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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法治篇》第五章·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基本品格

2015年04月01日13:4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伴随着法制现代化历史进程的深入推进,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法治的文明化进程也在进一步加快。其中,特别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我国已经进入到法治文明化的常态性、快速化发展的轨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将进一步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发展。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内在逻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所遵循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立足中国的国情与现实,走自己的路,不照抄、照搬别国经验、模式,凝聚中国特色、形成中国品格。因此,经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实,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与发展,必须要立足于自己的现实情况,走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也就是说,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必须走中国道路”、“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必须凝聚中国力量”。与此同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完善与发展,不仅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发展前进,而且应当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其他有机部分紧密联系在一起。当然,也正是因为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内在逻辑就此形成。那就是:会通与创新。

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内在逻辑界定为会通—创新的模式,意味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中外法律文化传统与现代资源的问题上,一方面它充分借鉴、吸收了西方国家法治文明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其中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的制度和理念;另一方面它也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传统中国的法律传统与法制文明,在当下社会中实现了与传统中国法制文明的融会贯通以及在这种会通之中不断地深入挖掘本土的优秀法治资源。与此同时,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内在逻辑界定为会通—创新的模式,也意味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在处理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文明与观念文明上,不仅实现了制度与观念上的融会贯通,做到了在会通之中化解我国法治制度的现代性特征与法治观念淡薄落后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且也做到了在我国社会内部各区域之间、城乡结构之间的法治文明的融会贯通,实现了在会通之间打破区域和城乡法治文明发展的不平衡,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全面进步。

进一步,当然也更具体一些,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完善与发展的内在逻辑界定为会通与创新,意味着它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了法治资源的创造性转换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法治文明的全面发展。一是中西之间,也即在立足于中国本土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和吸收西方法治成功的经验。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进步的规律表明,同一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治文明发展是不平衡的,在不平衡的法治文明体系中,世界各国通过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交流会通,在会通中不断创新,推动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世界文明的历史交流中,中华文明一直能够与其他文明融会贯通,吸取其他文明的先进之处,始终走在了世界文明的前列。但是进入近代以来,中国文明落后于西方文明,中国传统的法制文明落后于西方的法治文明,出现了与现代商品经济发展极不相适应的症状。中国传统文明包括法律文明要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不断发展创新。但是,要在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的基础上,完全靠中国社会内部自身力量培育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法治文明需要很长的时间,且其成本和代价非常昂贵。因而,在立足于本国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充分借鉴法治文明发达国家经验,移植其先进法律制度和理念,并与其融会贯通,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独特发展逻辑的重要内容。二是古今之间,也即通过深入挖掘本土的优秀的法治资源,以期勾连起古今之间的社会认同,进而为当下中国的法律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客观地说,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在匆忙之中走上以移植西方法律为主的道路后也频繁遭遇到了各种水土不服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让人们普遍意识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正视中国传统法律文明,必须与传统法律文明融会贯通,在会通中创新,探寻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法治经验、形成的法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法律制度上的“飞来峰”。三是制度与观念会通,借此以化解我国法治制度的现代特征与法治观念淡薄落后的矛盾冲突。近年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由于加速了对西方法律的移植步伐和立法的速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制度上已经接近或达到了现代法治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在形式上初步具有了现代特征。然而,人们的法治观念却仍然落后淡薄,甚至一些地方还出现一定程度的倒退现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出现了法治制度日益完善与法治观念停滞不前甚至倒退的现象,要化解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中的法治制度与法治观念的矛盾冲突,就要使二者融会贯通,在会通中实现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只有在这种会通之中实现法治的创新,在这种法治的创新之中实现法治的发展,才能够以主体性的身份更积极地参与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进而引领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潮流。换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建设、完善与发展,只有保有一种兼容古今中外优秀文明成果的气度,做到“会通中西”,达至“古今之融合”,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当下中国社会与人民的同时,主动回应来自西方法律文明的冲击的同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和中国风格的法治文明体系。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主要特点

一般来说,由于法治文明的形成过程始终贯穿着人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全过程,因而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它不仅会带有一定的时空性与社会性,而且也会具有一定的民族性和生活化,还会带有一定的相似性或者共通性。与此同时,由于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有机混合体,因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基本品性也由此得以凝练和形成。

