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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法治篇》结语

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精神动力

2015年04月01日14:40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努力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实现中国梦的价值观建设基础工程。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的法治价值观,其精髓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一个社会总要有精神支柱,一个国家总要有发展方向。道路、制度、理论可见诸成文的规则,而价值观则是人们的内心信仰。以法治精神为内核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精神动力。

一 法治价值观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导向目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回看历史,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深知法治的意义与价值。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随后于1999年修改宪法时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各项事业都已经纳入法治轨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成为重要的执政目标。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将“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我们党在法治建设理念上的重大升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鲜明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实现这一重要目标,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增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促进国家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里重要的是要以法治的方式深化推进改革。从表面上看,法治与改革似乎存在某种紧张关系,因为法治注重规则与秩序,强调稳定与预期,而改革强调变化与革新,其结果往往是对既有规则的突破,特别是在改革的初期,往往需要破除一些陈规陋习,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这一过程往往表现为对既有秩序的某种冲击。事实上,改革与法治本质上并不是对立的,二者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从法治文明发展历程来看来,法治始终是动态、变革中的法治,这不仅体现在法治模式的最终确立也是变革的结果,而且体现在法治之法本身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关系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另一方面,成功的改革应当是法治规范下的改革。法律譬如大河的两岸,始终引导着改革洪流前行的方向。只有以法治推动改革,才能保证改革的正当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改革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才能保证其方向始终不偏,成果为全社会共享。将改革置于法治规范之下,正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治的信仰。如果改革总是意味着朝令夕改和对既有法律的恣意突破,人们就会对法律规则失去信心,这种改革也难以取得稳定而长久的成效。因此,深化改革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这既包括改革的正当性应当获得法律的支持,也包括改革进程应当依既定规则开展,改革成果应当以法律加以保护。

当前,当代中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已经走进了“深水区”。如何有效化解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焦虑”和“纠结”,以最小的代价减少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阵痛”,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推进进一步发展来解决。而化解新时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纾解社会转型升级带来的难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尤其需要法治的支撑、保障和推动。缺乏法治规范的发展不可能实现全面协调,没有法治支持的发展也注定难以持续。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建设始终离不开完备的法治体系。没有法治作为基础,国家的基本秩序将得不到维护,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将难以实现。正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在现代国家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权力运行的规矩就是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它科学地回答了我国对于处理国家、社会、公民三者关系的基本原则,因而被历史地证明是我国当前和今后应当长期坚持的正确的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内涵,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规定着中国特色法律法规的性质和方向,而具体的法律法规又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认同。

法治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共同的治国理政的智慧。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和国家与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人类社会的法律发展史表明,法律作为社会的主要调控手段得以确立,曾经历过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宗教和道德都曾超越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则。但随着近代以来的现代化进程,法治还是成为了理智的人类最优的选择。因为只有法治,才能满足政治民主和社会进步的同步需求,才能在政治安定、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价值中求得和谐与平衡。只有信仰法治、推进法治、践行法治,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地位,才能保障人权和公民利益,也才有可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因此,在现代社会,强调法治思维就是尊重法律权威、遵循法治原则、体现法律理性;强调法治方式,就是按照法律规则处理问题、解决纠纷,使执政行为合法合理、公开公正。

法治是社会普遍规则在国家层面的确认。就此意义而言,一个国家的法律其实是这个国家社会核心价值观外在的、具体的表现。从理念价值角度说,良好的法律必须真正符合、体现社会和国家的主流价值观。在社会主义中国,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构建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思想指引、理念指导和理论支撑。一个国家的法治和法治文化建设,需要法治精神、法治思想、法治理念的依托,在当代中国,这些精神层面存在的源泉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就宏观层面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可以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基本价值导向。从微观层面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提出,必然会对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建设产生一个统领和指导作用。它能帮助我们形成一系列对接中华优良传统、契合当代中国国情的更加积极的、正能量的、建设性的制度设计,避免盲目照搬照抄西方法治模式而生南橘北枳的效果。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引领,我们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会有更加明确的价值指向。

