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破解中国经济发展之谜》

第九章 挖掘制度红利

2015年03月06日09:25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从享有人口红利的二元经济发展阶段,转向具有越来越多的新古典增长特征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增长减速是自然而然的,因为在后一新阶段上,经济增长必须越来越依靠技术进步和生产率提高来驱动。因此,创造一系列必要的,而以往尚不具备的制度条件,通过竞争压力推动创新,是这个发展阶段转折点上亟待探索的任务。不过,归根结底中国经济尚未成为一个纯粹的新古典增长类型,意味着尚有诸多传统增长潜力可以挖掘。

无论是开发新的增长源泉,还是挖掘传统增长源泉,都提出对进一步改革的要求,以便为中国经济赢取制度红利。而根据中国的经验和教训,这个改革的核心是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及企业的职能边界。

9.1 打破政府悖论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瑟?刘易斯曾经不无迷茫地指出一个事实:“政府的失败既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多” ,我们可以将这句话看作是一个“刘易斯悖论”。这个发展经济学理论上的悖论,在经济发展实践中似乎成为一个魔咒,禁锢了古今中外政府经济职能的合理界定。

较早实现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始终未能根本破解这个刘易斯悖论。从现代经济学诞生之日,人们普遍接受了关于政府只应该作为“守夜人”的说法。亚当?斯密指出,除了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秩序的基本职能以外,政府尽量远离经济活动和市场。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许多人记住了“守夜人”的说法,却没有注意到他所指的“涉及国家安全和秩序的基本职能”,既包括保护社会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力与侵犯,以及保护社会个体免受他人的压迫和侵犯,也包括建立并维护某种公共工作或公共制度。以致很长时间以来,西方国家的主流认识,是让政府尽可能远离经济活动,政府越小,履行职能和所作所为越少,便是越好的政府。

但是,世界经济史也表明,至少有两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无法在政府缺位的情况下予以解决。其一,并非每一个人都从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等获益;其二,经济增长并不能自动、完美地调节自身,以致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扰动层出不穷。

事实上,形形色色的经济危机周期往复,而且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而越来越成为全球性经济危机,即往往是在那些推崇自由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滥觞,最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承担结果,随后波及全球,伤害发展中国家的穷人。此外,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甚至在高速经济增长的国家,贫困现象都像幽灵一样,徘徊不去。这些事实都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地证明,政府远不是做得越少就越好。

自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更具有国家干预色彩的理论开始统治西方经济学之后,市场经济国家也接受了政府应该在必要的范围内影响经济活动的理念。甚至在一些国家形成了强调计划调节、实施产业干预政策、频繁推出宏观经济政策和建立高福利制度的倾向。比较典型地体现在美国以大规模投资为特征的“罗斯福新政”、西方各国凯恩斯主义占统治地位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国等国有经济比重颇高的经济计划。

然而,政府作用的增强,既没有消除发达国家的经济周期现象,也没有消除各种形式的贫困,反而加重了经济波动的危害性,如在美国出现了经济衰退和通货膨胀并存的“滞涨”现象,欧洲国家计划失灵和市场失灵同时并存,高福利政策难以为继。因此,高度推崇自由市场经济,反对政府干预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再次兴起,获得了广泛的市场,以美国的里根政府和英国的撒切尔政府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政府,则通过私有化等一系列政策将其付诸实践,直至形成理论与政策一体的所谓“华盛顿共识”,输出到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

发展中国家更是未能逃离刘易斯悖论所带来的魔咒。早期发展经济学的结构主义学派是主张政府积极干预的,成为20世纪50-60年代的主流观点,极大地影响过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制定。但是,政府扭曲导致发展中国家未能如愿地实现其赶超目标的一系列事实,使得关于政府经济职能的新古典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复活,取而代之并于70年代以后占据了统治地位,否定政府积极作用的观点甚嚣尘上。不过,在经济学家在试图对一些后起工业化经济体的经验进行诠释时,理论倾向又发生了新的变化,政府的积极意义重被提起。

例如,许多拉丁美洲国家先后选择过两种大相径庭的发展战略。第一次是受本土的激进发展经济理论潮流的影响,选择了以排斥贸易和市场机制,以及过分强调政府作用为特征的发展战略;第二次是受到一群“芝加哥小子”舶来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思潮影响,选择了以高度依赖贸易和国外资本,推崇市场机制、限制政府作用为特征的发展战略。两种发展战略在理念上和政策上几乎南辕北辙,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执行的结果却十分相似,都未能取得良好的经济发展效果,以致形成所谓“拉美陷阱”或中等收入陷阱。

关注到东亚经济的崛起,最初西方学者将其总结为主要由自由市场发挥作用的成功,以后甚至有人将其作为验证了贸易自由化、价格市场化和私有化“华盛顿共识”的成功案例。另一方面,许多西方学者在进一步研究东亚经济发展的经验时,注意到东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独特作用,进而有些学者将其归纳为“发展型政府”(developmental state)。同样的发展事例形成截然相反的理论总结,充分表明在关于政府经济职能的理论争论中,刘易斯悖论仍然没有得到破解。

在中国,长期以来形成一个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的“放权-收权”循环往复,“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似乎成为打不破的怪圈,或解不开的死结。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放权-收权”循环主要发生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政府内部的条条块块之间。而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时期,“放权-收权”循环则更多地发生在政府与企业、市场及社会之间。