1 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客观来说,其中一条重要的经验,便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换言之,只有“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在推进人民民主的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够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顺利发展,才能够“推进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在法治发展的领域中,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政治保证,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保障。这就是说,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其根本的要求是“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与此同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就“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除此之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还“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当然,也正是因为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品格之一。

2 体现了法治文明发展的连续性与变革性的有机统一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是在传统中国法律文明向现代中国法治文明转换的过程中形成的。因此,伴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在建设、完善和发展的进程中,在处理传统因素与现代因子的问题上,始终坚持传统法律文化的连续性与变革性的基本立场,因应时势,与时俱进,在对传统中国法律文明予以创造性转换的同时,开创现代法治文明的新格局。

的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既是一个动态性的概念范畴,也是一个开放性的实践体系。它在处理传统中国法律文明与法律资源时,始终坚持一种务实性的立场和开放性的态度。因而我们看到,它在对优秀且对当下中国社会有益的法律文化资源予以承继的同时,也对其内涵进行新语境的处理和诠释,以便勾连传统与当下,更好地为中国社会服务。

进一步来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数千年来,中华民族走着一条不同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明发展道路。我们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是偶然的,是我国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决定的。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学习和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但不是照搬其他国家的政治理念和制度模式,而是要从我国的现实条件出发来创造性前进”。这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来说,意味着我们一方面要对传统中国法律文明中的合理性因素进行传承和延续,以使其在当下中国社会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则对其中不合理性的因子进行改造、甚至是扬弃,以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在新时期的创新性发展。当然,也正是因为此,面对传统,坚持连续性和变革性相统一,便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品格之一。

3 体现了法治文明进步发展的国际经验与本土传统的有机统一

当全球化日渐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如何处理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问题。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在建设、完善和发展的进程中,也面临着如何处理法治的国际经验与本土传统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建设、完善和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它之所以取得了今天的成就,其中之一便是很好地处理了国际化与本土化的问题,坚持了吸收法治的国家经验与本土传统两者之间的相互统一。

的确,由于法治文明所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之一乃是政治制度和政治文明,而又由于“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同样,在法律发展领域也面临着一个本土化和国际化的问题,一个本国历史传统与外来经验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为从本质上来说,法律发展或者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这种历史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但同时又存在着多元发展的多样化模式。这是全球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一条基本规律。实际上,这一规律所反映出的乃是法律发展中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确乎存在着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共同属性的普遍性的构成要素,而这些构成要素为国际社会所认同,并且反映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之中;然而另一方面,法制现代化在不同民族或国度中不可避免地有其各自的表现形式,那么普遍性的共同构成要素的实现方式显然要打上鲜明的民族印记,从而独具个性特征。

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一方面必须坚持本国的立场,必须要从本国的现实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凝练其内涵与特色,并据此建构其框架与体系。另一方面又必须承认,全球化的浪潮以及其所裹挟着的国际经验对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我们无法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无视、甚至排拒这股力量;相反,我们所建构起的法治中国理论以及深入推进的法治中国建设,其任务之一,乃是在服务好当下中国社会生活的同时,积极参与世界法治话语的对话,进而对世界法治话语和理论体系展示中国风格、贡献中国力量。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建设、完善与发展的进程中,它不仅要吸收来自中国本土法律文明的重要因子,彰显法治文明的中国特色与中国属性;而且也要吸收其他国家法律发展的重要成果,彰显中国法治文明的世界意义。当然,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坚持吸取国际经验与本土传统相统一,便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特征之一。

