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法治篇》第八章·第三节

以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社会建设

2015年04月01日13:5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对法治社会建设意义重大,因为法治社会是一个内含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文明、秩序、正义、效益等理性要素的综合概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的“提倡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具有高度契合性。

一 把自由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价值尺度

追求自由是人类本性,《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而自由的实现以公民自治为前提。法治社会是主要以“公民自治”为目标而成长出来的法治模型,它的终极价值取向是“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即让人活得自由、幸福、安全。其任务系透过法律赋予公民一个自由的空间,并对此加以保障,这是公民个人所不能达成的,公民个人只要尽力去追求自己的幸福与福利。法治社会作为一种制度化实践,要提供给公民的是一个自由的、安全的、维护自己权利的制度保障,而不是公民权利经常被国家权力所干涉或被压缩在一个狭小的空间的制度限制。

自由是一个关系范畴,法律与人的关系,则是自由的范畴之一。恩格斯指出:“把社会组织成这样: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固然,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乃在于传统自由主义之精神,而此种精神之前提是信赖人民有追求幸福的能力。这就需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建构上把重心下移,转移给社区与公民,包括社区治理、分权与公民参与。只有分权与公民参与,才能提升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热情,亦能更为有效地实现法治社会。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法治社会是国民人权和自由获得有效保障的社会,国民人权、自由有了切实保障,他们就会不断增强当家作主的意识,就会焕发出无穷的创造力和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热情。国民这种当家作主的意识、创造力和热情正是法治国家建设所特别需要的且用之不竭的动力、活力。在一个国民没有自主精神,没有追求,没有改革创新热情,只知愚忠,只知服从,只知个人自保的国度里,是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的。”

二 以平等重塑法治社会建设的良性秩序

平等是什么?进而,现代法治需要什么样的平等观?这是一个学术聚讼但又没有取得也不可能取得共识的论域。我们认为,就法律正义的实现来说,平等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强势平等,这主要针对同类主体的人来实行相同的处理法则,即任何人不论强弱都同等对待,适用同样的规则。它是一种不考虑人的出生、家庭背景、社会地位、收入等非人格要素意义上的平等,是以人为“单位”来计算的。二是弱势平等。它是根据人的强弱不同区别对待,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更为重要的是,这里的“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强调给予社会弱者以更多的法律保护。这种法律保护的实现是通过社会弱者的社会权配置及其法律有效保障来予以体现的,即对于不同类型的主体实行不同的处理法则,并向属于弱势群体的利益倾斜来矫正这种不平等。

形式法治引发的平等只是偶然,引发的不平等才是常态。形式法治下的平等是一种强势平等、抽象平等与形式平等,而不问这种平等在现实中的操作如何,可现实总是“实力决定权利”。所以它又往往是不平等的根源。一方面,“狮子追羚羊,看谁跑得快”,市场经济的竞争遵循的是一种“优胜劣汰”的自然生存法则——“丛林法则”,它必然造成强弱之分、贫富之分,并造成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从而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下,契约往往成为强势群体获取更多利益的特权,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契约往往又是不平等的代名词。强行如此,就会产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这又使它研究方法上面临着一个方法论的拷问。这就是布莱克在《天堂与地狱的婚姻》中所指出的,“对狮子与公牛适用同一法律就是压迫。”因此,随着强者与弱者这一社会分层的出现,法治社会建设应该强化一种弱势平等观。弱势平等的这种矫正根据只能是:有益于多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最终要有益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这符合罗尔斯的“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原则。毕竟,与平等相反的概念不是差异,而是不正义。

三 以公正衡量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绩效

制度学派的理论认为,制度是在社会活动中,受到人们尊重的、稳定的、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在这种行为模式的规范和约束下,人们的社会行为及其走向便具有了可预测性,并形成相应的社会秩序。更为重要的是,要使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被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就必须使这一制度在全面贯彻过程中体现出起码的公正。同时,公正观念乃法律信仰的文化基因,法律能否被信仰,关键是看法律能否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能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历时性的视角看,我们不难看出,从追求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从追求单一的机会正义到既追求机会正义又追求利益分配正义,已成为各国法律发展的一个共同发展趋势。作为正义之最大者的社会正义,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而且也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共同追求的价值,意义十分重大。在法学上,社会正义以社会利益的整体提高为根本出发点,这主要是通过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在刑法得以遵守来实现的。