经验表明,这种反反复复的放权和收权,都没有触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本质。国外观察家常常把中国改革归结为中央向地方政府的放权,认为这种做法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激励,加之对官员的目标考核机制,激发了地方政府推动地方经济的强烈动机,并通过地方经济之间竞争,推动了中国的高速经济增长。这种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是说得通的。不过,注意到这种放权并没有解决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问题,地方政府过度积极地介入直接经济活动,甚至像经营企业一样经营地方经济,就可以想象这种发展模式的可持续性是值得担忧的。

在拥有人口红利这个特殊增长源泉的二元经济发展时期,经济增长主要依靠资本、劳动以及土地和资源的投入驱动,正如在第二章分解经济增长源泉时(如参见图2-2)所看到的,资本积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可达70%。在这个发展阶段上,政府在招商引资和动员土地等资源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大规模建设项目,政府可以影响投资甚至直接进行投资。

随着人口红利从2010年起开始消失,劳动力供给和人口抚养比越来越不利于经济增长,资本报酬递减现象的愈演愈烈,也不可避免地使资本积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式微,过度依靠生产要素投入的经济增长模式难以为继。因此,长期可持续增长源泉,只能来自于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和通过创新获得的技术进步。

在这个崭新的经济发展阶段上,如果政府继续像以前那样过度积极介入经济活动,反而不利于这些新的增长源泉的获得。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经济发展阶段变化之后,传统比较优势逐渐丧失,恰恰要求国家从更长期和更加宏观的层面,进行动态比较优势的展望,并采取补贴等鼓励手段鼓励投资者进入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采取规制等设置障碍的政策,阻碍投资者进入不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或者作为公共品供给者直接推动新技术的应用。

但是,这种对政府的良好期待往往不能成为现实。首先,政府通过大规模项目干预经济增长,倾向于把有限的资源过度配置到少数行业和企业中,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其次,政府不可能对技术创新的方向有充分信息,不能替代千千万万企业的创新活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探索动态比较优势和技术创新,依靠的是竞争压力和创造性破坏机制,即企业要有生存压力才有创新动力,而在创新过程中必然承受失败的风险,最后的整体成功是建立在许许多多的个体失败基础上的。

政府介入经济活动的最大弱点,在于它不肯承担风险,也不能承受失败。面对风险和失败,政府倾向于维护既有的资源配置格局,继续加深低效率配置的程度,最终结果必然是造就僵尸企业。

以上分析表明,虽然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正确答案的探寻,还远远未有穷期,但是,我们已经从国际比较的角度,认识到关于政府的经济职能及其实现路径和具体操作方案,应该是多样化的和不同的,没有也几乎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认同或共识。

既作为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代表性人物,又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其离经叛道者,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当今果真有一个关于哪种战略最可能推进贫困国家发展的共识的话,那就是:除了华盛顿共识没有提供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之外,不再有任何共识了” 。各国的社会制度、历史背景、面临的现实问题和直接的制约因素都不尽相同;而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发展阶段,都产生不同的制度需求,因而政府在其中的职能和作用方式也应该不尽相同。

至少,我们已经找到了一个有益的理论起点,即摒弃纠结于政府做“多”与做“少”之间的刘易斯悖论,而着眼于更好地界定政府应该“做什么”与“不做什么”。在这个最基本的问题比较清晰的情况下,进一步探索“怎么做”的次级问题。结合形形色色的经济学理论以及各国千奇百样的经济发展实践,以及中国在政府职能问题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可以归纳出,政府应该如何施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应该在哪些日常经济活动中施以手段,在该做的领域应该怎样做。

首先,政府必须履行的经济职能是提供公共品,即通过法律和必要的经济规制,防止各种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充分性;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劳动力市场制度,对经济发展中的弱势群体给予社会保护。即便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也应探索与社会组织的合理分工,防止包办一切的做法。

其次,针对直接经济活动,政府也需要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探寻动态比较优势和平衡经济发展过程。但是,在履行上述职能中,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减少直接参与经济过程,杜绝对生产要素价格的扭曲,防止对不同经营主体歧视性待遇。

最后,为了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需要适时一系列重要领域的改革。包括进一步精简机构,建立服务型、高效廉洁政府;改革和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通过法律、法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造有利于创新和人才涌现的政策环境;消除阻碍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在部门、地区、城乡和企业间流动的制度障碍。

9.2 拆除配置障碍

设想有两块相邻的耕地A和B,生产率相同,共同邻近一个可以用来浇灌的水塘。耕地得到浇灌自然增产,所以我们假设水是一种重要的、决定产出水平的生产要素,这个水塘恰好满足两块耕地需要。但是,如果水塘为地块A所独占,可以满足浇灌所需甚至可能浇水过度,导致边际产出下降;与此同时,地块B因得不到浇水,产出能力被严重抑制。在这种情况下,地块A和地块B之间产生生产率差异,资源配置效率大大降低。再假设B是一块更加优质的耕地,得到相同的浇灌可以获得高于A的产出,因此,在得不到同等灌溉的情况下,资源配置效率则进一步降低。这时,一旦允许水流到地块B,使两块土地都获得所需灌溉的话,资源配置效率可以得到显著的提高,总产出也可以大幅度增加。

