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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方彬:健全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

——央视“依法治国改革举措百场”,“依法治军”②

国防大学教授 公方彬

2015年03月11日10:13   来源:光明网

原标题:公方彬:健全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将所有军事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

相似的情况在军事立法中也有表现。我曾经主持或参与过9部军队条令条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长期参与这一工作使我体会到,要保证立法更加科学,必须在立法权限和程序上实现突破,要加强立法审查工作。

所以我们在法治改革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我国现行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还未完成,需要尽快建成

依法从严治军的根本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必须首先建立健全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经过改革开放后3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军在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上,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不系统、不全面、不配套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比如,三中全会讲到的“军官职业化”问题,这是改革的方向,看一下世界各国实行职业化的军队,都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作支撑,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保障军官职业化的相关法律,这就必然影响军官职业化改革的推进。再比如,我军现在正在试点的“士官长”制度,这也是一个新生事物,从试点情况看,最关键的制约因素也是相关法规制度的缺乏。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这些都说明我国现行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必须尽快解决。

第二,我国现行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与强军目标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需要在改革中完善

与军队建设发展的要求相适应,这是建立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要求。如果法律制度体系严重滞后,就必然会影响到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先看看世界头号军事强国美国,其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很完备,尤其他们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军凡有改革必先立法,大到军费的增减、规模巨大的军事行动,小到一个兵员的增减、一个岗位的设立,无不通过立法来进行,这就保证了其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始终与军队建设相协调、相适应,也为其军队建设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再看看我军,截至2014年8月,我国军事法律法规规章数量已达4000多件,但其中许多形成于计划经济和机械化、半机械化战争时代,与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斗争准备的内外环境、目标任务、战略要求的发展变化相比,与战争形态、作战方式、战场空间、作战力量和战争制胜机理的深刻变化相比,与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新任务新要求相比,还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尤其是,有些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匹配、相互交叉、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一些部门或单位还存在着一些“土政策”、“土规定”。这些问题不解决,都会影响着法治进程。

最近,经习主席批准,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总政治部发布《总政治部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据此,纳入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清理范围的,由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军委纪委制定的379份文件中,128件被废止,183件宣布失效,68件继续有效。应当说这也是克服存在的问题的最新举措。

第三,我国现行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过程还不够规范,需要在改革中修正

法规制度的建立需要有规范的程序,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也不例外。依照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军事立法,这是立法自身要求决定的,也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关键所在。目前的一些不良现象,比如,领导指示大过红头文件、红头文件大过法律法规,不按权限随意立法,下级制订的规章与上级制订的法规相矛盾,甚至有冲突,等等。这些问题在军事立法中也不同程序存在。立法不规范,就会直接导致法规的权威性、科学性大打折扣。四中全会提出要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并进行全面的立法审查,主要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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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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