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魁 赵周贤 孙存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遵循。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建设就要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为了人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站在谁的立场上、为了谁的利益,始终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根本性方向性的问题。法治建设为了人民,是中国共产党性质宗旨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贯彻,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我们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党的性质宗旨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是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社会,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广大人民的国家政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为民所赋,权就应为民所用。这就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必须把为了人民作为根本价值取向。法治建设为了人民,就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民利益至上的法治理念,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时刻替人民群众着想,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各种权益,尽可能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创造条件,减少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成本,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依靠人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这是我们党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意义的科学判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涉及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法治理念的转变,涉及司法体制的深刻改革,遇到的困难和挑战都是严峻的、巨大的。人民是治理国家的主体,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无尽的智慧和力量。只有紧紧依靠群众,让广大群众参与到法治建设中,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法治建设才能得以顺利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才能实现。比如,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而立法的基础是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就是人民群众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的法律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再比如,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法律“落地生根”的保证,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只能靠人民群众思想素质、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决定》也明确要求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这就要求在全社会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在整个社会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还比如,司法体制改革是发展和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途径,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必须依靠人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特别是要破除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必然遭到一些部门、一些人的抵制和阻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建立社会参与机制,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法治建设的根本标准,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拥护和监督的基础上。
造福人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
造福人民、增进民众福祉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以造福人民为价值追求。人民对幸福的追求是全面的、具体的、现实的,既包括更多的物质财富,也包括更充分的民主权利,还包括更高尚的精神愉悦。民生的改善是人民最关心、最主要、最现实的愿望,直接关系着人民的幸福指数。法治建设,必须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要发挥法律的经济调节功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改善民生作为第一要务,促进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不断增加社会财富总和,为改善民生奠定坚实基础。要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社会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质就是增进人民福祉。《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法治建设,就要解决影响有违公平正义的制度机制问题,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民主权利是人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推进,人民对民主权利的诉求越来越强烈。法治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基本保障。法治建设,就要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把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落实到具体实践中,更好地体现出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决定》也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人民重要追求。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精神文化的需要更加强烈。法治建设要造福人民,就要完善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不断为人民提供更加丰富、更加均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保护人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法律主要体现的是剥削阶级的意志,是统治人民、保护剥削阶级利益的工具。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其他剥削阶级法律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主要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保护人民的工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人民的人格尊严和各方面权益。生存权和财产权是人民最基本的人权。法治建设,就要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法治建设必须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特别是要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努力建设平安中国。同时,要依法处理和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纠纷对人民群众造成的伤害和损失,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权益。法治建设保护人民,还要防止公共权力对人民安全的侵犯。公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就会保护人民,给人民带来福祉;如果过度使用,缺乏监督制约,就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侵犯,甚至带来灾难。这就要加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合理划分权力的边界,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