把这个两块土地的比喻应用到产业之间、部门之间和企业之间,观察各种生产要素如劳动力、资本和土地在其中的配置的话,就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存在着资源分配的制度性不均等及流动障碍,则会产生持续的生产率差别,资源配置效率达不到最佳状态;一旦拆除阻碍资源配置的制度性障碍,则可以获得资源重新配置效率,而后者是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改革开放的整个时期,产业结构变化最突出的方面,表现在农业劳动力比重急剧下降,非农产业就业比重提高,实现了资源重新配置。在计划经济时期,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不能流动的结果,就是在农业中累积下规模庞大的剩余劳动力,像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农业作为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劳动边际生产力十分低下。而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劳动力市场逐渐发育,劳动力转移的制度障碍不断得到拆除,劳动力从生产率低下的农业转移到生产率更高的非农产业中,就大幅度地改善了资源配置。

如果我们计算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各自的增加值份额与就业份额的比率,并将该比率称作某一产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的话,我们应该可以看到三个产业比较劳动生产率在整个改革期间的变化趋势,是从农业小于1和非农产业大于1的起点上,共同向接近于1的方向趋同,意味着相同数量的劳动力,在不同产业生产日益等量的产值。

不过,正如图9-1所示,虽然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显著地向1靠近,第一产业却仍然徘徊在明显低于1的水平上,看不到明显的改善。细究起来,至少有两个原因,使我们未能从统计数字中看到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的显著提高。

图9-1 三次产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2》,中国统计出版社。

首先,由于户籍制度等制度性障碍的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并不彻底,农业劳动力比重仍处于较高水平。根据官方统计数据,2011年农业劳动力比重高达34.8%,使得计算比较劳动生产率时,公式中的分母仍然较大。与此同时,在高速工业化过程中,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下降速度很快,2011年已经降到10.0%,使得计算比较劳动生产率的分子迅速变小。因此,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变得更加接近1的水平。

其次,农业劳动力数量和比重的官方统计数据,由于定义的问题而存在着高估的倾向。在本地非农就业和外出打工机会增加的情况下,不仅大量农村劳动力彻底脱离农业劳动,而且产生亦工亦农的兼业劳动力,如果把仅仅投入部分劳动时间在农业的劳动者也算成农业劳动力的话,自然高估了农业劳动力的数量和比重。一项研究表明,如果把农村劳动力在不同经济活动中的劳动投入按月进行划分则得出,2009年务农劳动力总数为1.92亿,而不是官方统计的2.89亿,农业劳动力占全部城乡就业的比重,就不是官方数字所显示的38.1%,而只有24.7% 。

与此相应,非农产业就业特别是城镇就业统计中,也存在着低估总就业人数的倾向。由于在城镇就业人员中,有越来越大的比例是曾经下岗或失业的再就业人员、农民工、派遣工和其他非正规就业人员,企业常常没有把这部分劳动者统计为在册员工,使得以企业报表为基础的就业统计遗漏了较大比例的实际就业人员。

例如,2009年,基于企业报表汇总的城镇就业人数为2.2亿,基于住户劳动力调查得到的城镇就业人数为3.3亿,把后者遗漏的农民工就业人数加进去的情况下,城镇总就业人数可以高达4.1亿。显而易见,依据较窄口径的劳动力总数计算,倾向于高估非农产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也就是说,按照更为准确的劳动力数量计算的话,非农产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应该更加趋近于1。

因此,随着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和流动,农业剩余劳动力趋于减少,由此获得资源重新配置效率,并据此支撑中国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空间也将变得更加狭窄。不过,即使仅就基于资源重新配置效率而言,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潜力也还远远没有开发殆尽。如前所述的资源重新配置效率,只是把两个地块的例子应用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间时的情形,进一步,如果把这个道理运用到一个产业内部的行业之间,或者一个行业内部的企业之间,可以想象得到,仍然会有巨大的资源重新配置潜力。下面,我们引用两项相互独立却逻辑上一致的研究成果,以说明这种效率潜力的存在。

第一项研究表明,在像美国这样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成长和消亡,形成一种创造性破坏的过程,产生资源重新配置效率,其所能带来的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占到全部生产率进步的30%-50% 。

另一项研究有关中国。经济学家发现,中国工业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生产率差距非常之大,无论用何种指标衡量,都显著地高于美国。这无疑意味着,生产率低的企业没有被淘汰掉,生产率高的企业没有相应扩大自身规模。因此,由此可以推论并且得到定量印证的是:如果允许优胜劣汰,生产要素达到更好的配置,企业间生产率差距降低到美国的水平,中国工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可以提高30%-50% 。

上述两个各自独立的研究,得出的可以通过全要素生产率的数量级却是一样的,结果这么巧合与一致,说明中国还没有把这个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机会加以利用。因此,让企业的能生能死或成长消亡,可以期待获得巨大的全要素生产率源泉。那么,我们究竟需要拆除哪些制度障碍,以实现我们期望的结果呢?

归根结底,人们普遍看到的是生产要素在部门间、行业间和企业间的流动仍然是遇到障碍的,导致的结果则是竞争的不充分。中国经济增长的经验反复证明,竞争是提高效率的根本动力和源泉。一方面,随着国有经济面临更多的竞争压力,效率得到较大的提高。例如,根据一项研究 ,国有经济全要素生产率的年均增长率,在1978-1988年期间为0.70%,在1988-1998年期间为‐0.05 %,到1998-2007年期间提高到4.19%,与非国有经济已经持平。另一方面,竞争更加充分的非国有经济在整个改革期间,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速度却明显优于国有经济。在1978-2007年期间,国有部门全要素生产率,年平均增长率为1.36%,非国有部门则为4.74%,前者仅相当于后者的28.7%。

