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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日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贺莉

2015年01月31日15:27   来源:陕西日报

原标题: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程中的重要性,提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是树立法律的权威的源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全民法治观念的培育应当遵循法治观念形成的客观规律。
  一、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全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决条件。法治观念反映出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程度,影响着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制度的范围及程度,决定着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进程及成效。加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用法律来保障、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在法治观念的指引下积极参与到改革中并能够分享改革的红利,既是改革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成果得以巩固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求。
  (二)法治观念深入民心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根基。法治在本质上是“法律至上”之治,根基在于全民守法。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终极目标是保护公民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的政治权利。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通过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能够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能够引导全民强化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将法律制度内化于心,逐步形成崇法守信的社会风尚,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打下牢固的根基。
  (三)法治观念是建设法治国家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国家的法治化,既要有公民社会的参与,又不能脱离社会的法治化。法治观念不仅仅是执政党和政府的信念,同时应该成为全体公民的信念;不仅应该融于执政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的实践中,也同时应该融于每一个国民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中。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及法治精神,唤起民众对法治的认同,让民众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让法律铭刻在每个人的心里;只有每个公民都自觉遵纪守法,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
  (四)树立法治观念,让法治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利器。在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进程中,应当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让法治精神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让法律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终极武器,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加强法治基础建设,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平安建设现代化水平,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五)树立法治观念,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助推剂。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备要素。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让广大群众感受到“法律在我身边”,逐步建立“有事找律师、有事找法官”的法律自信,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在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培育的过程中应当让广大群众更加深刻体会到法治社会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精神,让人们普遍感知法律,促进全民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赢得广大群众对依法治省的拥护和支持。
  二、在全民法治观念培育过程中应处理好的关系
  (一)“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法治通常与人权、自由、平等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于人,即权力支配法律。人治存在着主观性的弊端,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而法治具有确定性、稳定性等优点,而且法治代表着自由与民主,法治的价值取向显然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全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法治社会离不开发挥人的作用,要积极正确地发挥人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千变万化和适用对象的不同特点,最大限度的实现个别正义,从而使法律规范所追求的社会正义获得有效分配,有利于缓解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使法律更具活力。
  (二)“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德治既是法治的现实基础,又是法治的重要补充,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对于全民法治观念的培育要充分继承和汲取古今中外特别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律体现了一定的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于道德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反过来,道德建设又能够涵养法治精神,对于法治建设有一定的支撑作用。因此,建设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也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有必要将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
  (三)“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培养公民法治观念,应该从培养公民意识入手,公民意识指的是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不仅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公民意识包含两方面内容,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
  (四)“权益”与“权威”的关系。人民权益需要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律对人民权益的保护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只要法律能够真正维护人民的权益,就会得到人民的尊重和信仰;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是人民实现自己意志和利益的工具,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立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有力保证。马克思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为它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执行人民的意志。法律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同时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五)“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在全民法治观念培育中,要正确处理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权力不可以被滥用,法律必须公正。权力与法律是基本的社会事实,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权力既非好也非坏,但是它需要法律的补充,法律一方面确认权力并因此强化了权力,另一方面又以这种方式限制和弱化了权力。只有承认法律至上的地位,只有把法作为最终的、最有权威的价值判断标准,社会的运作模式才是法治的、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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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娟、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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