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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法治篇》第一章·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基本要求

2015年04月01日13:39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治国安邦的基本法治观念,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彰显了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法治价值取向,因而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遵循与基本准则。它是一个有机的法治观念系统,蕴涵着一系列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基本法治要求。

一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选择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条件所决定的。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从本国的法治国情出发,适应国家的根本性质、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要求,坚持走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与法治发展模式,这对于坚持法治建设与发展的正确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要素,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有着丰富的内容。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时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必须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必须坚持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必须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必须坚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充分表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也是我们党对执法规律的基本经验总结。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者的有机统一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目标,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保障。诚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从根本上讲,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内在一致的。这就是说,在当代中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核心力量,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和机制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并且确保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内在统一的。国家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产物,因而是党的主张、人民利益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亦是内在统一的。这充分表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始终遵循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方针。

三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的事业,涉及到党的建设、国家发展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统筹协调,整体谋划,合力推进。因此,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这充分表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整体观。如上所述,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旨在把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依法执政乃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国家法律处理国家事务”。依法行政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行为,规制政府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从而是政府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因此,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乃是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统一体中,依法执政处于关键的支配性地位。党领导人民依据法律有效治理国家与社会,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然要求党要改革和完善自身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义,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基本条件,从而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创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内在统一性,要求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国家法律;要求党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领导;要求党善于运用法律机制设定国家权力运行结构,配置社会资源,调控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变革;还要求党和国家突出地把坚持依法行政作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贯彻落实,进而夯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基础。很显然,必须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协同推进,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必然抉择。

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的进程,乃是一个从传统的人治型治理模式向法治型治理模式的转型与变革过程,因而是一场深刻的法律革命。这一法律革命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进而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在这一法律革命的进程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三者之间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习近平指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全球范围来看,法治国家的概念有德国的“法制国”概念与英国的“法治”概念之分。前者意指“通过法律的国家统治”或“法律基础上的国家”,旨在强调国家与法律之间的同一性,致力于寻求对行政权加以控制的法律机制,这反映了近代德国的政治与法制现实而后者则是指“实行法律统治的国家”,强调国家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同一的关系,突出个人自由的法律保护以及对国家权力运行的法律制约,这无疑是近代英国政治与法律传统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上述两种不同含义的法治国家概念愈益呈现趋同化的趋势,亦即法治国家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内在关联。一般来说,法治国家主要是指确立法律统治、维护法律权威的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和决定性因素。在当代中国,法治国家意味着从立法到执法和司法的每一个法律实践环节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意味着将国家权力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并且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力均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也意味着社会主体在这一有序化的法律体系中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政府。它表明,在当代中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原则,必须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是一个信仰法治、依法治理的社会。在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意味着法治是社会生活健康运行的重要条件,整个社会有机体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意味着要严格依法办事,把社会的公共管理活动纳入一个规范有序的法治化轨道,在法治的框架下推动各项工作;意味着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意味着基层社会自治得到更加充分的发展,努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还意味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要教育和培养全社会成员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大力弘扬现代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维护法治尊严和权威的良好氛围。很显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历史进程中,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深刻反映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在机理。

五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十六字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科学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的基本实践经验,对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作出了新的概括,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进一步重申了这一新的“十六字方针”,指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特别是在2013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入系统地论述了新的“十六字方针”,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关于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十六字方针”的提出与阐述,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的条件下,面对着社会转型时期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立法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已经成为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因此,坚持科学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它要求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基本目标,遵循立法工作的客观规律,正确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准确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健全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立法民主化进程,有效进行法律创制工作,不断增强立法科学化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如果说立法活动是一个把客观的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上升为法律的过程,那么,执法活动则是把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转化为社会成员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事实上的关系。否则,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因之,严格执法就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在执法体制中,行政机关担负着重要职责,是法律实施和执法的重要主体。行政执法的核心在于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在这里,重要的是要严格行政责任,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坚决纠正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做到公正执法。在现代社会,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的灵魂是公正。因此,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在社会转型时期,要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强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加强司法管理,严格司法监督,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全面实现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环节。它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从而引导和带动全社会不断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努力营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浓厚的法治氛围。

六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与德治尽管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二者的联系还是相当密切的,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的社会功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诚然,传统的儒家“德治”思想体现了儒家伦理的精神,对古代法律世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种伦理精神在法律生活中的落实,便是伦理规范的法典化或法律的伦理性。在传统中国伦理法律中,道德律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传统法制的泛道德主义必然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进而动摇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与传统法律和泛道德主义相左,现代社会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确证法律的权威性,进而走向法治社会。因此,儒家的“德治”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是判然有别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衍化,儒家的“德治”思想及其伦理法律精神作为一种观念的与法律的传统,逐渐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积淀在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当下的社会有机体密不可分。在某种程度上,传统儒家的“德治”思想及其伦理法律精神,作为一种行为评价尺度,深深融入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体系之中,成为指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范型。这种评价尺度带有道德经验性的色彩。亦即是说,它是人们在长期交往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生活经验和交往惯例的聚合体,因而它通常具有伦理规范的性质。它借助于某些流传下来的共同道德准则,对人们行为的合理性进行道德判断,进而与当下社会法律生活交融在一起,发挥着治理国家与社会的重要价值作用,有力地影响着当代社会法治发展的各个领域和法治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当代社会法治的未来走向。因之,“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时代,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这无疑是一种治国方式的内在整合和时代选择。它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一个基本要求,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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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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