同一研究结果显示,剔除基础设施的因素,国有经济比非国有经济具有更高的资本劳动比、更低的资本回报率以及更为逊色的全要素生产率表现。例如,在1978-2007年期间,国有经济的劳均资本增长率是非国有经济的2.7倍,国有经济的劳均产出增长率只是非国有经济的95%,国有经济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只是非国有经济的1/3。这个对比似乎意味着资源并没有按照向生产率更高部门流动的原则得到配置。

但是,如果我们不是仅仅看1978-2007年的平均数字,而是分时期来观察并比较的话,就可以看到,在国有企业经历了深刻改革之后的1998-2007年期间,在国有企业占全部工业产值、固定资产和就业比重持续下降的同时,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都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两者之间的劳均资本、劳均产出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速度明显趋同。可见,改革并不是让哪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退出的问题,而是创造条件实现竞争性行业的自由进出,只有竞争才能激励创新和实现资源配置优化。

9.3 患寡,也患不均

严谨地说,孔子讲“不患寡而患不均”,并非强调“不患寡”,而是强调“患不均”。所以这个思想,与我们讲既要做大蛋糕,又要分好蛋糕,是没有矛盾的。事实上,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都表明,做大蛋糕虽然不是分好蛋糕的充分条件,却无疑是必要条件。例如,在21世纪前10年,巴西等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经济增长取得较好绩效,相应地,这些国家的基尼系数也有明显的降低。而美国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增长比以前显著减缓,加上一些政策倾向上的偏斜,贫困发生率提高,居民收入差距也扩大了,成为发达国家中收入分配最不平等、基尼系数最大的国家。

在当代中国,人们普遍认识到收入分配与政府的政策倾向密切相关。因此,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讨论经久不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收入分配状况的变化,各种观点针锋相对,常常出现情绪激昂的交锋。

公平与效率成为一个讨论的命题,最初是针对计划经济时期的平均主义和缺乏激励机制。那时,“大锅饭”现象广泛存在,致富之路在法理上和实践中都是被堵死的。针对这种情况,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相应地,在理论上形成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个官方表述。从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种提法也是广为接受的共识,即针对平均主义大锅饭盛行的传统体制弊端,强调效率优先,着力建立激励机制,起到了调动劳动者和创业者积极性的积极作用。

随着生产要素市场机制逐渐成为基础性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方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部门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趋于扩大,人们开始重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问题。特别是,一些体制因素导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乃至出现贫富分化,许多人建议在政策上应该向更加注重公平转变。这些认识也逐渐反映在官方对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表述上面。例如,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新的表述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强调了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作出了调节过大收入差距的承诺。中共十七大之后,官方表述逐步清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在常见的讨论中,或多或少反映出,许多人把效率和公平看作是对立的概念,两者之间似乎具有“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取舍关系。其实,这个理论传统来自于奥肯在1975年出版的名著《平等与效率——重大抉择》。不过,中文版对这部著作副标题的翻译,即使不是误译,也多少偏离了原文的本意,容易误导人们的理解。多数版本中的“重大抉择”,原文为The Big Tradeoff,准确地翻译应该是“大取舍”,无疑隐含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意思。

这种把平等与效率看作对立和取舍关系的认识,很容易造成误导,产生政策上的摇摆不定,甚至形成极端化的分配政策倾向,不利于协调发挥初次分配机制和再分配政策的作用,或者以民粹主义政策代替社会分配政策。在一些国家甚至造成灾难性的结果,政策意图与政策效果南辕北辙。

效率和公平都是发展所追求的目标。保证效率是调动经济发展参与者积极性的关键,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的核心。而公平是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也是衡量效率的圭臬。效率和公平在根本上是不矛盾的。在讲求效率的前提下,把蛋糕做大,才可能为公平分配提供物质基础,才会有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而只有确保分配的公平,才能保证效率的达到,并使效率实现自身的归宿。但是,效率和公平有各自的侧重点,并非可以自动达到均衡。

实现两者兼顾,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的主要矛盾,选择不同的优先顺序和政策偏重。那么,中国当前在收入分配领域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什么,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难点在哪里,应该以什么为突破口推进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效呢?下面,我们从收入分配的一般规律与中国的特殊矛盾结合起来,探讨上述问题。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库兹涅茨曾经有一个著名的观察,即收入差距随经济发展水平先扩大,到达一个转折点之后,呈现缩小的趋势。这个发现被称作“库兹涅茨倒U字型曲线”。 由于迄今为止,存在着证明和否定这个观察的不同经验研究,所以库兹涅茨所概括的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充其量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假说。必须承认,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多种多样,并且依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发展阶段、政策取向不同,主导因素也不尽相同。所以,即使存在着一种与库兹涅茨观察类似的变化趋势,也必然以纷繁复杂的方式表现出来。

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确经历了相应的变化趋势。总体上,收入分配状况的变化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分别有扩大差距和缩小差距的效果。各自的相对作用强度在不同时期不尽相同,从而它们综合作用的结果形成收入差距变化的特定轨迹。

第一,随着劳动力市场逐步发育,劳动者在人力资本等方面的群体和个体差异,导致收入水平的分化从而收入差距扩大。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效应有利于劳动积极性和受教育激励。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不是一个在全国同时铺开和推进的过程,因此,经济发展机会也不会均等地在地区之间和人口之间分布。因此,收入水平的提高必然会有先有后。即使在机会相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因家庭状况、年龄、性别和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抓住增加收入乃至致富机会的步伐也必然有先有后。