二 法治价值观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奠定观念基础

在我国,由于经历了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传统和思想基础十分薄弱。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社会主体的现代法治意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坚持以中国特色法治价值观为引领,树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使人民群众能够理性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目标、功能和途径,从而形成对法律所蕴涵的价值理念的认可和追求,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观念体系。

法治观念是法治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法治得以建立的思想基础。所谓法治观念,是指以人们的法律观、法制观和法感情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观念,它是人们在参与有关法律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身认识发展的内化与积淀,是主体将自己的经验和法律知识加以组合的结果。因此,建设法治国家,就必然要求社会主体确立法治观念。没有良好法治观念的形成,也不可能有真正法治的建立。而法治观念的确立并非朝夕可就,作为一种思维层面的客体,它远比纸面规则的制定更为困难。这是因为,法治观念在形成过程中常常会受到人们思想深处潜藏已久的非法治观念的排斥,法治观念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非法治观念被清除的过程。而在缺乏现代法治传统的国度建设法治国家,由于非法治的观念的存在形式往往是普遍的,这就使观念的改变变得更加困难,改变观念的任务也更为艰巨。当然,当代中国法治价值观念的构建,并非是没有根据和基础的虚幻之想。它既立基于多年来党和国家对于社会公众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法律意识的培养,也根植于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信念和执着实践。

法治秩序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全社会对法律的普遍遵守,而法律知识是守法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法治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品质的核心。在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少民主与法治传统,法治资源稀缺,法治基础薄弱,民众的法治观念不强,对法律的接受和认可程度不高。而民众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是不会自发形成的,需要通过普法教育等多种方式着意加以培育。因此,从1986年我国开展全民普法第一个“五年计划”以来,经过近三十年的持续努力,一方面,全民普法教育在丰富公众法律知识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自觉守法意识依然不容乐观。这其中既有社会历史根源和文化根源阻滞的因素,也与我们的法制教育偏重法律知识的普及而忽视有关价值层面的法治观念的培育有关。而就社会心理学而言,法律唯有充分反映社会共同体的法治价值共识,才能得到公众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在现代社会,这个法治价值共识就是权利本位和社会公正。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深刻转型时期,法治观念必然伴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增添新的时代精神元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力推动下,法治国家与社会建设日益获得坚实的基础。在这一过程中,公民的自由平等意识、个体权利意识不断增长,权力诉求的公开表达渠道也在进一步通畅。因此,在权力诉求逐渐成为人们惯常思维的情况下,如果法治观念尚未植入人们脑海之中,守法用法尚未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那么人们追求自我权利欲念的张扬就会和公共规则与他人的权利的漠视叠合冲突,从而极易导致整个社会生活的失范、失序。事实上,权利诉求意识和法治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利诉求意识的高涨对培养法治观念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成为社会进步的催化剂;另一方面,法治观念的确立为权利诉求意识的伸张提供了保障,为公民维权指引了正当路径。因为有了法律依据,可以使权利诉求主张的实现水到渠成。因之,二者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然而应当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片面理解权利要求,枉顾个人权利的公共秩序边界,将权利当做自己为所欲为的通行证,为使个人利益诉求得到满足而不择手段,不惜挑战社会规则、冲撞法律底线,其追求“权利”的方式不仅没能成为法治进程的铺路石,反而变成了社会失范的根源,最终将从根本上损害法治秩序,也使个人权利的实现失去保障。因而,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社会公众中既要唤起权利意识,又要不断强化法治观念,努力使二者彼此依存、相互促进。只有这样,才能让法治精神真正融入社会治理和社会生活之中。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国内外环境复杂,面临挑战不断增多,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成为急迫的任务。历史和现实表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社会价值观的提升,相反,如果不注重社会文化与精神层面的培育与建设,单纯强调经济建设,就会使社会价值观出现扭曲和异化。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们在思想认识上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日益增强,各种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纷繁变幻。这就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以便有效引领整合多样化的社会思潮,把不同阶层、不同认识水平的社会成员团结和凝聚起来。就需要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重塑社会成员的精神世界,以最大限度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从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强大精神合力。

