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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法治篇》第十五章·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要特征

2015年04月01日14:13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鲜明地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一个内涵深刻、底蕴深广、意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命题,需要我们悉心思考、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其政治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制实践相结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中,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法治发展道路。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道路自信,具有内在的历史必然性,必须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时代特征。

一 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政治保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始终总揽法治发展的全局并且主导着这场法律革命的发展方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的历史性任务突出地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特别要求:“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法典和刑事诉讼法法典,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把刑事审判工作建立在刑事法治化的坚实基础之上。为了保证这两部法律的严格执行,1979年9月,中共中央专门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明确提出了刑事司法法治工作的基本要求,科学论述了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主要原则及其实现机制,从而成为指导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司法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推进法制建设的成功实践经验上升为宪法规范,确立了法制统一原则,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新要求,强调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进行司法活动。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载入了宪法,使之成为不可动摇的宪法规范,为国家法治化进程奠定了根本法的基础。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强调小康社会是一个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社会,因而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这意味着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更加重要,也意味着法治的社会功能将得到进一步扩展。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进一步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性抉择;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全会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所走过的道路,鲜明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坚持不懈的高度关注和执着努力,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对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规律性有了更为透彻的科学把握,进而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了更加清醒的理性自觉。

二 当代中国伟大社会变革进程的法权要求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社会革命是法律革命的前提。20世纪的中国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正是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的法律生活世界日新月异。特别是1978年以来,伴随着社会的深刻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呈现出革命性的变化趋势。这一进程中的两次前后相继的法律革命,首先都是一场社会革命。1949—1956年的当代中国第一次法律革命,是在中国大地上创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及其国家治理体系的伟大社会革命的有机组成部分。1978年开启的当代中国第二次法律革命,则是同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密不可分的,而改革开放实际上是1949年之后中国的又一次社会革命,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展开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进程,乃是这又一次社会革命的继续深化。从法律形式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两次法律革命,实际上都是一场宪法革命。宪法既是社会革命的产物,又是法律革命的根本法基础。当代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以“五四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确证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这两大原则,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国体与政体,第一次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上升为法律;第二次法律革命通过“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在中国社会变迁过程中第一次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因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两次法律革命都是一场法律观念的革命。法律理念的变革是法律革命的灵魂。当代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寄托了人民共和国的创立者们关于社会主义的自由、正义、平等和共同体的价值理想。而第二次法律革命则充分体现和确证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价值目标和社会理想。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专门系统的战略部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又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当代中国第二次法律革命是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与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一场最深刻、最深远、最伟大的法律变革运动。它要在中国大地上完成从传统的人治社会向现代的法治社会的真正的历史性转变。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呈现出创新发展乃至现代化的发展走势,从而实现中华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信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鲜明的特色,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位一体的伟大实践,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出了基本的界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调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自治制度等基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这些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所进行的制度文明的伟大创造,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艰辛探索中所形成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系化的制度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依托。这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机构制度、法律实施制度、司法制度机制、法律监督制度、法律保障制度、法律职业制度等。这些制度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土壤之中,是中国在“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传承与中国法治现实要求的有机统一,因而具有蓬勃的生机与活力。这些制度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内在地结合起来,有效地调节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关系,起到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依法推进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作用,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坚强法治保障。这些制度是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而这一套法律制度安排的每一个新进展,都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新飞跃,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始终成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断成长、有效实践的科学指南。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就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信,从而以此为重要依托,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入新境界。当然,我们应当看到,如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其他制度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正在经历着一个发展完善、成熟定型的历史性的过程。1992年春,邓小平在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精辟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党的十八大把“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建设目标,强调“到二二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由此,我们要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改革,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基础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发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更加完备、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行之有效,从而更加坚定有力地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广阔天地。

