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出发,提出了完善公共服务领域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制定社区矫正法、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等具体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加强社会建设领域立法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完善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民生领域的法律法规
享有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领域的立法工作。截止到2013年底,上述领域已制定实施相关现行法律42件、行政法规138件,分别占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17%和23%,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公共服务法律法规体系,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改善。但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要求相比,我国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公共服务的发展还相对滞后,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教育领域,围绕让全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在就业领域,围绕扩大就业和实现高质量就业,进一步完善保障就业、扶持创业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劳动人口尤其是就业困难人口就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促进人民群众稳定就业。在收入分配领域,围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完善落实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法律法规,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体系,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在社会保障领域,围绕提高覆盖面和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医疗卫生领域,围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和政府监管等体制机制,加强公共卫生服务,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医疗卫生资源均衡配置,确保人民享有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在食品安全领域,围绕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法律法规,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扶贫开发领域,围绕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着力解决相对贫困、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在慈善事业领域,围绕扩大社会参与、管好用好善款,加快制定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形成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及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政府支持、社会举办、公众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体系。在社会救助领域,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问题、专门问题、突发问题公开、公平、公正、及时解决,以法治方式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领域,围绕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儿童优先原则、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以及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体现性别平等和儿童优先的法律法规,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多项法律法规,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加强社会组织立法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各类社会组织超过54万个,从业人员超过1200万人,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各异、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不足、规范管理不够,一些社会组织的设立门槛过高,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严重,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必须加快社会组织立法,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是加快社会组织立法、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社会组织立法,一是围绕全面实现各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予以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促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二是围绕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抓紧修订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基金会管理等法律法规,加快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这些社会组织加快发展。三是围绕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研究制定和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志愿者招募注册,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把志愿服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四是围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规范和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通过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依法保障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项权利,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制定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制定社区矫正法。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10多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推进,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近185万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113万多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全国共招聘社区矫正工作者7万多人,招募社会志愿者63万多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初步建立。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表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制定社区矫正法,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坚持把正确有效执行刑罚、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制定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把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作为制定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原则,把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作为制定社区矫正法的立法任务,把构建和完善社区矫正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有关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作为制定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内容,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加快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促进司法文明进步。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针对有钱人、有权人犯罪后以金钱或权力赎身比较突出等问题,严格实体条件、程序规定,强化责任,杜绝司法腐败,充分发挥好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维护国家安全大局的高度,创造性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既以历史眼光深刻总结了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经验,又以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对我国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进行了科学分析,是一项重大的理论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国家安全的探索认知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是我们在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的科学指南。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首要前提,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当前,全球范围内不同文明、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竞争与较量十分激烈,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势力有所抬头,世界经济增长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各种威胁和挑战联动效应明显,这些都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挑战。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要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要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必须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定不移地维护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必须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必须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才能富国强兵,富国强兵才有安全。必须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要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健全反恐工作格局、完善反恐工作体系、加强反恐力量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分裂渗透破坏活动。要围绕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加快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防治、网络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公共安全领域的立法,加强源头性、基础性工作,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要围绕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形成完备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作者为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
(摘自《求是》2014年第23期)
来源:红旗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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