经济学家最津津乐道的话题——教育回报率,就是度量因人力资本禀赋不同而产生的收入差距,通常用受教育年限每增加1年所带来的收入增加百分比表示。这种人力资本回报包括劳动者个人得到的部分即私人回报,以及被社会得到的部分即社会回报。在工资不是由劳动力市场决定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人力资本也是创造额外价值的,只不过大部分为社会所获得而不是为个人所获得,劳动者的报酬缺乏激励效果,既不鼓励创造性地工作,也不鼓励接受更多的教育。

如图9-2所示,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随着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人力资本得到私人回报,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私人回报在全部教育回报(社会回报和私人回报之和)所占份额趋于扩大。

图9-2 教育私人回报率的提高趋势

例如,有中国学者使用微观数据计算得出,教育的私人回报率从1989年的1.2%,提高到1993年的2.2%,进而到2000年的3.8%和2006年的8.9% 。其实,这并不是说人力资本回报率逐年提高,而是说在全部人力资本回报中,个人获得的部分逐步增加。这种变化无疑是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结果,虽然扩大了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但是,总体而言具有正面的激励作用。

不过,教育的私人回报率的提高,也会产生不好的收入差距扩大效应。有些学者发现,高收入群体的教育回报率要大大高于低收入群体的教育回报率,而前者在教育机会的获得上,具有因体制因素造成的天然优势。例如,由于公共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大城市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明显要高于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而高收入群体有更多的社会关系乃至特权,让自己的孩子能够享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由此造成的收入差距,从道义上讲是不公平的,从教育投资和发展上讲是缺乏效率,还会造成贫困的代际遗传。

第二,随着城乡居民就业范围的扩大,特别是农村劳动力非农产业就业机会的增加,产生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从而改善整体收入分配状况的效果。虽然最初的就业和发展机会,往往会被那些人力资本能力强的人群率先获得,但是,随着就业机会的增加,会逐步惠及到越来越大的劳动者群体,即所谓“涓流效应”。

在改革开放的整个期间,中国总体上处在一个二元经济发展阶段,即大量剩余劳动力从农业转向非农产业,劳动参与率不断提高,使越来越广泛的普通家庭和劳动者群体得以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农民工获得高于务农所得的工资性就业岗位,整体上降低农村的贫困水平,即使没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也具有抑制城乡收入差距更为扩大的效应。

以土地均等分配为制度基础的家庭承包制,保证了劳动力流动是追求更高收入和更好生活的自愿选择,因此,即使工资率不变,劳动力流动规模的扩大也足以显著增加农民家庭的收入。劳动力流动对农村家庭的增收,以及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效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观察。

我们先看劳动力流动的减贫效果。除去那些家庭劳动力不足或有就业能力缺陷的家庭,许多贫困家庭之所以贫困,是由于就业不充分。以往的研究表明,农村非农就业机会往往为那些有明显技能或者有家庭背景有影响力的人群率先获得,随着就业机会进一步增加,贫困家庭开始从中获益。因此,能够外出打工就意味着有机会获得更高的收入。研究表明,贫困农户通过劳动力外出途径,可以提高家庭人均纯收入8.5%到13.1% 。

我们再来看工资性收入对农户增收的贡献。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农民家庭纯收入来源被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个部分。外出就业机会的增加显著地提高了农户工资性收入,提高这个收入成份占农户收入的比重,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源泉。根据官方统计,农户工资性收入占比从1990年的20.2%提高到2011年的42.5%,而在2011年的农民纯收入增量中,工资性收入的贡献率为50.3%。

其实,现行统计体系还遗漏了打工收入的很大部分。由于官方统计系统内的住户调查是分城乡独立进行的,因此,举家迁入的农村家庭和外出打工农村家庭成员,既因难以进入抽样范围而被显著排除在城市样本外,又因长期外出不再作为农村常住人口,而被大幅度排除在农村样本住户的调查覆盖之外,农民工务工收入在相当大程度上被低估了。局部调查发现,仅因官方统计系统的住户调查抽样和定义中存在的问题,就导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被高估13.6%,农村居民纯收入平均被低估13.3%,城乡收入差距平均被高估了31.2% 。

劳动力转移最终会消除二元经济发展阶段上的劳动力无限供给特征。一个标志性的转折点便是刘易斯转折点。这个转折点并不意味着劳动力的绝对短缺,而是意味着如果没有工资的实质性上涨,劳动力就会出现短缺现象。因此,经历了刘易斯转折点之后,农民工从而农户的收入提高明显加速,相应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由于全国的收入不均等的一个重要贡献因素是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趋势,也必然会降低整体收入不平等。

这样,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官方数据中,我们可以选取城乡收入差距和全国居民基尼系数,描述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趋势。总体来看,收入差距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攀升,在中国经济迎来了刘易斯转折点之后,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抑制,甚至出现了下降的端倪(图9-3)。

图9-3 居民收入差距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历年;http://www.stats.gov.cn/tjdt/gjtjjdt/t20130118_402867315.htm

第三,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者改革尚未完成形成的阶段性现象,导致收入差距扩大或者不能缩小,需要通过深化经济体制和社会政策的改革,才能得到解决。为了提高自然资源和资产存量的使用效率,在体制转型中,部分国有资产被民营化,许多矿产资源转为个人或集团使用,土地收益权变成个人或企业所有。结果是各种资源和资产被切割和分配,从名义上的国有制和实际上的无人所有,转为个人或集团所有,继而形成个人的收入。

