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正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那么,这项制度究竟“特”在哪些方面?专家表示,与西方社会的同类制度相比,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四大鲜明特色,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广、全、实、严。
湖南商学院教授王明高表示,在报告主体方面,我国规定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主体包括“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达150万名,较之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规定的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更广。
在报告内容方面,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我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有14项之多,而英国的报告内容是12项,美国7项,法国11项。
“实”是指对真实性的要求更高,抽查核实的力度更大。“从今年开始,随机抽查比例由过去的3%—5%提高到10%,并开始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辛鸣表示,从国外情况看,则基本上没有主动核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情况的机制。
“‘严’则是指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尺,并且用‘五个一律’来给制度通上电。”辛鸣说,“而像这样明文规定,对号入座的刚性制度要求,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甚至没有。”
按照制度规定,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不仅如此,中央组织部还提出今年将进一步强化抽查核实结果运用。
专家表示,在我国,由于申报人数巨大,申报事项众多,在尚未向全社会公示、受到全社会全方位监督的情形下,设立抽查核实机制并将其与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与财产的“合法性”验证机制结合起来,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