三 法治价值观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汇聚信念支撑

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法治价值基础。如果没有对法治的热切向往和坚定信念,就不可能汇聚起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动力。因此,只有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化为广大社会成员内在的法治愿望和要求,才能使社会成员确立起坚定的法治信念,从而持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扎实展开。

法治是规则之治。不可否认,加强法治建设首先要有科学而完备的立法。但仅有法律条文而无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则建设法治国家依然不过是空中楼阁。古人所谓“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描绘的正是这样一种社会状态。事实上,人们对法律的普遍遵从,往往并不取决于法律条文的复杂严密,而在于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在于人们将依法而行当作一种日常行为方式。培育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内在指向,就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普遍化的社会价值信仰、全民生活模式。因此,法治建设重在形塑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没有精神的法治,犹如没有灵魂的人体。民众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古人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怎样才能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激励、惩戒都是治标之法,形塑法治精神才是根本之策。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但无论如何,任何一个稳定的、良性发展的社会,都必须建立和维护一种法治价值观,确立基本的法治价值共识。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正是这样的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法治共识。

宪法集中地体现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主流法治价值观。这是因为,宪法的权威和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系统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树立法律的权威首先要树立宪法的权威,确立对宪法的信仰。习近平深刻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所以,培育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一项重大任务就是要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宪法价值观,强化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增强对宪法的认知、体验和情感。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来自于实施。因此,确立宪法信仰的前提,是我们党和国家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切实尊重宪法、全面实施宪法,真正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只有牢固确立宪法信仰、宪法意识,社会的法治秩序才能得以建立,法治中国建设也才能具有更为久远扎实的宪法价值观基础。

公民业已建立的法律认同感和信任感是法治建设深入发展的基础和动力。而公民的法律认同与信任感的建立,并不是一个单向、封闭的系统,要受到社会、心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培育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可以促成公民建立法律认同与信任感,尤其是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要求真正实现,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才具有内在的根基,法律权威才能真正树立,法治建设才能取得成效。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应当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立法层面,要做到科学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满足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在行政执法层面,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各方正当权益;在司法层面,一方面要最大限度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避免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良好的法治环境也需要在长期的潜移默化中渐进形成。只有把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形成人们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营造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健康法治氛围。

四 法治价值观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凝聚行为共识

法治既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实践。以法治精神为内核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不仅要求一切社会主体尊重法治原则、认同法治理念,而且强调知与行的统一,要求社会主体将自己的行为规范置于法治的框架之中,并在这一框架中形成对他人的预期,从而达成行为共识,聚合强大的法治动力,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普遍规范,并不单纯是一种社会调控工具。在现代法治秩序中,法律是一种预设的基本承诺,也是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技术等的集合,是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共同遵守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它为调整人们行为和促进社会合作提供了基本框架:每一个行为的一头连着中立、一般的规则,而另一头连着强制、特定的责任,任何行为都要在法律规则面前获得辩解。对社会公众而言,法律不仅是一种外在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同时也是评判人们选择的是与非、行为的善与恶的“天下之公器”。

一个国家虽有良法,但如果得不到普遍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而法律的普遍遵守,除了依赖司法手段的强制力外,更重要的是要凭藉与法治精神相契合的法治社会价值观,以及由这一价值观所支配形成的普遍的社会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以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造成使个体行为公众化的强大压力和动力,使社会成员产生心理共鸣和内在约束,从而形成社会个体对行为的自我控制。比之司法的外在强制,这种行为约束因其源自社会个体的内心信念而更为持久;相比裁判的个案性,这种行为动力因其源自社会群众的共鸣而更加普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正是统领和凝聚社会行为共识的强大力量。它通过形成一种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法治秩序,为人们提供一套判断是非、选择行为的法治准则,规范和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社会层面的行为共识,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行为规则体系。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历史和现实表明,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因此,我们要大力培育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凝聚起建设法治中国的法治价值共识,努力走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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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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