4 体现了强化国家权威与激发社会活力的有机统一

一般而言,法治发展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既是法治发展的重要机制,也是法治发展推动性力量的重要来源。这一点体现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之中,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一方面,坚持国家主导(如立法先导、政府推动等),维护国家权威;另一方面,坚持面向社会,服务社会(如移风易俗、引领社会变革等)。很显然,在法治发展领域中坚持国家主导,维护国家权威,这既有利于树立法制的权威性,也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与此同时,在法治发展领域中,坚持面向社会、服务社会生活,这有利于在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培育壮大社会组织,进而提升其服务社会的能力,从而增加社会发展活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的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之所以取得今日之成就,其重要的经验之一便是坚持“有效的国家治理和成熟的社会发育相结合,在功能上互相补充”。换言之,由于在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一种理想型的结果便是要达至国家治理的良好与社会的发育成熟。而“治理良好的国家以拥有一个强大而有效的政府为标志,是一个制度健全、职能适中、经济富裕、社会凝聚力强、国际影响力大、文化教育发达的法治国家;而一个成熟的社会,则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及系统化的社会组织为标志,是一个自主化程度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具有服务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的法治社会。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法治是共同特征,制度是基本保证,‘两强互动’是根本原理”。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对于法治中国建设而言,要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就必须要坚持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要“推进政社分开、管办分离,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服务项目,同时拓宽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的渠道”。当然,也正是因为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的品格之一便是强化国家权威和激发社会活力相统一。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世界意义

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任何国家的法治文明建设、完善和发展都既要立足于本国的制度文明,落实于本国的行为文明,凝聚于本国的观念文明,同时也要面向全球化时代的法治目标。因为从根本上来说,“法治文明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制度文明”。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法治文明所孕育出的法治文化和法律制度作为软实力,不仅在国家和地区发展中作用重大,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有民族的特色与时代的印记;毕竟,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识”。与此同时,从法治发展的世界历史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都不可避免地会形成自己的国家价值体系和制度逻辑。这些价值体系和制度逻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民族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同样也是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融入了丰富的中国元素,带有着生动的中国品格,体现浓郁的中国精神,凸显出强烈的中国风格。这其中,我们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明之间的关联为例,便能够很清楚地看到其中的传承与发展。换言之,中国传统法律文明包含了丰富的法治理论,虽然这种法治理论是在礼法合流中形成的儒家化法治理论,其在精神上与现代法治文明相背离,但其中积淀了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的闪光之点,影响了并将继续影响着我国法治文明的建设。比如,我国古代性善论、“明刑弼教”传统成为了当前我国刑法中创造性刑罚——“管制”和“死缓”的理论渊源;我国古代的“中庸”、“和为贵”传统也影响了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和法院调解制度的建立。再比如,在当前,诚信思想仍然是现代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灵魂,“为政以德”的思想能对权力有明显的制约作用,“民贵君轻”、“以民为本”的观念在法治实践中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的清正廉洁。又比如,“德主刑辅”思想中强调的贵和谐、隆教化、重预防的思想更能对现代社会的综合治理起充实和完善作用。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来说,古今会通,努力将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与中国传统法律文明建立起紧密的关联来,全面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明中这些积极因素,显然是对时下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的。而根植于传统法律文明的创造性变革与转换基础上的中华法治文明价值体系本身又具有普遍的世界性意义。因为在某种程度上,中华文化既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也是“全世界共有的精神财富,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对世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影响”。

愈是民族的,愈具有世界性,这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然法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同样也体现出了这一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既是中国法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成果,也是吸收、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共同因素之后所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成果;既带有浓郁的中国元素与中国特色,也具有世界胸怀和世界意义。其中,传统中国法律文明中浓郁的人文主义精神、强调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秩序观念、合理性的社会衡平意识等,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能够开启世界眼光。另外,在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关系上,无论是传统还是现代中国有关“德治”与“法治”关系的理论表述与制度实践,不仅可以为当下西方社会治理提供重要的思想智识与社会资源,而且能够在与西方相对话的同时丰富西方社会的法治理论。因为一直以来,在有关德治与法治的问题上,我们始终坚持“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的基本立场,始终“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种逻辑不仅契合而且能够丰富具有自然法传统的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对西方社会的法治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既要立足于本国,也要面向世界;既要从中国的实际条件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法治文明的建设、完善与发展,又要充分吸收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成果,融合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重要准则;不仅要努力构建一个良好地服务于当下中国社会的法治体系,又要据此达至与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遍准则相沟通,进而通过此确立中国法治发展在全球法治发展进程中的自主地位,坚定地走出一条既符合中国国情条件又面向世界发展的、自主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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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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