四 务实主义的法治改革路径

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确乎存在着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一方面,社会主体在从事法治改革的实践中,都受到特定的法治价值理想的支配。他们对法治改革事业的未来和前途以及实现这一事业目标的过程本身,已经在观念上产生了一种自觉的认识和要求,形成了自己活动的法治理想目标。因此,法治价值理想的意义,就在于它是社会主体对法治改革所要创设出来的法治模式的一种主观期待或愿望。设定与确证法治价值理想的过程,乃是一个由客观到主观、由法治现实到寻求法治理想的过程。但是,另一方面,法治价值理想在法治改革事业中的实现过程,又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在相当程度上,这种法治理想与当下的法治现实状况是不相吻合的,甚至是相矛盾的。这种法治理想模式又不是在现实生活中直接地存在的,而是有待社会主体建构的符合法治发展需要的法治理想实体。这是一个深刻的矛盾。这个矛盾运动表明,法治理想模式是以一定的法治进展为前提的,但又是一种尚未实现的法治发展目标。然而,法治理想模式并不是消极地适应法治现实状况,而是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所以才能为社会主体提供追求的目标和前进的方向。只有通过主体的创造性的法治改革实践活动,法治理想模式才能由主观的期待或愿望变为客观的体现法治文明进步主流的法治现实。因之,推进法治改革,是一个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过程。在当代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改革进程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推进法治改革、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历史过程,决不可能企望在一个早上醒来法治理想蓝图就会展现在我们面前。这就要求我们抛却法治浪漫主义的理想图式,以客观、冷静、严谨的理性态度,正视法治改革过程中的复杂矛盾运动,自觉遵循现实主义的法治改革路线图,循序渐进地引导法治改革的逐步深入。然而,渐进式的法治改革决不意味着无所作为、消极等待,而是要以勇往直前的精神,锐意进取,迎难而上,奋力把当代中国法治改革与法治发展推向前进。因之,当代中国法治改革的过程,又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过程。每一次思想解放的热潮,都推动了法治改革与法治发展的新进展。坚持务实主义的法治改革路线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坚持以改革应对挑战,通过法治改革有效破解法制实践中存在的法治难题,努力克服影响法治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深化法治改革的进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将会更多地涉及体制性的问题,进入一个攻坚克难的阶段。这就需要我们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继续弘扬法治改革的求真务实精神,把解决突出问题、破解法治难题作为深化法治改革的重点方向而予以统筹兼顾,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奋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改革与法治发展新局面。

五 中国法治国情的内在逻辑

一个国家的国情状况与特点,对该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领域产生着重要影响。“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因而“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因此,一个国家的法治国情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国家的法治发展进程及其取向。有的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法治正在从以偏重于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理论为取向的追仿型法治进路,转向以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为基本目标,立足于自我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自主型法治进程。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有着深厚的国情基础。从政治方面来看,法治国情的政治要素集中地表现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根本准则,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政权体制中的基本地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保证,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法治建设与发展的领导,依法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使命。从经济方面看,法治国情的经济要素主要在于把握国家经济制度的性质及其类型。在当代中国,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30多年的广泛而深刻的社会经济革命,一个具有社会主义特点的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作用的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形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构成了社会价值系统中的一对矛盾。分析法治国情,推进法治发展,必须认识和处理好公平与效率这一对价值矛盾。从社会方面来看,当代中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领域也带有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法治领域的基本矛盾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与法治机构和队伍法治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显现出一系列阶段性特征,这必然对法治发展进程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法治建设与发展提出相应的要求。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深化法治改革,推动法治发展,就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这是我们考察中国法治国情社会要素时需要悉心加以关注的。从文化方面来看,研究中国法治国情的文化要素,应当着力探求法律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的内在影响。法律文化传统有大传统与小传统之分。在传统中国,作为法律文化的大传统,在形式意义上表现为法律分化程度较低的诸法合体的法律结构体系,在实体意义上则表现为以宗法为本位的熔法律与道路于一炉的伦理法律价值体系,因而,“德主刑辅”成为国家治理与法制运作的模式选择。作为法律文化的小传统,民俗习惯反映了礼治社会的客观要求,成为维系社会共同体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成为解决纠纷的有力手段。因此,在当代中国,把握法治国情,推动法治发展,必须高度关注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问题。总之,深化法治改革,推进法治发展,固然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条件出发,决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和现状,决不能无视中国的法治国情特点而盲目照抄照搬。“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这是我们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必须始终谨记的一条历史定则。

总之,在当代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要从中国的实际条件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法治改革与法治发展,努力建构一个既与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遍准则相沟通,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模式,确立中国法治发展在全球法治发展进程中的自主地位,坚定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自主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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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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