这种资源和资产的分配缺乏监督,许多操作不规范、不透明,甚至违法违规现象也很普遍,因此其随后产生的收益往往具有灰色收入的性质,其分配是以极端不均等的方式进行的,构成了扩大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根据学者估计,2008年各类隐性收入或灰色收入是官方统计数字所显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19倍,并且80%集中分布在10%最高收入组中 。

正因为如此,中国社会仍然普遍高度关注收入分配问题,民众并没有感受到收入分配状况的明显改善。为了准确刻画和认识实际收入分配状况的变化轨迹,我们不妨把现存的收入差距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劳动力市场收入差距,一是社会收入差距。前面的叙述表明,劳动力市场收入差距已经显示缩小的趋势,符合库兹涅茨曲线的预期。然而,社会收入差距却没有表现出根本性的逆转趋势。

可见,问题出在两个口径的收入差距之间的差别上,主要由劳动之外的要素分配的不公平所导致。有识之士普遍认为,收入分配不公是未来潜在社会风险的源泉之一。实际上,根据图,我们可以提出两个关于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问题。

第一,图9-3中的趋势并没有考虑到统计外的灰色收入分配。如果把这个因素加入其中,我们可以预料到,收入分配状况根本性的逆转尚未到来。这个特殊的造成收入不公的源泉,也提示了改革的重点领域。即解决收入不公问题应从增量、存量和收入流三个角度着手。

从增量上解决这种收入分配状况,应着眼于在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真正以法律为依据,通过规范的程序,从制度上杜绝权力的介入。为防止农村集体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对农民利益的剥夺,要加快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确权,严禁任何形式的对农民物权的侵害。国有经济仍将不断重组,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到个人和集团的手上,需要明确和严格界定产权,规范产权变动。加强对握有资源分配权力的政府官员的监督,加大反腐和防腐力度,最大限度消除领导干部个人的资源分配权力,是更根本的解决办法。

解决已经不合理地形成的个人或集团资产的存量,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流,应着眼于利用法律和税收手段,调节过高收入。目前中国税制结构的特点是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比重过低,税制不具有累进的性质,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为此,旨在调节收入分配的遗产税和房产税等税种应尽快出台。同时,鼓励和推动企业职工持股,也具有一定的资产占有均等化的效果。

第二,城乡居民的就业扩大是收入差距缩小的重要推动因素,这一路径需要得以继续遵循。然而,迄今为止,收入差距的缩小仅仅表现出一种初步的迹象,能否成为稳定的趋势,演变为库兹涅茨式的转折,仍然有待于与收入分配制度相关的改革,需要围绕创造有利于库兹涅茨转折点到来的诸多条件,进行具有长期效果的制度建设。

这些领域可以概括如下。首先,正如库兹涅茨转折点不会自然而然发生一样,工资性收入差距最终实质性缩小,也有赖于包括政府劳动法规在内的一系列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建设,如最低工资、工会、工资集体谈判等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其次,有关收入分配和改善民生的政府政策对缩小差距仍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更加包容和均等化的教育发展是缩小收入差距,防止贫困代际传递的根本办法。最后,政府改善收入分配的努力,要着眼于在经济增长与再分配政策之间形成恰当的平衡。

9.4 社会保护不是负激励

无论在富裕国家还是在贫穷国家,都存在着由于个人能力差异,如受教育程度有高有低,年龄要经历从年轻、壮年到老年,身体有健康的时候也有生病的时候,因此,终究要有一些社会成员处于相对或绝对的脆弱地步;即使一个人在上述能力上具有优势,也会因不可抗拒的经济冲击如失业、破产,以及遭遇各种自然风险,从而陷入这样那样的生活困境。因此,人们需要一种社会保护,帮助预防、应对和克服上述可能降低人们福利水平的各种脆弱性。

社会保护主要表现为一系列政策和项目构成的体系,通常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劳动力市场制度等。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也是指通过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让社会所有成员能够享有的生活水平。

社会保护是一个新近流行的词汇,但是却有悠久的理论和政策争论历史。在马尔萨斯看来,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保护只能加剧而不会减轻人类的灾难和贫困。他从食品增长必然无法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这一假设出发,认为造成贫困的根源是人口增长,因此,任何试图帮助穷人的努力,最终会因提高人口出生率而适得其反。因此,他不仅在理论上反对任何关于社会保护的设想,他还干脆提出了在英国逐步废除《济贫法》的政策建议 。

正如马尔萨斯式的贫困陷阱,在工业革命之后被打破一样,他从自己所总结的“人口规律”出发排斥一切社会保护的观点,已经与他朦胧形成的“有效需求”理论相抵牾。在现代社会,贫困的根源不再由于绝对产出水平不足以使所有人获得温饱,而是制度妨碍脆弱人群获得自己的份额。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这样那样的脆弱性都是不可避免的,在当今世界,反对为陷入脆弱境地的人群提供社会保护的观点,不再能够争取到学术上和道义上的同盟军。

马尔萨斯的同时代人斯图加特?穆勒警告说,社会救助会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救助行为本身,一种是对救助产生的依赖性。前者无疑是有益的结果,后者则在极大程度上是有害的,其危害性之大甚至可能抵消前一结果的积极意义 。这个“穆勒难题”,即如何取得社会保护的共济性质与劳动力市场的激励性质之间的平衡,显然比马尔萨斯理论是更值得争论的命题。

