公众在协商中面临的困难和从众倾向等问题。公众自组织不仅是提高社会普遍信任水平的方法,也是解决对话协商困境的重要路径。

  (三)自觉加强民主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普遍信任

  政府自觉加强民主法治政府建设可以降低社会信任自身所伴随的风险性而有利于社会信任成长。政府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核心,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政府需要完善诚信社会的制度建设,以良好的制度约束公共权力的运行,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达到为社会主体的互动提供秩序的保障。因此,要建设公开透明的阳光政府,让社会主体在知晓政府公共权力运作的情况下,走向理解和信任政府。当然,更要建设法治公正的责任政府,让社会主体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体因信任而面临的风险。以此,达到提升社会主体对他人的信任。通过加强民主法治政府建设来保障公民的权益而促进社会主体获得真实的平等感。这有助于社会主体降低信任他人的成本而推动公民参与网络的发展。加强民主法治政府建设必然要求加强对公共权力间的有效制衡,限制公共权力的肆意妄为。同时,加强民主法治政府建设也必须通过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感。

  四、结论

  信任是环境公共治理中协商民主得以实现的前提,只有普遍信任才能够促进协商民主的实现而达成环境公共治理的目标。环境公共治理首先需要促进环境公共治理中普遍信任的实现。普遍信任的实现则需要政府加强信息公开来坚固对话协商信任基础,需要推进公民参与深化发展,更需要自觉加强民主法治政府建设。

  [参考文献]

  [1]青年时报[EB/OL]http://newssohucom/20110921/n320011326shtml,2011-09-21.

  [2][波兰]彼得·什托姆普卡. 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M]北京:中华书局,2005.

  [3][美]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

  [4]时和兴.走出地方冲突治理的误区[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4).

  [5][英]安东尼·吉登斯. 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M]李惠斌,杨雪冬(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96-97.

  [6][美]罗伯特·D·帕特南 使民主运转起来[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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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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