以公民自愿守法为例,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培养公民守法意识,进而形成一种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价值养成秩序,然而,基于关心自我与基于关心他人所形成的守法意识会产生重大差別,前者是以自主和尊重的人性价值为中心,承认自由与平等的法治价值;后者则以关怀弱势的人性价值为基础,进而形成捍卫社会正义的法治价值。我们认为,良好法治社会中的公民,不仅只是消极重视自己的权益与尊重他人的权利,同时还会从关怀他人的立场出发,善尽维护社会正义的积极责任。这是因为:强调自由与平等的自由主义法学思维,已难为我们提供一种理想法治社会的远景,反倒有可能随着自我权利意识的不断高涨,而演化成为一种自利本位,乃至自私冷漠的守法意识与法治态度,因此,法治社会建设对公民守法意识的定位应基于培养关心他人、关怀弱势群体与捍卫社会正义的积极守法意识。如果法律正义不存,那么法治社会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当然,司法权威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如果这一防线被突破,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任、对法治的期待,就会一落千丈。

四 用法治保障法治社会建设的有序进行

实定的法规范都是近距离服务于社会实践的,法规范导源于社会现实,而社会现实又在必然性和偶然性因素的制约之下永恒地变迁着,由此既导致了法规范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地变革与发展,又导致了不同法规范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当然,法规范不是简单地针对普遍的社会关系的简单事实描述,而是蕴涵着特定的目的诉求。当法律制定或发生改变时,它绝对不只是“国家的意志”,每一个国度法律的发展以及对于它所拥有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自始便必须联系在其自身所依存的特定社会脉络、社群网络与规范制度等社会场域之中。从社会自身的角度立论,处在古希腊罗马时代的社会图像与身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均有所不同。社会图像可从各个不同的时代中去归结出各当代人所为预设以及呈现出的样态,法律发展则是以社会图像为立论核心去观察在不同时代下的犯罪变化及其权利、义务配置。

法律社会建设有赖于法律统一,从法律统一入手展开分析,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进一步把握法治社会的合理路径。学界以往常论及法律的统一性,并认为其主要包含四层含义:(1) 法律意思的单一性,唯此方能实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2) 法律权威的客观性,唯此方能避免权力意志霸道横行;(3) 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唯此方能彰显法律的预测功能,使当事人通过法律获得对日常生活的稳定预期;(4) 法律适用的未来性,唯此方能杜绝产生溯及既往适用法律的可能性。可见,法律的统一性从始至终都坚持“内部视角”关注法律自身的合法性。法律统一是以法治引领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性保障。但法律统一与法律的统一性不同,它不仅包含法律的统一性,而且重视法律价值的统一、着眼法律技艺的统一和关注法律过程的统一,从而成为构筑良法体系的逻辑前提,是形成法治共识的思想底线,是缔造法治文明的经验总结。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克服法治社会建设中“制度的巨人”与“实践的矮子”之间的潜在矛盾。

在当代,中国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艰巨,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进而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法治社会,乃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工程,没有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构成要素的法制现代化,不可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其中,法治社会实现的前提是良法体系,它是回应性的国家法和与之融贯的自治规则等构成的多元规则体系,法治社会实现的关键是社会自治、公权服务的互动共治,而法治社会建设之路径则是一个由国家主导,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多维度的社会法治化的过程。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建设一个理性、自由、民主的法治社会。应当看到,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是漫长而复杂的。现今中国的紧迫任务是要加强国家良法体系建设,强化公民参与,保护弱势群体,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同步、一体化建设,推动当代中国迈上法治社会建设之路。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万鹏、朱书缘)
相关专题
· 理论书库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