目前,中国发挥社会保护功能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体系由三个板块组成。第一个板块是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城镇的职工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农村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等制度。第二个板块是社会救助制度,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其他抚恤救济制度。第三个板块是劳动力市场制度,包括最低工资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制度等。结合这些方面的情况,我们尝试给出关于“穆勒难题”的中国式回答。

首先,处于从高速经济增长向剧烈结构调整转变的阶段,中国社会对各类社会保险有着强烈的制度需求。在潜在增长率处于高水平的发展阶段上,制约实际增长率的主要是来自需求方的冲击,在总体上就业扩大迅速的同时,经常出现周期性失业现象。在20世纪90年代末最大的一次就业冲击期间,中国在较短的时间里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今后,在潜在增长率降低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的作用只会增强不会减弱。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劳动者越来越多地面临结构性失业风险。不仅农民工的技能会产生与企业需求的差距,即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新生劳动者,也将遭遇因人力资本不匹配所导致的就业困难。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除了政府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之外,还需要通过劳动力市场传递关于技能需求的信号,才能为个人、学校和社会提供接受教育、改革教育体制、加强职工培训的激励。而这种信号的传递过程,就意味着一部分劳动者遭遇失业。

就企业竞争而言,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机理就是创造性破坏。但是,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压力是必不可少的,却不能把“破坏”的机制应用于劳动者身上。因此,必须有一张广泛覆盖的安全网,对那些暂时被市场挤出的劳动者进行社会保护。可以说,没有坚固的社会保护体系,中国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任务就难以顺利完成。

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一对矛盾现象,即一方面,产业结构升级对具有更高教育水平的劳动者提出巨大需求,另一方面,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也十分突出。解决这对矛盾,需要把劳动力市场竞争与社会保护两种机制结合运用。

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个劳动者群体的就业面过窄。中国就业者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2010年为10.1%,比美国2006年40.1%的水平低30个百分点。把两国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劳动者的行业分布相比较,我们发现,中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过度集中在金融、信息、教育卫生和公共管理等行业,即这几个行业中大学生比重甚至高于美国。

而那些直接生产性行业中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比重,中国比美国要低很多。例如,在农业中的大学生就业比重,中国是0.6%,美国则高达24.6%;在制造业中大学生比重,中国为10.3%,美国为30.0%;在交通业中的大学生比重,中国为10.8%,美国为27.1%;在商业、贸易、餐饮和旅游业中的大学生比重,中国为11%,美国为28.6%(图9-4)。

图9-4 中美相关行业就业者中大专以上学历比重

资料来源:胡瑞文等《我国教育结构与人才供求状况》,课题报告,2013年。

拥有较高学历的劳动者,并不自愿从高端服务业转向制造业甚至农业这些传统上认为的低端就业岗位。一方面,直接生产性行业对高端劳动者的需求增长,有待于这些行业的升级换代,另一方面,只有发挥市场力量,经过从寻职、待业到就业,从失业到再就业的过程,才可能实现大学生就业结构的更加均衡和多样化。这个转变过程也是一个劳动者遭遇冲击的过程,无疑需要社会保险体系提供一个安全屏障。

其次,劳动力市场从总量供大于求到结构性的供不应求转变,激发了劳动者对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强烈需求。进入本世纪以来,就业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纠纷乃至冲突,呈现迅速增加的势头。虽然从媒体所报道的事件,或者来自道听途说的消息,难以得出统计上具有显著意义的结论,但是,我们可以使用记录在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情况,对中国劳动关系状况作出判断。

可以获得记录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两类,一类是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一类是案外调解案件。两类案件数量之和,2000年为20.8万件,在逐年增加的情况下,2005年发生一次巨大的跳跃性增长,这一年的案件记录数比2000年增加了96.2%。随后继续增加,在2005-2010年期间增长了87.8%。这其间最大的跳跃是2008年,一年中案件的增加幅度竟达85.4%。

不过,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度增长,应该属于一种典型的立法效应。仅在这一年,三部与劳动就业相关的法律,即“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时开始实施。这些法律扩大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范围,提高了权益保护力度,降低了维权成本,延长了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等,无疑都具有激发劳动者维权意识、鼓励维权行动的作用。

许多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在特定发展阶段上劳动争议或劳资冲突的激化,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就业条件变得更糟,而更多地是在劳动力供求关系变化的条件下,劳动者选择机会增多,对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要求提高,从而维权意识觉醒的结果。这是一种带有规律性的现象,标志着劳动者对劳动力市场制度需求的提高。

欧美各国以及日本、韩国等东亚经济体,在劳资摩擦加剧的时期,常常在付出代价之后,终于学会了遵循这种“成长中烦恼”的规律性,建立了完整的劳动力市场制度,提高了就业质量,形成了解决劳资争议和对立的制度框架,维持了社会稳定。相反,那些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由于未能采取制度建设的办法,或者作出不能兑现的承诺,或者采取高压政策,结果造成社会不和谐甚至动荡。

对于中国是否应该积极地回应这种对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的迫切需求,在学术界甚至政策制定者中,并没有取得完全的共识。有为数不少的人,对于劳动合同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甚至最低工资制度忧心忡忡,认为这类制度的结果,不仅会提高劳动力成本,降低制造业产品的竞争优势,而且会助长劳动者开展维权活动,造成社会不稳定局面。

这些观点显然是基于糊涂的认识而形成。因为工资上涨是中国经济越过刘易斯转折点后的必然趋势,而如果出现社会不稳定,不仅不能归咎于劳动力市场制度,恰恰是缺乏这种制度安排的必然结果。

一位知名度甚高、影响力颇大的经济学家张五常,对劳动力市场制度始终采取不以为然的态度。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之时,张五常教授就写文章批评,甚至迫不及待地把这种批评当作一本著作的“不愉快的后记” 。此后一直不遗余力、不厌其烦地对这部法律口诛笔伐。经济学家历来对于劳动力市场制度的作用莫衷一是,本书无意也无力终结这个旷日持久的争论。不过,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或许至少有利于取得关于在中国这个发展阶段上,加强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经济学家论及竞争和效率的时候,总是怀着一颗铁石心肠,露出一副冰冷面孔。经济学是关于理性的学问,经济学家多些理性、少点感性也无可厚非。但是,劳动力市场与产品市场以及其他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同之处在于,这个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都是活生生的人。马歇尔曾经指出,砖头用于建筑下水道,还是用于建筑宫殿,对于砖头的供给者而言,是不重要的。但是劳动力的卖方即劳动者,一定关心劳动力卖出后被如何使用。何况,在劳动力雇佣关系中,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理的权益往往在缺乏规制的市场交易和雇佣中受到侵害。

没有人否认各种劳动力市场制度形式,分别意在解决不同的劳动力市场主体脆弱性问题,分歧之处在于,超过劳动力市场供求均衡水平的保护,会不会形成一种负激励,不利于劳动者的工作努力以及雇主的雇用积极性。从国际比较看,发达国家通常建立起了完备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并且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劳动力保护并不充分,即便作出了某些相关的制度安排,或者干脆不起作用,或者产生了负面激励。

这意味着,终究是存在着一个转折点,经济发展一旦跨过特定的阶段,劳动力市场制度成为不可或缺的。逻辑上,这个转折点与反映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刘易斯转折点密切相关。随着劳动力从无限供给到短缺的变化,中国越来越需要劳动力市场制度。经济理论和实践需要与时俱进,张五常教授们不应该把特定发展阶段上的两难选择变成永恒的东西。

因此,在雇佣关系中,为了让雇主和就业者都知道,劳动力市场究竟需要多少和什么样的劳动供给,需要以工资水平、失业率或者求职难度的方式表达出供求信号,乃至在就业岗位的竞争中优胜劣汰,但是,给予市场参与者最基本的社会保护,也是政府不可推脱的责任。那些无论何时何地,总是表现出更高的社会凝聚力的社会,也恰恰得益于劳动力市场制度比较完善。

第三,中国目前的社会保护力度和覆盖水平,远远没有达到产生依赖性的程度。围绕“穆勒难题”进行的旷日持久的争论,对发达的欧盟国家来说或许具有针对性。在那里,同时并存着对立的事例,即在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时期,既有社会保护与经济绩效矛盾的现象,如在西班牙、希腊、意大利所看到的,也有社会保护与经济绩效互相促进的现象,如在瑞典、丹麦、芬兰所看到的。北欧这些被看作典型高福利的国家,恰恰在欧债深陷危机之时,突显其颇为健康的经济发展,至少在欧洲,有足够的资本笑傲群芳。

也有不少研究者认为,拉丁美洲国家之所以长期徘徊于中等收入陷阱,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这些国家超越发展阶段、不顾财政能力、忽视市场机制所实行的民粹主义的福利赶超 。拉丁美洲国家的确遇到了福利承诺过高,又难以实现均等化乃至实质性兑现的困境。但是,这充其量是其作为典型的中等收入陷阱国家的表现之一,却不是其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根本原因。

从一定程度上说,民粹主义的福利政策,毋宁说是由经济增长停滞所诱致出来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在蛋糕不再做大的情况下,过多的社会保护承诺不仅没有可持续性,甚至有时根本就是口惠而实不至。

这个讨论对于中国的针对性,并不是那么直截了当。与欧盟国家甚至与拉丁美洲国家相比,中国迄今为止仅具有非常低的社会保护水平。对于那些对过度保护忧心忡忡的人来说,社会保护项目的受益水平和相关规制是其关注所在。然而,不难看到并且必须看到的是,中国的社会保护不仅表现为覆盖面仍然很低,而且绝对水平也相当的低。

以5类社会保险项目的覆盖水平为例。2012年,占城市就业大约1/3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率只有14.3%,工伤保险为24.0%,医疗保险为16.9%,失业保险只有8.4%,生育保险则仅为6.1%。其实,即使从具有本地户籍的城镇就业者来看,同年被上述社会保险覆盖的比率,也分别只有61.9%、51.2%、71.4%、 41.0%和41.6%,远未达到充分覆盖的水平 。

再看最低工资水平及其变化情况。我们可以收集到的全国数百个城市最低工资的数据,可以看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努力,即近年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数越来越多,提高幅度也逐年上涨(图9-5)。但是,在1995-2012年期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年均增长率只有7.8%,不仅慢于同期GDP增长速度,也低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平均工资的比率,在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6.1%,在城镇私营单位为42.5%,与国际水平相比都谈不上很高。

图9-5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数和平均提高幅度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最低工资数据库,数据库中的数据系从各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收集和整理得到

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制度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更谈不上产生依赖性。2012年,经过申请和公示等程序之后,城市获得低保的人口比例只有3%,平均得到的补助金额只有每人每月239元,这个补助标准仅为同年城镇居民每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7%;农村居民获得低保的比例大约为8.3%,平均得到的补助金额为每人每月104元,为同年农民每个月人均纯收入的15.8%。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朱书缘、谢磊)
相关专题
· 理论书库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